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方式
工程建设纠纷主要是指在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合同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工程建设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合同本身约定不明确导致含义不清等原因,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工程建设纠纷与其他任何纠纷相同,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和解与调解均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且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在尚未履行或未经双方签收之前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运用带有较大的灵活性,因而不予详述,本书着重阐述工程建设纠纷的仲裁与诉讼制度。
二、工程建设纠纷的和解
1.和解的含义
和解是指工程建设纠纷的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工程建设纠纷的活动。
2.和解的特征
和解的具有以下特征:
(1)和解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2)和解以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为基础。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工程建设纠纷的调解
1.调解的含义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指由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2.调解的特征
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中进行工作。
(2)调解对纠纷的解决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3)调解不仅能确定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而且可修复因纠纷而受损的关系。
(4)调解具有经济性,可省时省力。
3.调解的方式
在我国,调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有利于当事人的和解与案件的执行,可节约救济资源。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是最廉价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行政调解通常要经过申请调解、征求意见、调查事实、调解协商和制作并达成协议几个阶段。
(3)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主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为主。这种调解在未履行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在我国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