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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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隋唐法律制度(2)

其中,名例律如同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的具体规定。自卫禁以下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一)五刑

所谓五刑,就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

1.笞刑

按唐律规定:笞刑分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据《疏议》的解释:“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刑用竹,今时则用楚”、笞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是用笞杖捶打犯人的腿部与臀部。

2.杖刑

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人疏议》解释说:“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欤”。是用比笞杖粗的常刑杖捶打犯人的背部、臀部与腿部。

3.徒刑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疏议》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是自由刑与奴役刑的结合,强制犯人加戴刑具(例如钳或枷)从事劳作。如在京师则送至将作监,妇女送少府监;在地方则送至官办手工业或服其他杂役。

4.流刑

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据《疏议》:“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放逐到边缘地区并戴刑具强制劳动。流刑虽然分为三等,但均劳役一年。其后增设加设流,强迫劳动三年。

5.死刑

分为两种:绞、斩。

上述五种刑罚,除了十恶大罪以外,都准予以钱赎罪。赎金则根据刑罚的轻重,从铜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由此可见唐律所规定的五刑,其锋芒主要是指向贫困的劳动人民,是压迫和威吓广大人民的手段。

(二)十恶

“十恶”罪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始正式定为“十恶”。根据唐律的规定,十恶罪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

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即谋危社稷。

2.谋大逆

即毁坏宗庙山陵和宫阙。

3.谋大叛

指本朝官吏背叛或投降伪政权的行为。

4.恶逆

即殴打和谋杀尊亲属,主要是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亲属。

5.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

凡是对专制君主的人身及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大不敬。主要是盗大祀御物及皇帝御用舆服器物;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指斥乘舆论等。

7.不孝

就是于女不能善事父母者,主要有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诈称祖父母、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等。

8.不睦

即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主要是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

9.不义

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内乱

即家庭间犯奸的行为。

唐律中规定的“十恶”,都是直接侵犯君主的统治基础和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的行为,所以才把它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正如《疏议》所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城”。一由于“十恶”之中,尤其以谋反、谋大逆和谋叛最为严重。按唐律,谋反或谋大逆,无论主犯、从犯皆斩,“其父及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于也流放三千里。这种规定虽然不是族诛,但诛连范围也很广。

(三)八议

“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规定得更为详备。所谓“八议”,就是关于保护封建贵族官僚的特权,在他们违法犯罪时,减免其刑罚的一种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一是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是议故,皇帝的故旧;

三是议贤,有大德行者,如其言行在封建社会中可供效法的贤人君子;

四是议能,有杰出的军事、政治才能的大才干者;

五是议功,有卓越功勋者;

六是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有一品爵者;

七是议勤,为国家辛勤服务者;

八是议宾,前朝皇室后裔。

根据唐律的规定,凡属八议之人在法律上享有哪些特权呢?具体为“议、请、减、赎、当、免之法”。

1.议

凡属八议之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有特权的理由报请皇帝,由皇帝交付大臣“集议”,最后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一般可以免除其死罪。若犯流罪以下,可直接减罪一等。但十恶犯罪不适用“八议”的规定,这说明当“八议”与国家利益冲突时测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2.请

就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流罪以下减一等。由于适用“请”的身份低于“八议”,所以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3.减

就是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死罪则不能减免。

4.赎

就是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罪,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在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金数额,如笞刑五十赎铜五斤,杖刑一百赎铜十斤,徒刑三年赎铜六十斤,死刑赎铜一百二十斤。唐朝的赎金制度进一步法律化。

5.当

就是官当,即以官品来抵销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如:五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二年。

6.免

就是用免去官爵的办法米比作徒刑,如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是对犯有徒刑以下官吏的一种优待办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八议者在法律上的优待,不仅适用于本人,而且延伸及他们的家人,这清楚地表明了唐律是保护封建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只要存在封建特权,这类法律规定就不会从封建刑法中消失。

二、唐律的其他篇目的具体内容

(一)卫禁律

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

卫禁律在警卫宫宝方面,规定了许多维护皇帝的住所及其人身的安全与尊严的条款。如“擅入宫门者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者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执武器则各加二等治罪。擅入上阁者绞,如持武器人皇帝停留所在者斩。”

关于保卫关津要塞方面规定:禁止私渡关津要塞,如私渡者处徒刑一年,不应渡而主管官吏发给凭证的,双方同罪。偷越国境者,加重处理,徒刑二年。戍守边境的官吏如果玩忽职守或烽候不警者,处徒刑三年;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和城戍者,则处死刑。这些规定对保卫唐朝的国防,防止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导主权不受侵犯,是应当肯定的。

(二)职制律

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

1.关于官吏的设置及职守方面的规定

唐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防止官僚结党营私,比较注意精减政府机构,不得随意增置官员的人数,如署置过限或不应置而置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三年。由于官吏是执行封建国家职能和政策的工具,因而对官吏的选任极为重视。职制律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各级官吏都必须忠于职守,官吏要严守机密。

2.关于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

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此外,官吏如收受所辖区人民财物或役使人民的,或向其借贷财物、奴婢、牛马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贪污论罪。唐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3.关于驿传方面的规定

唐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及时下达朝廷颁发的政令,建立了严密的驿传系统。职制律规定,不应人而人驿者,笞四十。致使延误公文日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最高徒二年。如贻误军情严重者,处绞刑。

(三)户婚律

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法律。

(四)厩库律

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关于牲畜管理,规定官有牲畜如疗养不得法以致死亡,处笞刑和杖刑,私惜官畜、驿马者,处杖刑等等。关于仓库管理,规定了严格的制度,如库藏被盗,主管官吏处笞刑乃至徒刑。对库藏品保管不善而致损坏者,坐赃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五)擅兴律

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

唐律为了严格控制军队的指挥权,严禁随意调发军队。法律规定,“擅发兵十人以上者,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千人绞”。军队出征时,如因调拨兵马、物资而贻误军机者,判以“乏军兴”的罪名,处斩刑。为了防止随意兴造,加重人民的负担,擅兴律规定,凡有兴造必须上报,如无法令明文而擅自兴造及征发摇役者,一律视同非法。

(六)贼盗律

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唐律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巩固封建统治和私有财产制度,对盗贼的惩治是极其严厉的。

《贼盗律》对于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统治并列人十恶大罪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行为的处罚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有犯者,不仅本人处死,其亲属或没官为奴婢,或者流放。甚至口陈欲反之言,而心无真实之计,并且无状可寻者,也要流二千里。

另外,《贼盗律》对谋杀罪、窃盗罪、强盗罪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且严禁买卖人口。

(七)斗讼律

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

唐律关于斗殴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且尊卑、贵贱同罪而不同罚。关于告诉方面,规定除谋反叛逆以外;其他诉讼均有尊卑贵贱的身份限制。

(八)其他

此外,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内容十分庞杂、广泛。

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内容

一、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一)划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官吏犯罪划分公罪与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据《名例律》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公罪,系因职务关系而构成的犯罪。私罪则有两种:其一,是和公事无关而违法犯罪的,如强奸、盗窃皆是;其二,是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或诈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则多由于故意。唐律规定私罪从重、公罪减轻的处罚原则。区别公罪和私罪的目的,归根结底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秦汉时已有规定。晋人张斐为晋律所作律表中,准确地对故意和过失作出了“知而犯之”和“不意误犯”的解释,即明知其行为可以造成某种后果而为之者,是故意;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而为之者,是过失。唐律对过失又进一步解释为“谓耳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目的与动机,这是它和故意行为的根本区别。对故意与过失的量刑,一般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三)共同犯罪区别首从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唐律中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处罚各不同。但对谋反叛逆、强盗略人、闲人宫殿、应征逃亡的犯罪行为,则不分首从,均按正犯处理。这一规定,是为了用刑罚手段制裁统治者认为是最危险的犯罪。

(四)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

并合论罪,就是对一个人构成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取重罪科刑。唐律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不得累轻以加重。如官吏贪赃枉法,一日数起,应按赃数合并论罪。并合论罪的原则是在唐律中明确确立,被后世所沿袭。

(五)关于累犯的规定

累犯加重源于封建社会前期的刑法原则,但内容有所改变。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因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要加重处罚。名例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议说:“前后三人科刑,便是估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说明对累犯的加重处理,是为了打击屡教不改的犯罪行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六)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

唐律中的类推,就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是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出罪,就是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罪,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所谓人罪,就是在决定其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以比较重罪,则对重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

(七)老的废疾减刑的规定

名例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为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按此规定,凡是老幼废疾之人犯罪,都可以得到某些减免刑罚的优待。《疏议》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爱幼养老之义也”。实际上,这些人因为老是、幼小、废疾,不可能对封建统治造成更大的损害与威胁,减免其刑事责任,既可以收到哀矜老幼的美名,又不致给统治阶级造成不利的后果。

(八)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定

同居相隐源于儒家思想。汉朝已有系亲相隐的刑法原则,唐律扩大为同居相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着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据此规定,上述同居之人,不仅互相之间可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犯罪者通风报信,令其隐避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同居相隐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这对加强封建统治是非常重要的。但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并不适用相隐原则,“各从本条科断”。

(九)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由于唐朝是我国封建经济发展兴盛的时代,同周围许多国家发生频繁的贸易关系,当时居住和往来中国经商的天竺、波斯、中亚、南洋及犹太人,大约十余万人。为了调整在贸易往来或相互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化外人”,是指外国人而言,并不是指国内少数民族。唐律的这一规定,既反映了唐王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人的风俗习惯,又体现了他们维护国家主权的严正立场。

综上所述,唐律中的十恶、人议以及其他一些原则,反映了法律文化的进步,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细密的。这些原则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既是唐朝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总结,又为其后各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在唐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统率全律而又贯彻始终的大纲。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买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