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外汇管理工作要点
一、外汇风险的种类及管理方法
企业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外汇风险管理。外汇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交易风险的管理
交易风险的管理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1.可供签订合同时选择的防范措施,包括选择好合同货币、加列合同条款、调整价格或利率。
(1)选择好合同货币。在有关对外贸易和借贷等经济交易中,选择何种货币签订合同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或计值清偿的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在选择合同货币时可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争取使用本国货币作为合同货币。第二,出口、借贷资本输出争取使用硬币,即在外汇市场上汇率呈现升值趋势的货币。
(2)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货币保值是指选择某种与合同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用所选货币来表示在结算或清偿时,按所选货币表示的金额以合同货币来完成收付。目前,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保值条款主要是“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就是选择多种货币对合同货币保值,即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好所选择多种货币与合同货币之间的汇率,并规定每种所选货币的权数,如果汇率发生变动,则在结算或清偿时,根据当时汇率变动幅度和每种所选货币的权数,对收付的合同货币金额作相应调整。
(3)调整价格或利率。在一笔交易中,交易双方都争取到对己有利的合同货币是不可能的,当一方不得不接受对己不利的货币作为合同货币时,可以争取对谈判中的价格或利率作适当调整,如要求适当提高以软币计价结算的出口价格,或以软币计值清偿的贷款利率;要求适当降低以硬币计价结算的进口价格,或以硬币计值清偿的借款利率。
2.金融市场操作。交易合同签订后,涉外经济实体可以利用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来消除外汇风险。主要方法有现汇交易、期汇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借款与投资、借款——现汇交易——投资、外币票据贴现、利率和货币互换等。
(1)现汇交易。这里主要是指外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利用即期交易对自己每日的外汇头寸进行平衡性外汇买卖。
(2)借款与投资。指通过创造与未来外汇收入或支出相同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债务或债权,以达到消除外汇风险的目的。
(3)外币票据贴现。这种方法既有利于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又能达到消除外汇风险的目的。出口商在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而拥有远期外汇票据的情形下,可以用远期外汇票据到银行要求贴现,提前获取外汇,并将其出售,取得本币现款。
3.其他管理方法。除上述签订合同的方法、借助金融操作的方法外,还有一些方法,主要是:提前或错后、配对、保险。
(1)提前或错后收付外汇。指涉外经济实体根据对计价货币汇率的走势预测,将收付外汇的结算日或清偿日提前或错后,以达到防范外汇风险或获取汇率变动收益的目的。
(2)配对。指涉外主体在一笔交易发生时或发生后,再进行一笔与该笔交易在币种、金额、收付日上完全相同,但资金流向正好相反的交易,使两笔交易所面临汇率变动的影响相互抵消的一种做法。
(3)保险。指涉外主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汇率变动险,一旦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汇率风险的保险一般由国家承担。
(二)折算风险及其管理
折算风险有时又称为“转换风险”或“会计性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账户的影响。
涉外主体对折算风险的管理,通常是实行资产负债表保值。这种方法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各种功能货币表示的受险资产与受险负债的数额相等,以使其折算风险头寸(受险资产与受险负债之间的差额)为零。只有这样,汇率变动才不致带来任何折算上的损失。
实行资产负债表保值,一般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弄清资产负债表中各账户、各科目上各种外币的规模,并明确综合折算风险头寸的大小。
2.根据风险头寸的性质确定受险资产或受险负债的调整方向,如果以某种外币表示的受险资产大于受险负债,就需要减少受险资产,或增加受险负债,或者双管齐下。
3.在明确调整方向和规模后,要进一步确定对哪些账户、哪些科目进行调整。这正是实施资产负债表保值的困难所在,因为有些账户或科目的调整可能会带来相对于其他账户、科目调整更大的收益性、流动性损失,或造成新的其他性质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在这一意义上说,通过资产负债表保值获得折算风险的消除或减轻,是以经营效益的牺牲为代价的。因此,需要认真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权衡,决定科目调整的种类和数额,使调整的综合成本最小。
(三)经济风险及其管理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未预料到的汇率变动,使企业预期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又称“现金流量风险”。
经济风险的管理,是预测意料的汇率变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的过程。主要方法有:
1.经营多样化。指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其销售、生产地址以及原材料来源地。
2.财务多样化。指在多个金融市场、以多种货币寻求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即实行筹资多样化。
二、外汇风险控制工作流程
外汇风险控制工作流程
第一条营业收入中的外币、外汇,收款员必须详细记录在营业收入日报表中,连同收费单据一起缴交出纳入库。夜班的外汇收入,存入会计部特殊保险柜中,于第二天上午缴总出纳入库。
第二条营业收入中的外汇转账凭证从收到凭证的第二天即委托银行转账。
第三条外汇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一切营业收入的外汇现金不得坐支。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第四条外汇结算办理必须在双方协商下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约束。订立业务合同时,除摸清信誉和偿付能力外,还必须事先预存一次业务往来所需费用在公司银行帐户内,作为每次(项)业务的结算资金。
第五条负责外汇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把对外结算单证按合同或协议办理结算,并在委托银行结算后的第六天(国外业务单位在委托银行后的第十天)核对是否收妥,凡在上述的时期内未接获银行收款通知单的,应即通知销售部或生产部协助办理催收,同时向财务部门经理报告。
第六条用外汇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备用品、工具、零配件等,在出售、调拨调剂时,必须收回外汇。用外汇购进的上述物品原则上不得以本币出售或调拨,特殊情况需收取本币的,要经总经理批准,零星以本币供应者,也必须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七条使用外汇必须编制使用外汇计划,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汇购置的一切物料、包装、备用品、设备、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客户交外汇付账单者,一律按当天的汇率折算本币,严禁擅自变更汇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汇率折算外汇。
第九条客户付外币者,一律按当天兑换现钞的汇率减贴息折算本币。
第十条使用信用卡签付账单者,一律按账单实际金额填列“认购单”,并让客户签付,不另收手续费。
第十一条凡以转账或记账方式结付业务款项者,外币与本币的折算率按结账当天的银行汇总牌价的买卖中间价为结账的折算率。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来进行结算。
(第三节)外汇管理实用表单
一、外汇收支月报表
二、年度外汇收支计划表
(第四节)外汇管理规范化细节执行标准
一、外汇结算工作标准——汇款结算
1.汇款的定义
付款方通过银行将应付的款项汇给收款方,这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方式。
一笔汇款业务有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解付行)。汇出行是指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出款时,须向其出具汇款申请书。作为两者的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便承担了按汇款人指示通过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的义务。汇入行或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汇入行,即进行偿付。
2.汇款的种类
汇款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
信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将信汇委托寄汇入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采用信汇方式的优点是价格较为低廉,但相对来说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
电汇是指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付通知汇入行,委托电汇是指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方式收款较快,但费用较高。
(3)票汇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银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收款人持汇票到解付银行取得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票有单张和复张两种。单张一般用于小额汇款。复张有正副两种,一般用于数额较大的汇款。单张汇票为防止遗失,应双挂号。复张汇票遇到迟到或遗失时,可凭副张兑换,因此正副张要分别邮寄。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多数使用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收付款双方的利害关系各不相同。对于收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可以较早地收到货款,从而加速资金的周转,增加利息收入,避免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收款方在必要时,比如款项金额较大、汇率波动较大以及结算货币贬值较快等等,应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采用电汇方式。反过来,对于付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意味着必须负担较多的电报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用,因而在收款方没要求使用电汇支付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信汇方式,如果收款方明确要求使用电汇,对于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通过压低合同价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
二、外汇结算工作标准——信用证结算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的消费信用等。
2.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7)汇票和单据。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9)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10)信用证的有效期(指银行承担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单时间超过该期限,银行有权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和到期地点(是在什么国家和地区到期)。
(11)保证条款,指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12)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三、外汇结算工作标准——保函结算
1.保函的定义
所谓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保函的内容
(1)保函中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其中保证人的地址尤为重要,因为保函通常是受开立地的法律约束的。由于各国法律差别很大,许多国家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保函,因而许多外国的委托人只能通过本国银行请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保函。
(2)保函中必须明确规定为交易双方的哪一项交易提供担保。在交易双方的义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保函应列明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双方的名称,以及保证人的名称等。
(3)保函的主体是保函中保证人向受益人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保证人责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担保金额不一定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交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4)保函一般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偿文件的最后期限。有效期限一过,保证人的责任便解除了。
(5)保函终止到期日的规定为:如保证人在终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偿文件,则保函自动失效;如发生索偿,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已得到充分满足而索偿了结时,保函即告终止。保函终止后受益人应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