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特点如下:
其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右类卫生技术人员,无行医许可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非法行医论处。
其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非就诊疗护理而致的损害,按医患其他纠纷解决。
其三,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可以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过大,也可以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
其四,必须出现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即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点是医疗事故区别于医疗差错的关键所在。
其五,医务人员的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完全是医疗过失造成的,而医疗未达到尽善尽美或出于偶合对不良后果有些影响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