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村民王某在家中洗澡,因浴室通风不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昏迷。后经家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终于脱离危险。由于经济条件有限,王某的亲属见其已无大碍,便主动要求出院休养。医院在没有对王某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情况下,同意了王某家属的要求。在王某出院的时候,院方当时未与王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王某出院后的有关注意事项。王某回到家不到一个月后,突然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后被确诊为中毒性脑病。经法医鉴定,属于一级伤残。双方为此发生医疗纠纷。王某的亲属认为,医院违反护理常规,过早让病人出院是引发重病的直接原因。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医院有责任吗?
在本案例中,患者王某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要求提前出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人,医院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但医院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告知王某出院后的有关注意事项,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也侵害了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当然,王某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案例中,患者家属和医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院方的责任要大于其他,所以,有必要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