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疗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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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非法义诊应受到哪些处罚?

2007年6月8日,群众举报“某医大健康联谊会”在该县县政府招待所非法义诊。该县卫生局接此举报后进行检查后发现,“义诊”现场的工作人员正在利用血糖测试仪等设备为当地群众进行诊疗活动。经调查,“某医大健康联谊会”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为义诊,实为推销价值为298元一盒的保健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4台医疗器械和全部药品,并于6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请问,这种非法义诊情况应受到哪些处罚?

本案例中,“某医大健康联谊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义诊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卫生局对“某医大健康联谊会”应做出没收全部医疗器械、药品,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医疗机构以冠冕堂皇的借口,打着治病就医的幌子,进行非法义诊、谋取暴利。这种不义之举、不义之财终究是见不得阳光的,在损害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来获得私利,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