当年10月,比亚迪在日本对索尼的诉讼进行了抗辩。比亚迪方面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能,他们曾与美国能源转换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授权协议书,引进317件电池制造专利。比亚迪还拥有中国专利160多件,其中20多件申请了PCT(国际)专利。另外,比亚迪还举例说明:2000年,经过摩托罗拉一年多的认证考核之后,比亚迪成为了摩托罗拉公司的锂电池供应商。作为业界领袖,摩托罗拉的要求极为严格,其认证近乎苛刻。摩托罗拉在认证比亚迪的过程中,曾列出三洋等企业所持有的十多件锂离子电池方面的专利,并花大量时间来验证比亚迪是否有侵权行为。最终摩托罗拉得出结论:比亚迪用的全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摩托罗拉最终选择了比亚迪。
透过表面现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索尼的举动更像是一种市场策略,一种商业游戏,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诉讼、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影响竞争对手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利用高昂的诉讼成本扰乱对手的正常经营,最终拖垮对手或使对手束手就擒。在比亚迪看来,这些诉讼根本不会阻止他们的脚步。比亚迪将会通过“专利倍增计划”等快速提高专利的申请量,积累战斗的武器,在反击侵略者的过程中壮大自己。
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8份以及3份重要材料,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与此同时,比亚迪向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比亚迪战术很明确,首先是积极应诉,证实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使其专利无效,不攻自破。
比亚迪的举动曾被视为不计风险的挣扎。因为索尼专利从诞生到真正被授权,其间整整经过9年,投入了相当成本,它绝不会轻易放弃。
而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案至少需2~3年时间,才有阶段性结果。这就意味着,如果败诉,比亚迪将为此付出巨额资金及人力成本,而其电池产品能否经得住市场诚信检验还不得而知。
两年交锋,连新闻媒体都几乎失去了激情,比亚迪期待的消息却悄然来临。经过审核,2005年1月,日本特许厅裁定,索尼诉讼比亚迪的相关专利无效。2005年3月,索尼不服,递交上诉状给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诉求特许厅审定无效。11月28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驳回索尼上诉请求,维持特许厅的裁决,至此索尼对比亚迪的指控已失去基础。12月2日,索尼不得不撤诉。最终,比亚迪在日本这两大锂电池专利官司中完胜,成功打破专利棒杀的经典案例,为中国企业指出一条利用知识产权破解专利壁垒的康庄大道。
现在,国际专利战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加速申请专利在市场上圈地,另一方面专利上的圈地又随时会被竞争对手击破。中国许多技术企业经常受到以日本为首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打压。
在大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应对很被动,结果不是赔钱、买授权就是受压制难以发展。
曾经,日本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打压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手段非常有效,但是此次索尼败诉表明,全球市场上专利战的攻守到了微妙时刻。那么在比亚迪和日本企业的这些诉讼中,比亚迪到底采用了哪些有效手段让强大的对手放弃了诉讼呢?
1.比亚迪有证据证明这些技术都是自己研发出来的,并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
目前比亚迪每年申请和获得的专利在全国都排在前十名之内,尤其在充电电池领域,比亚迪具有非常强大的技术。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本身是研究技术出身的,有很强的专利意识,遭遇专利诉讼后,他提出了比亚迪要进行专利申请的要求。从1999~2002年,比亚迪提出了近100项专利申请,其中60%是发明专利,40%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120件;2004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400件;2005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700件;2006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此后,比亚迪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在1000~1200件,而且更加重视控制专利的质量。
目前,比亚迪每年仅申请专利的费用就达300多万元。但专利为比亚迪创造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却无法计数。目前,比亚迪设立了拥有5000名研发人员的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下设有电池、通讯、汽车等不同技术领域的研究所,另外公司每个事业部还下设有研究部(大约有2000人左右的研发人员),每天都有大量的发明创造在比亚迪诞生。
比亚迪的知识产权部拥有专职工作人员20余人,在研究所、各事业部还有大量的研发人员兼做知识产权工作。强大的研发实力和高效精干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为比亚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坚实基础。
2.由于比亚迪掌握了很多专利,对核心技术非常熟悉,所以在诉讼中比亚迪也可以反诉对方专利侵权
比如在三洋案例中,比亚迪很快就反诉三洋,并提出反索赔。比亚迪有关高层认为:“一旦我们具有和对手相抗衡的实力,这种案件就会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这时候对方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此选择和解就是可以预期的了。”
所以说,企业越是掌握核心技术,就越需要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专属性,使其先一步占据市场,取得垄断市场优势,但是由此受到的反击也会加大。比亚迪之所以能与日企实现和解,与其长期不懈的注重自主研发,积累专利有密切的关系。
3.企业要做好本身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自主研发
专利技术并不是神话,企业技术创新,大多都需要面对现有的技术进行突破。创新完全可以在现有专利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关键是企业要对专利技术了如指掌,抓住关键点。企业技术创新首先要学会规避壁垒性技术。壁垒性技术,往往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不在专利壁垒之内。
以索尼诉比亚迪侵权一案为例,属于索尼的专利是要求电池液容量在0.4毫升之上,比亚迪就将电池液容量控制在0.4毫升以里;索尼专利技术要求电池极片厚度在80~250微米,比亚迪所研制出来的电池厚度就在这个限制之外,侵权就不能成立。只要企业在原有的专利技术之上新研发的技术可以达到竞争对手的质量要求,甚至更好,并被市场所接受,这就是技术上的突破,属于自行研制的技术创新。另外,企业在技术创新上不要被专利所吓倒,实际上,企业可以寻找更新的技术取代专利技术。替代的技术只要有效可行就能突破现有的专利技术限制,这更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
4.面对指控,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的自信,敢于应诉维权
知识产权的纠纷,表面上看是国际巨头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然而实质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面对在成本上占据优势的中国企业,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达到压制对手的目的,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这也正是他们的高明和成熟之处。中国企业必须深刻了解到这一点,除了学会熟练应付此类竞争手段外,还要学会主动采取类似的手段,同样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还击对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比亚迪的这次诉讼是中日企业在高新科技领域对垒中,中国企业首次胜出,非常不易,为其他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些借鉴。现在,中国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无效来反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打压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常态。
在法律程序上,专利获得通过之前和之后,任何权利人都可以对此专利表示质疑,专利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专利局审查许可之后给予授权,而专利权证被公开之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相对来说就是一种垄断性的市场权利。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任何专利申请在法律上获得“专利权证”后都有被判无效的可能。企业先登记专利注册,会获得一个暂时性的垄断权,而这个垄断权下一步要经受其他技术相关人和竞争对手的考验,基本上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考验,也就是说竞争对手在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前提下仍有可能诉请该专利无效。竞争对手对专利信息的掌握远胜于专利审查员,他们为了对抗或击败竞争对手,有相当机会通过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以找到致使其竞争对手专利无效的证据,未来专利战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富士康狙击比亚迪
相信大部分人都应该听说过富士康国际控股(2038.HK)。富士康是全球3C(Computers、Communicationsequipment、Consumerproducts)代工领域规模最大、成长最快、评价最高的国际集团,集团旗下公司不仅在亚洲及欧洲的证交所挂牌交易,而且囊括了捷克前三大出口商、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福布斯》和《财富》全球500大企业以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
富士康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美洲、欧洲和日本等地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988年,富士康开始投资于中国大陆,在华南、华东、华北等地创建了八大科技工业园区。自1991年至今,集团年均营业收入保持5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相对于富士康年收入上百亿美元的庞大规模,年收入不过129亿元人民币的比亚迪实力肯定显得太过弱小了。但是,也就是比亚迪却让代工皇帝郭台铭很是头疼。
郭台铭与王传福间的对决,是江湖大佬与后起之秀间的对决。争夺手机代工业务二人势成水火,“富比之争”一波三折,扣人心弦。鹿死谁手,其未可知。
2007年3月比亚迪发布公告,宣称正在筹备将手机代工业务分拆上市。这时候郭台铭出手了。他要终结比亚迪的高速发展。于是一场被媒体称为“富比之争”的两家制造业巨头的龙虎争霸,正式上演。
2007年6月12日,郭台铭的富士康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比亚迪在知情情况下,使用来自富士康的机密业务资料,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令公司损失了价值51.3亿元的合同。他们指出,比亚迪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保密资料,交出因使用该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并赔偿富士康的损失。
在听证会上,富士康方面披露,2002年11月27日,为了洽谈合作项目,富士康集团大陆总部邀请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一行参观考察了富士康公司的手机工厂生产线,后来因故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同年,比亚迪着手建立第三事业部,开始代理加工手机零部件产品。
然而从2003年年初开始,比亚迪不断以各种手段利诱富士康的员工离职,跳槽到比亚迪工作,至今跳槽的人数已多达400余人,其中包括富士康花费几十万元派往欧洲培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富士康还不断发现比亚迪的技术人员向富士康内部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利诱他们跳槽到比亚迪工作,并承诺跳槽者均可获得优厚待遇。
富士康在诉讼状中强调,比亚迪的手机业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十分不正常,而这个增长过程与富士康商业秘密文件(即系统文件)大量的流失,大量的员工跳槽,在时间上是相互吻合的。
而据中国台湾一家媒体透露,富士康之所以要控告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直接原因就是比亚迪挖走了富士康在日本的研发高级主管,并连带了一项关键技术,这是一种将任何金属粉末提高精度和密度的冶金提炼合成技术,不但能提高产量、降低损耗、防腐化和延长使用期限,而且还能降低成本。
富士康一位高层人士表示,公司之间的挖角原本无可厚非,但这次非同小可,因为比亚迪的挖角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据该人士透露,比亚迪已经多次从富士康挖角,甚至成立了挖角办公室。
应该说富士康的某些指责也是实情。2003年,比亚迪进军手机代工业务,一时之间,人才供应不上,无奈之下只能从其他公司挖人。比亚迪从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高管转投比亚迪,到2008年据说一共有400名富士康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被挖到了比亚迪。郭台铭对此真是无比愤怒。
他认为,比亚迪作为一个靠手机电池起家的公司,几年时间迅速崛起,业务已覆盖了手机电池、液晶屏、键盘等除手机芯片之外几乎所有的手机零部件。仅2007年上半年,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就占比亚迪业绩的37%。显然比亚迪手机业务如此快速发展,与它不断从富士康挖人直接相关。
富士康实在是忍无可忍,于是对比亚迪提起诉讼。当然这其实并不是富士康第一次起诉比亚迪,在这次起诉之前,富士康对比亚迪有过一次起诉。
2006年8月31日,富士康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原富士康离职员工索赔7000万。被诉的这两名离职员工名为柳相军、司少青,是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两人于2006年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起诉这两名员工以及比亚迪公司,向上述被告索赔金额高达7000万元,要求法院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