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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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它是由工程项目建设自身所具有的固定性,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不可间断性,以及建设周期长、资源占用多、建设过程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内外协作关系错综复杂等技术经济特点决定的;它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人们可以认识和利用这一客观规律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是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与违反它。如果违反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将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随着人们对建设工作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并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决策阶段、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建筑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安装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规定。凡国家、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必须遵循此建设程序。

二、工程立项决策阶段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是建设程序的决策阶段。该阶段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想,具体分为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最后决策审批的依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是对投资机会和投资意向的初步估计即初步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项目建设设想,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该项目的建议文件。

投资机会研究就是对建设项目选择投资机会。多数情况下,投资机会选择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要求选择必须符合多方面的需求或条件,既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总计划、总政策,又要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还要具有先进性实用性且必须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总之,投资机会的选择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来完成,不能敷衍应付。通常情况下,机会研究工作主要由企业承担,有些公共项目可由政府专职部门完成。

投资机会研究不完全局限于对某一特定的投资机会进行研究,应该针对若干个投资机会或项目意向进行研究、比较和选择。投资机会研究包括一般性投资机会研究和特定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就是对项目投资意向进行初步的估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是项目的机会研究与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区别主要在于所得资料的细节。首先要制定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纲要,然后再根据纲要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提出结论性意见和重要措施建议。

1.项目建议书的作用

(1)国家选择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预备立项;

(2)批准预备立项的工程可进一步开展可行性研究;

(3)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只有在批准预备立项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②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③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④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⑤项目进度安排;⑥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外商投资项目。本类别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①中方合营单位;②合营目的;③合营对象、合营范围和规模;④投资估算、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⑤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⑥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⑦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⑧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⑨主要附件。

3.项目建议书的审查

对项目建议书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5个方面: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期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范围。

(2)项目的产品符合市场需要的论证理由是否充分。

(3)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合适,有无不合理的布局或重复建设。

(4)对项目的财务、经济效益和还款要求的粗略估算是否合理,是否与业主的投资设想一致。

(5)对遗漏、论证不足的问题,要求咨询单位补充修改。

4.项目建议书的报批

项目建议书审查完毕后,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审批权限申请立项报批。

(1)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采用初审和终审两级审批制度。初审由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进行终审,其中投资额超过2亿元项目,还需要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或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小型或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改委审批。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的工作程序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法人即可组织进行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与技术方案进行发掘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优化,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价,提出该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性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工作程序是:①选择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②签订委托合同;③为委托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④接受可行性研究报告;⑤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⑥向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作为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①国家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文件;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请示的批复;③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④双方签订的可行性研究合同协议;⑤拟建地区的环境现状资料,主要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资料,自然、社会、经济等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⑥市场调查报告及试验、试制报告;⑦项目法人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⑧国家或地方颁布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定额。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①总论;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④建厂条件;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⑥设计方案;⑦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⑧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数目估算;⑨实施进度的建议;⑩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2)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①项目基本情况;②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③物料供应安排;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⑤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的选择;⑥生产组织安排;⑦环境污染治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⑧总投资及资金筹措;⑨财务分析及外汇收支安排;⑩应包括的主要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

咨询单位完成可行性工作后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法人做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要对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定性、定量角度,进一步确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属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价内容包括:①建设项目的必要性;②建设条件与生产条件;③工艺、技术、设备;④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⑤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⑥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⑦不确定性分析。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的,只有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工程既有计划又有规划地进行建设,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曾数次联合发文,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参与下共同选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些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有利于计划和规划的贯彻执行。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所有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抄报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3)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主要由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组成。

(1)环境质量评价。主要由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回顾评价、单要素环境质量评价和多要素环境质量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多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再由环保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步骤为:先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再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主管部门预审和项目所在地的省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做出最终评定。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①总论;②建设项目概况;③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质量调查;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⑤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⑥环境检测制度的建立;⑦结论与建议;⑧附图。

(四)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程序

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程序是:项目法人持立项批准书和所选厂址上报地震主管部门,再由地震主管部门委托地震评价单位对其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最后由当地省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对该报告进行评审。

2.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①建设项目概述和地域地震概述;②区域和近场区地震地质研究;③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研究;④地震的工程参数;⑤地震灾害分析;⑥地震预报;⑦地震小区划;⑧结论;⑨附图。

(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不得跨越。根据国家发改委计资〔1983〕116号文件的规定,计划部门首先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才能将其纳入有关部门工程前期的工作计划。然后才能下达计划或由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要求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并对该报告编制质量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的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由国家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其中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附文件必须提交预审。预审主持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与咨询单位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预审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经过预审,如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或者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必须由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再提交预审单位复审。预审单位对预审结论负责,最后审批单位对审批意见负责。

凡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

凡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且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可以自行决定立项,但必须遵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的发展规划,且必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该建设单位自主立项的文件。

报批项目要求立项时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选址意见书及设计任务书等基础资料。如果立项报告未获批准,业主可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应及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立项批准的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建手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招标方式及工程筹建情况等。

三、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和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工程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按勘察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项目设计,但工程项目何时开始建设则必须通过年度计划来确定。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由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由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要在国家控制的指标内安排计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文件。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是办理拨款或贷款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到位以后,就可以进行主要设备的订货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除设备订货以外,主要包括征地拆迁、现场“七通一平”、委托监理、审核设计图纸、落实协作配套条件、进行施工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等。

施工前的准备是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并且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在完成了上述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之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意味着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安装阶段开始。

(二)施工、安装阶段

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是实现建设蓝图的物质生产活动和决定性环节。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装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定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按期全面完成工程任务量。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中若需变更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对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均有极大的影响。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消防、保卫及爆破作业与安全生产措施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有权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施工过程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施工企业应编制科学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按照施工、安装顺序合理组织施工安装。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阶段的管理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环节。它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都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生产性项目,经投产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生产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应立即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收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当,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就应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必等到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在验收过程中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地整理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以便在核实工作中使用,并成为投产后检修和将来改、扩建的基础材料。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应由国家规定的机构负责进行。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中、小型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是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吸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银行、统计部门、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竣工验收书,并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签署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内容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限期补修、返工或重建,由此所需的各种费用和材料消耗,由施工单位负责。凡是符合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及时办理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支付,并由银行冻结工程项目建设拨款和停止贷款。不经验收就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工程质量的责任。

交付使用是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建设目的的过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商修理,并随时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告知施工、安装单位,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在法定保修期限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