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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1.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变更。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其成立的条件有: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的含义

合同的转让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有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及合同债权和债务一并转让三种形态。

2.合同债权转让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合同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属于合同承受的情形。所谓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承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当事人的合并分立。当事人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或组织对于第三人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企业或组织承受。对于当事人分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企业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的是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状态。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终止。

2.当事人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债务相互抵消

两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清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归于消灭,合同即告终止。《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时,此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而自己不能向自己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因此它也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