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咨询概述
工程造价咨询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并且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工程概预算人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投资体制的多元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工程造价更多的是通过招标投标竞争定价。市场环境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有专门从事工程造价的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续颁布了几个办法或者试行办法,这些都为后期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2000年3月原建设部颁布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失效)。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又于200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精神,部署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人员、财务、业务、单位名称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及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脱钩,并改制为主要由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解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初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新秩序。原建设部又于2006年颁行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与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规定的禁止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管理
(一)资质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为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质动态管理
1.资质的有效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2.撤销与撤回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注销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4.变更及其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5.信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
1.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单位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分支机构设立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违反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备案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部备案的。
(三)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