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的安全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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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人的安全』的考古学研究(4)

无论怎样,公约的由来是联合国发起、推进和实现理念的一个非常有用的例证。公约始于三个国家(古巴、印度、巴拿马)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请求,他们要求大会将包括这个问题在内的一些事项列入大会议程。大会回应了该请求,认为种族屠杀是违反了国际法的罪行,同时要求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为这项事务拟定一份公约。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接着请求秘书长准备一份草案供大家讨论。在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专案委员会讨论了这份草案后,他们随之又提供了一份更为详尽的草案。经过讨论,草案于1948年8月重新转交到了大会。大会在其第260号决议第三条中核准了草案,并建议将草案交予各国审核。【203】可见,联合国在这里扮演了一个媒介的角色,来详细说明一种国家普遍认同的立场并使之合法化。虽然联合国并不是该协定的发起者,但是它在提炼其观点,使其在国际社会传播以及最后拟定合法化协定等方面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另一项发展主要出现在联合国的框架之外,是有关国际红十字会中的战争法(以及这些法律中的人道主义成分)演进。二战后,战争法的演进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进程的继续,但是它更多地体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验。

这项发展由两个主要阶段组成——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通过的其他草案。1949年的公约是战后国际红十字会提议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在1945年至1948年期间经过彻底磋商的结果,最终在1948年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会会议中四个公约的签订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这些公约在1949年4月被提交到日内瓦的一个外交会议上。在1949年的四个公约中,与我们讨论的“人的安全”理念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是第四个(有关战争时期公民保护公约)。第四公约从本质上扩大了对公民在战争时期不受暴力伤害的保护。它将这种保护初步扩展至非国际武装冲突中。【204】并且,它将妇女单独列出来,以“特别保护她们免受对其尊严的侮辱”,其中把强奸、强迫卖淫以及猥亵骚扰作为特别威胁对待。【205】

从“人的安全”的视角考虑,这里重要的创新之处在于,公约共同条款第三条中将国际法中与战争中保护公民有关的准则变成法典,并将保护范围从公开宣布的战争扩展到所有武装冲突形式,其中包括国家间的冲突、土地的侵占以及非国际间的武装冲突。但是,它的表述并不十分清晰,没有明确表明公约是否以及在哪些方面去约束卷入国内冲突中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国家(包括第四公约的签约国和非签约国)往往不愿承认他们所卷入的国家内部矛盾中有武装冲突的成分,尤其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即使是这种程度上的国际规则对其国内行动的制约。【206】同时,普遍认为条约没有清晰阐明它对公民和财产所能提供的保护。

通过1977年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补充草案一和草案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最终促进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以色列发动六日战争(1967)后在占领地的行为及角色,南非种族隔离形势的进一步恶化,越战给人民带来的持续不断的恶劣影响以及尼日利亚内战人民的遭遇,这些都促进了公约进一步的详细阐述。草案一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它将公约和草案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因自主权及种族原因(条款1.4)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同时努力拓宽参战人员保护的种类,包括了起义运动中的参与者,而这些人之前可能不被公约承认。这使得起义组织中的个体成员符合公约对参战人员的保护条件。更重要的是,草案(第四部分)增加了更明确的有关于战争中区别对待的定义。

草案二主要针对解决非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虽然没有草案一这么详尽,【207】但是它依据共同条款第三条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保护途径,其中包括:拓宽适用于战争法的人群种类(条款2.1);添加了法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集体处罚、恐怖主义、奴役、掠夺以及任何其他有威胁性的行为(条款2.2);强调了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包括教育、家庭团聚、不征募童子军、人道主义对待童子军以及将儿童撤离战区(条款4);也禁止了强制转移行为的发生(条款17)。草案将保护范围拓宽至人道主义和医疗设施,内战中的人事流动和运输,以及和公民生存有关的必需物品。它禁止对基础设施的破坏,因为这些毁坏可能会造成公民的危险(条款15)。

在国际红十字会工作的引导下,冷战时期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发展对之后“人的安全”理念的出现作出了巨大贡献。个体军人受保护的权利得到了扩展和归类。公民在战争中接受保护的权利,第一次成为法律条款被记录下来。战争法(包括保护武装公民的问题)从国家间的战争延伸到了国家内部战争。

上述讨论的公约和草案被确立为法律条款,当公民在战争中遭遇暴力危险,以及有人试图帮助受害者时,这些条款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主体具有重要的约束力量。然而,这些约束力量在保证各国的遵守方面,并不比道德上的说教好多少。草案二非常谨慎地保护了国家主权,从而限制了国际参与主体回应内战中虐待公民问题的能力。条款三详细说明了“通过所有合法的途径,草案中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被用作影响国家主权或者政府职能的目的,去维系或重新建立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被用来保卫国家团结和领土完整”。有人也许会争论“通过所有合法的途径”这句话为事件中国家行为不合法时的国际性行动开了一扇小窗户。然而,这扇窗户在条款的第二段中又被关上了:“本草案中没有任何条款可被用作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理由干涉武装冲突中,抑或是冲突发生地的缔约国国内外事务的理由。”包括这个约束在内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绝大多数的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集团——都不愿意使用这些合法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授予了国际性组织介入他们国内事务的权限。与此同时,国际红十字会对那些可能损害其中立性,或者导致对立方冲突的措施不愿意进行宣扬,以免他们帮助战时的受害者时受到限制。这些途径是部分建立在它的非政治角色基础上的。但是最终,其产生的后果是,国际社会对保护战争中平民原则的执行能力大大受限了。

国家主权与不干涉政策

通常来说,国际政治和安全的国家化导向在冷战时期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先前提及的联合国宪章中。正如我们看到的,宪章中所关注的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对国际促进个体安全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条款2.1建立了成员国间的主权平等。条款2.4禁止国家运用武力来对抗别国,一般被解读为禁止干预别国内政。唯一的限制性条款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法案,以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威胁的应对及国家固有权利和自我防卫的认同(条款51)。除非委员会同意第七章内容,这些规定和与此相仿的地区层面的规定,为有限的限制措施确立法律依据,以便使国家干预或者多边干预能够确保个体在他国的生存或者权利。而建立在第七章内容基础上的行为共识在整个冷战时期都十分罕见。

此外,在就人权共同宣言达成盟约之前,相对于国家对人权做出的相关承诺,他们如何受到宪章所规定义务的约束,这一点并不清楚。虽然有人相信宪章条款1.3、条款55和条款56中对国家直接规定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另外也有人认为,没有一个成员国“在法律上有义务尊重某一特定的权利和自由,除非它签署一份协议表示承认该权利的存在,并且要遵守它”。宪章在这里强调的是增进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而不是一个国家对普遍权利准则的遵守。根据条款2 .7,除非一个国家明确地接受这些义务,联合国没有权利强迫它思考自身的相关行为。【208】从这一角度而言,回溯条款2 .7自身的起源恰逢其时。这一条款详细说明了联合国在干涉国家内政方面能力上的限制,并且试图明确保证联合国宪章涉及的经济、社会和权利议题,并没有给与联合国干预国家国内事务的权利。【209】

正如之前指出的,冷战时期国家主权地位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一是,联合国放弃了评价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成为成员国的资格。这一发展在冷战运作中受到欢迎,大国都拒绝限制第三世界国家加入国际组织的条件,而疏远他们在联合国中不断扩大的力量。【210】

与此同时,第三世界国家对联合国宪章中未能明确禁止国家干预非常不满,希望通过联合国大会的法案来进一步确立不干涉原则。【211】从某种程度来说,有人认为联合国大会被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声明预示了一个有关国际社会规范的共识,【212】条款2 .4和条款2.7的结合以及大会在这方面的一系列行动似乎建立了一种制度,该制度试图使国家、国家组织或者联合国本身颇有进展的不干涉原则规范化。联合国与地区性组织是并行发展的,尤其是非洲统一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都采取了无懈可击的措施来禁止干预行为。【213】这种规范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地区性组织的结合而形成的,当公民遭遇其国内司法的恶意侵害时,它降低了国际上通过武力行动来保护公民的可能性。

这些禁令中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当发生的事件关系到去殖民化和种族歧视(在殖民地时期之后的情况)问题时。【214】第一个例子是,安理会在不同场合谴责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统治,虽然葡萄牙拒绝接受这一国际裁决,因为它认为这些是它的国内事务。【215】相关的决议【216】都建议安理会关注葡萄牙镇压其管辖领土内人民的问题,同时希望建立一个“在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中提到的”非自治地区。联合国大会1960年的第1514号决议——关于同意殖民国家独立的声明——就适用于这些地区。

无论怎样,决议的有效部分还是显得不堪一击。委员会并没有调用第七章的内容,它的成员们都抗议葡萄牙的政策,并“紧急呼吁葡萄牙”停止压迫,并认可这片土地上的民族自决权,要求各国停止援助葡萄牙,以免其继续对人民压迫。委员会处理葡萄牙问题的努力显示了其对权利、国内压迫和国际安全联系上的一些认识,但是同时也对直接挑战葡萄牙在这些领土上的控制显得十分不情愿。原因明显体现在每个决议的弃权名单中,每一次弃权都包括了下面三个永久性成员国中的一个或多个:美国、英国和法国。

值得阐述的第二个事例是南罗得西亚单方面提出的独立声明。【217】白人政府要开始筹划独立运动,委员会在1965年抓住了这次机会。少数种族主义者在普遍范围内对处于大多数的非洲人口进行政治、公民权利的压迫,并将其边缘化,这再一次被作为一个主要问题提出。此外,决议的要点(以及一个来自于名义上的管理国家——英国的支持)也与英国相关,以支持它处理对国际安全和平造成威胁的叛乱。从这一角度讲,委员会的行动(最终包括通过第七章条款39、条款41和条款42的实施来干预南罗得西亚的国际贸易,有必要时会诉诸武力,并将在外交和经济上孤立该国)在关注“人的安全”时并没有形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毕竟,南罗得西亚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名义上对其拥有主权的国家(英国)是支持议案的。这就是说,后冷战时期理事会不认同对国际和平与安定构成威胁的权利,这个事例可以作为一个有趣的先导。

在追求人类安全的过程中对主权造成的压力,更明显地表现在委员会对南非和种族隔离问题的处理上。【218】这里,联合国以种族主义不被接受为理由,与一个有完全主权的成员国商讨处理传统上属于其国内管辖权的问题。委员会最大的不满是对黑人和南非有色人种主体自决权的否认,这些都植根于种族隔离准则中,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大量侵害即是南非政府努力维系这种体系的后果。决议清晰地阐明了双方签订协议时本质性的(在这里种族隔离被认为“与人类良心格格不入”)和现实性的(在这里种族隔离被认为“严重扰乱了国际安全和平”)【219】依据。尽管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联合国早期决议的操作性文本通常只是对南非和成员国进行劝导,但委员会的地位正变得更为牢固。部分是出于对索韦托屠杀问题的应对,【220】也是对非洲国家如南非军事入侵安哥拉、莫桑比克、赞比亚以及南非核项目等方面关注的反应,联合国援引宪法第七章中的条款对南非采取了武装禁运的措施。【221】

委员会就这一问题上采取行动的多方面原因使得局势更加复杂。然而,考虑到南非在该地区侵略行径的严重程度,以及常任会员国所做的防止核扩散的承诺,把委员会的军事行动当成是对南非内部个体和组织权利的威胁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对南非绝大多数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利)的侵犯,显然是促使委员会援引第七章条款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而不仅仅因为常任会员国反对这些行动,可能会面临来自文明社会对他们漠视种族隔离制度进行指责的巨大压力。

总之,这里存在明确(虽然很有限)的迹象,表明委员会越来越倾向于在某个国家侵犯它自身国民或统治地区居民的权利时,该国对安全的主导不被弱化。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这种考虑会促使安理会采取强制性的行动。由于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威胁的概念和在其宣称的主权范围内国家对其国民的国内行为之间联系起来,这些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之后的决议对人们在其国内试图推翻现有统治的权利及其他国家帮助他们的权利也极为关注。这表明,在人权的基础上不干涉原则被一定程度地削弱了。然而,委员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谨慎,以及为之采取的相对软弱的措施不仅显示了这些案例的不同,也说明了针对个体和群体权利时对国家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使委员会感到不适。

联合国在处理冲突中公民保护问题上所表现出的勉强,同样反映在冷战时期的实际维和行动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问题并没有被明确提及,这是因为联合国维和的实际操作往往适用于停火之后,或是以被允许的观察员中介角色来实现的。冲突通常出现于国家之间。在以下两个重要例子中,在亟须保护时,联合国可以成为国内冲突的维和者,但安理会仍然避免面对保护公民不受暴力侵害的问题。

第一个例子,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发生的内战和干预,是国家遭遇失败的早期例证。面对新刚果军队中的兵变和比利时的军事干预,联合国秘书长应安理会1960年第143号决议的授权,向刚果政府提供军事援助,直到其政府安全力量有能力担负起它的职责。联合国早期关注在于督促国外力量的撤离,保持其领土完整,恢复法律和秩序。1961年的第161号决议进一步授权秘书处采取行动来防止内战发生。安理会也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内战的结果并不是联合国(或其他外部力量)所能决定的。联合国相当明确地表示,它并不愿意站在任何一方直接干预刚果当权政府,与后来在加丹加省出现的分裂运动之间的冲突。【222】然而,从“人的安全”角度来看,这次冲突中的人的尺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是那些对战争法缺乏认识的,甚至根本不理会战争法规定义务的派别间一次非常严重的暴力冲突。军事行为和不合法行为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即便如此,决议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完全没有提及公民不幸的遭遇,或联合国应保护公民远离外国入侵者、雇佣兵以及在武装冲突中极为松散无纪律的当地党派力量的劫掠。

第二个例子,塞浦路斯问题,是冷战后最早困扰联合国的典型例子,这是一个发生于两个特定种族群体之间的纷争。在此,根据安理会1964年的第186号决议,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任务是预防战争再次发生,并维持当地的法律和秩序。在早期决议中,没有找到任何引证可以说明,他们对由于冲突而产生的公民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也没有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UNFICYP)对冲突中的公民进行保护的考虑。

1974年,在外国干涉和敌对状态重新出现之后,规定迅速地延伸至对两派间停火线和缓冲地带进行监测。委员会决议注意到了冲突重现后的人道主义问题以及大范围流亡人口的出现,并呼吁联合国有关机构帮助那些受到战争影响的人们。【223】随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被明确添加了人道主义的职能。【224】即便如此,我们依然不能在维和部队的任务中找到与公民保护相关的内容,同时,他们也没能意识到,对冲突地区公民安全的保护是维和部队合法性的前提。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维和部队的驻扎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的保护似乎是确实的,这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军队的存在可能从总体上减少了冲突和非法活动的严重程度,但是,这离联合国深刻认识并承担保护责任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和行动的缘起在本质上是集权主义的。参与的规则总是异常苛刻(通常只能达到自我保护的程度)。支持人权规范发展力量的缺乏反映了以下一些问题:主权和不干涉的规范平行发展的抑制作用,联合国大会中大多数成员国极力阻止与削弱新成员国新近获得的国家主权的行为,冷战所引起的安理会力量的固着状态以及大国权力平衡和两极竞争影响力的背景。联合国及国际上保护个体的行动少之又少,并且这些行动在冷战时期显得非常微不足道。

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期间,人道主义危机中的国家干涉行为,为有关个体保护规范意义的评定提供了另一个基础。这里有三个例子可供引证:印度于1971年对东巴基斯坦的干涉;越南于1978年至1979年对柬埔寨的干涉以及坦桑尼亚于1979年对乌干达的干涉。【225】在每一个例子中,其他国家对内战国采取的干涉行为,都使得该国人的安全状况得以大幅提高。这些干涉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相关规范保护公民免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掠夺呢?又是在多大程度上,国际社会才能接受一国为促进这些标准的建立,而在别国统治范围内所做的合理举动?

在每一个例子中,干涉行动的首要合法性并不是人的安全或者人权,而是自我保卫。在印度干涉巴基斯坦的例子里,印度支持了东巴基斯坦的一个反对派运动(阿瓦米党,The Awami League)以及一个起义组织(解放军,T he M ukhti Bahini)。日渐严重的对孟加拉人的暴力行动造成大批难民涌入西孟加拉,对孟加拉人口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巴基斯坦空军袭击了印度,而印度则反过来袭击巴基斯坦和部署武力,迫使东巴基斯坦的军队投降。毫无疑问,巴基斯坦在其东部省份对人民虐待的程度已很严重。但是干涉行动的动机是与地域权力和国家安全有关的。

尼古拉斯·威尔(Nicolas Wheeler)指出,印度曾一度试图通过大谈东巴基斯坦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以及援引宪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来证明其行动的正义性。【226】然而他并没有发表这样的声明,却转而选择了正当的自我保护和难民危机(难民入侵)的安全意义来取得其行为的合理性。【227】印度对表达途径的选择反映了他对理事会中遇到的人道主义问题缺乏接受能力,以及他预计到,试图用这些理由证明干涉他国国内事务的正当性是存在风险的。

与此同时,联合国认同了巴基斯坦的观点,东巴基斯坦的内战是属于巴基斯坦国内事务,【228】因此可遵照联合国宪章条款2.7的规定处理。理事会在冷战冲突时期意见严重分裂,以至于它不可能做出任何有意义的行动。由于“缺乏共识? ?限制了它在维持国际安全和平问题上践行它最基本的职责”,理事会将问题移交至联合国大会来处理。【229】大会明确否认了“人的安全”可能会削弱国家主权,回避了人道主义的裁决方式并通过一个104∶11∶10的投票结果来呼吁立即停火。【230】当月的晚些时候,在印度单方面宣布停战后,安理会也命令停火,并派出了具有良好公信力的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来解决人道主义问题。【231】正如威尔所说的那样:“鉴于国家主权规则、不干涉原则和不使用武力等合法权力,印度以他正在捍卫联合国宪章的‘正义部分’为理由,诉求安理会将其运用军事力量的行为当成是这些规定的特例,这实际挑战了现存规范。”【232】

七年之后,越南对柬埔寨的入侵同样使国际社会进退两难。在柬埔寨大范围的国家性镇压中,“人的安全”的缺失举世皆知。其政权已经杀害了超过100万的当地民众。越南入侵造成了将近15万的难民涌入泰国。同时,越南人也为中国和柬埔寨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及可能发生的对其边境的攻击所困扰。在1978年后期,红色高棉人的分裂使边境情况变得更为混乱。对此,越南决定对东柬埔寨进行小规模的侵入,并在那里建立一个代理政权。但红色高棉军队在越南的攻击下土崩瓦解,越南得以向其首都方向长驱直入。越南认为其自我保护的行为是正义的,同时宣称一个柬埔寨当地反战运动组织已经推翻了波尔布特的统治。【233】越南的干涉——通过消灭一个“杀人”的政府——夯实了柬埔寨人民的安全问题。然而,这样的良好结果因为越南对其行动的辩护理由以及国际社会对入侵行动的反应而被忽视了。无论是在军事行动前越南对柬埔寨的外交交涉中,还是在其通过军事力量推翻一个被承认政府的正当性上,人道主义因素起的作用都很微弱。事实上,越南从没有正式承认其军队在柬埔寨的驻扎。

联合国通过其组织的行动表明了对该事件的看法。它并没有对柬埔寨体制性地践踏人权进行谴责。对于入侵,安理会的主要观点在争论中非常鲜明,当时中国和西方国家正七嘴八舌地谴责越南,而苏联及苏维埃阵营则站在越南人的立场上。联合国拒绝给予柬埔寨继任政权的议席资格。这一行为说明,即便之前讨论的人权规范框架日益扩大,有关掠夺性国家内部人民的遭遇和个人权利的争论在联合国组织中几乎不具影响。围绕着柬埔寨事件,委员会就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给予了充分明确的讨论。所有的北约成员国都认为,越南的干涉行为是非法的。他们尤其否认干涉行为可以因为某个政权的国内政策遭到诟病而获得合法性。葡萄牙代表简明扼要的表达了这个意思:

我们对柬埔寨违反最基本人权的骇人听闻的记录没有异议? ?(此外),这里也不存在任何社会、政治因素可以认定一国武力入侵另一个主权国家领土的正义性。【234】

这一观点同样被澳大利亚、五个参与讨论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国家,以及更广泛地被不结盟运动成员国所接受。理事会最终拟定决议草案,要求国外军队撤离柬埔寨。13个成员国接受了这一决议,但是苏联否决了,其否决从根本上讲并没有考虑人道主义因素。【235】简言之,在柬埔寨的例子中,人们还是无法接受当一个国家虐待本国人民时,他国可以进行干涉以结束虐待这一主张。

从1978年至1979年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的例子中也能得出类似结论。在这个例子中,统治乌干达的政权因其对民众的残忍而闻名。在伊帝·阿曼(IdiAmin)的统治下,估计被非法处死的人口约有10万到50万。国内的人权侵犯不仅激起了来自于大赦国际组织和世界教会协会等非政府行动主体的强烈谴责,也受到了各国政府的一致谴责。1978年,当乌干达各派别之间的冲突扩展到了坦桑尼亚南部时,国内的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阿曼紧随其后宣布吞并坦桑尼亚西北角,这一举动被坦桑尼亚斥为是相当于发动一场战争。1978年11月,坦桑尼亚发动反击,迫使乌干达军队撤离喀格拉河地区。而乌干达接着在1979年早期又一次侵入坦桑尼亚,他们又一次被击退了,这一次坦桑尼亚进入了乌干达领土。当阿曼向国外寻求援助时,坦桑尼亚将战线进一步深入,1979年4月,坎帕拉沦陷。

与柬埔寨的例子相同,坦桑尼亚并没有利用人道主义或者人权来证明其侵入行为的正义性,而宣称是自我防卫。不同的是,国际社会对坦桑尼亚的行动几乎没有反应,这一方面是因为朱里斯·尼耶尔(Julius Nyerere)总统在非洲共同体中的崇高声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参与者对阿曼政体日益增长的反感情绪。这里也没有证据表明坦桑尼亚通过占领乌干达来寻求战略性优势。在事件发生时,伊帝·阿曼要求联合国秘书长科特·沃德海姆(Kurt Wald-heim)召开安理会讨论此事,但建议最终被搁置在一边。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联合国内部也并未就此事展开深入的讨论。【236】

总的来看,这三个在邻国政权威胁到其公民安全的情况下引起的国家干涉的案例表明,对国内人权侵害问题日益增长的国际关注,并未使得国家愿意为“外人”的权利而奋起反抗,而国际社会也并不情愿支持这样的行动。相关国家基本上只是对那些已被觉察到的战略性威胁作出反应,或者利用了这些战略性机遇。

值得指出的是,在那些没有产生类似的威胁或机遇的内战中,即便有大量人民正遭遇不幸,干涉行动的概率仍然小之又小。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尼日利亚内战,【237】对自封比夫拉地区的围困,以及对大量聚集在这里的流亡伊博人的围攻,造成了大范围的人道主义危机,并最终导致了近百万的平民伤亡。战争及其给人民所造成的后果罄竹难书,但这完全不是政府间的行为造成的。由于冷战所造成的僵硬局势,也由于非洲国家以及不结盟运动组织不愿意支持对尼日利亚国内管辖权的干涉,联合国无力解决此事。战争对周边国家并未造成直接的消极影响,在实际意义上也不与地区竞争相关,而且尼日利亚比潜在的地区性对手远为强大。结果是邻国根本没有去干涉他的动机。冷战中的两大阵营都没有兴趣参与军事活动(虽然苏联和英国都向联邦军队提供了大量军事援助)。结果是没有任何干涉能阻止人们遭遇不幸,也没有为个体所面对的众多不安全因素而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

换句话说,在冷战期间,虽然有关“人的安全”规范有了进步,然而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规范也与之平行发展,并在两方起冲突的时候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从总体看来,关于冷战年代,我们不能否认大卫·瑞夫(David Rieff)的评论:“当那些二战后的文件,如人权共同宣言、种族灭绝公约以及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已经涉及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规范基础时,‘杀人’的20世纪仍然在‘杀人’。”【238】

联合国与国家自主

长期以来,平衡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直困扰着关注国内事务的国际参与者,衡量这些因素的一个很重要的维度是对国家境内少数群体的保护。随着殖民帝国的兴起,这种困扰扩展到了殖民国对殖民地统治对象所负责任的问题,以及国家团体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来确保落实这些责任。

在冷战期间,国际性公共机构,包括联合国在内,都不愿意提出各国内少数群体权利的问题。联合国宪章对这个问题含糊其辞。人权共同宣言也没有很大帮助。宣言认为基于个体民族成分的歧视是不可接受的,个体享有民族权利,对个体民族性的剥夺是被禁止的。后面两项的含义明显是在意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的。除了禁止歧视的否定权,宣言避免涉及少数群体身份认同的问题及其相关权利。之后的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协定(1966)包含了不歧视原则以及在法律面前国籍的平等权利。协定同样认可了国内少数群体应有享受他们文化、言论、宗教信仰并使用语言的权利。此外,协定还认定所有的人都有自决权。即便如此,协定并没能定义什么是“人”以及“自决”意味着什么。协定中唯一有关国家的说明(第二条款第三段)是促进非自治地区和托管地区的自主权。随之产生的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协定重申了宣言中禁止民族歧视的观点,并指出所有人都享有拥有民族的权利,任何人的这一权利都不可被剥夺。然而这里所暗示的是公民身份,而不是民族认同。

二战之后联合国有关自决权的讨论不再着重于少数群体的权利,而主要关注反殖民主义,更多地涉及到了国家领土而不是公民的自决权。联合国在对国家自决权的思考和实践的发展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至少就有关殖民国家的殖民占领问题而言。【239】二战结束后,殖民体系的终结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两次世界大战使得主要殖民国家筋疲力尽,资源枯竭。随着民族主义者反对声音的不断增加,殖民国家被要求承担殖民地被统治者的福利义务,他们维持殖民地的成本逐日上升。而国内福利系统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快速发展减少了可供维持帝国生存的资源。国内选民也开始怀疑殖民主义的合法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实际收益。当这些殖民国家把精力放在了国家重建和欧洲一体化上时,殖民地在殖民国家的对外政策中的重要性方面也日渐式微。冷战中的两个超级大国都拒绝承认殖民主义的合法性。

虽然结果可能是必然的,然而联合国通过宣布国际社会的特定组织不合法,或者质问殖民国家(从而增加他们的外交成本)以及通过孤立那些逆势而行的殖民国家(如葡萄牙)等途径,的确对去殖民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240】

联合国大会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反殖民舆论随着许多新近解放的殖民地数量的增加而加强,在赫鲁晓夫的领导下,苏联开始试图通过联合第三世界国家来对抗西方列强。【241】到1960年,最新的绝大多数成员国接受了有关承认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宣言,声称殖民和其他镇压人民的行为是对基本人权的违反,也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宣言重申所有民族的自决权,并且拒绝以没有做好建立国家的准备为借口来否定这种权利,并呼吁任何为压制殖民地居民行使其权利的暴力都应该被制止。它更进一步指出应当把托管权和非自治地区的权力立即移交给当地人民。【242】从这方面来说,联合国大会非常明确地表明,被统治人民有权通过自决来获得他们的身份认同,而殖民国家试图拒绝这种权利的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

紧接着,大会于1961年成立了一个反殖民主义的特别委员会。1962年,随着这一委员会成员国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委员会开始以“24国委员会”的名义为人所知。委员会的使命是评定宣言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的资格权力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变得更加牢固,而且这种资格成为殖民国家有效的阻碍力量,加速了他们撤离殖民地的进程。

去殖民化进程中的成功之处在于,80多个以前是殖民地的国家在联合国成立后获得独立,只有16个非自治地区(其中最大的——新苏格兰——有超过21.5万的人口)仍留待委员会考虑解决。

从“人的安全”角度来考虑,让人感觉不舒服的是,联合国没能参与起始于它建立之前的关键讨论,包括关于国内少数群体的地位,他们的权利以及为提升和保持这些权利不受所在国家攻击的国际权利和责任。少数群体坚持自决权导致了二战后体系中出现的大多数破坏性冲突(如在尼日利亚和东巴基斯坦)。这样的冲突经常造成大量平民伤亡,这引出了如何有效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公民的严峻问题。联合国在这些问题上依然孤立无援。

联合国宪章倡导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条款显然被条款2.4中认可的保持会员国领土完整性原则所限制。条款2.4和条款2.7限制了国家和联合国本身在干涉少数群体权利问题上的空间。这说明“人”的概念被限定在特定主权国家以及随后的殖民地国家范围内,也说明自决(至少像主权国家内的少数群体那样)概念不含有任何独立和获得主权的权利。这种认识在承认殖民地国家人民独立的宣言中得到了证实,它认为任何破坏会员国家团结或者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的。【243】

少数民族自决规范化发展的脆弱性并不令人惊讶。联合国是由成员国组成的。许多成员国本身就存在着少数民族问题。他们不可能采取那些可能威胁到他们自身领土完整的行动。这种趋势在那些新近摆脱殖民的国家中更为强烈,因为他们的国家身份通常是脆弱而不稳定的。该看法也会在很多永久成员国中扩散,他们正面临少数民族区域性的挑战。从更基础的层面看,国际联盟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为追求少数群体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制造了各式各样的困难,并留下一个很不好的口碑。【244】群体权利比个人权利更成问题,因为前者还隐含了有关巩固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的领土主权原则。

地区性组织在这些问题中的状况不尽相同,但是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差别。虽然这些组织对提升成员国个体权利问题的接受程度千差万别,但南北双方在冷战时期都没有接受群体的自决权。【245】

简言之,从群体认同是“人的安全”因素之一方面来看,冷战时期议程中的这一维度并没有得到发展。

经济发展中的人的因素

每一把枪的制造,每一艘军舰下水,每一次火箭点火升空,追根究底,都扮演了一个小偷的角色,都是从那些饥寒交迫的人那里窃取来的。

——德威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1953【246】

历史告诉我们,战争产生饥饿,但是我们很少注意到广泛的贫穷也可以导致战争,或以混乱不堪收场。饥饿当道,和平不可能盛行。那些想禁止战争的人也必须制止大规模的贫穷。人被战争所杀还是由于他人的漠视而饥饿致死其实没有任何区别。

——布兰特委员会(Brandt Commission),1980【247】

本章考察的最后一个议题是二战后经济思想的发展。当时有关经济与安全的关系的最初思考集中在如何重建被战争毁坏的欧洲国家上。美国和欧洲都意识到,大范围的剥削和失业的存在,可能潜在地造成工人阶级的激进、共产主义及其盟友影响力的增加、政局不稳,以及在苏联影响下西方国家地位在欧洲的削弱。冷战思维中经济维度的出现成为马歇尔计划中的一个关键因素,美国在为西欧重建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也鼓励那里初始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从这一方面讲,这种举措反映了经济和安全的紧密联系,尤其是对个体经济环境与国家和地区安全之间联系的一种强烈认知。

此外,经济福利以及享受体面生活权利是人权共同宣言中的一个核心部分。宣言的序言认为男女之间应享有平等权利,并表明其签约国决心发展“更大自由度的社会制度和高品质生活”。宣言进一步确定了个体有关社会安全方面的权利,工作和获得平等工作及收入的权利,获取“公平和理想报酬”的权利,休闲的权利,“和家人一起健康安宁”地生活的权利以及获得教育等不可剥夺的权利。【248】

正如先前指出的,国家义务的界定被冷战期间有关人权议程的争论所延误。无论怎样,在1966年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签约国有义务要提升和保卫工作权利,提供技术和职业培训,提供公平机遇、公平工资以及高品质生活条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保护休闲娱乐的权利,并提供社会安全保障。公约也承诺妇女应享有平等的收入和工作环境。公约认可了公民不受饥饿困扰的权利,并承诺国家要广泛采取措施来达到这一目标。它强调了人“享受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承诺国家应当采取特别的措施来确保这种权利。最后,国家还承诺了一项义务以发展教育的权利,主要通过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免费基础教育方式,并为使人接受中学或更高层次的教育提供条件。后来所谓的“人的发展”议程主要包含在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间的人权法基本文件中。

随着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冷战战线在欧洲的稳定,人们的注意力开始转向南方。去殖民化的开始和两个超级大国为争夺在第三世界国家中的影响而进行的竞赛,也鼓励了这种注意力的转向。对第一个主要发展援助项目(杜鲁门总统的第四号总统令)的界定是冷战式的:追求免于匮乏的经济发展,被认为是全球对抗共产主义威胁的一个必要因素。

联合国的发展演进和有关发展的相关思考,在本丛书的其他著作中同样得到了重视。【249】这里我们感兴趣的一个因素是:冷战时期对发展的思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与个体安全关系思考的萌芽呢?

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提高集体中的个体成员生活质量,这一点即使不被国家的决策者承认,【250】也已然被绝大多数发展经济学家所接受。正如该领域内一名著名学者所说的:“经济增长从没有被视做是发展目标? ?减少贫困总是处于关注中心。”【251】其中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生活质量。我们是否给予经济增长和相关国家积累(如储蓄和投资)以足够的关注?因为我们假定,这些积累的收益将逐步流向人民,将改善大多数或者所有成员的生活;或者是否有必要专门制定更多的政策,来确保发展的收益被广泛分享?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发展应当与相关问题(如权利和统治)分开进行,还是应作为使人们更具有不仅在经济上还包括政治上的权利的一个大型改革项目的一部分。

在冷战结束后的头几年,增长的原则摇摆不定。发展思考和援助的关注点都着力于加强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上。既然他们假定经济增长不仅是提高生活标准和质量的基础,更或多或少能够自发产生这种期望的结果,【252】所以其发展目标是指国家经济表现的指标而非个体福利。正如马哈伯·乌尔·哈克(M ahbub ul Haq)所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人们沉溺于经济增长模型和国民收入数量? ?人作为变革操纵者和发展受益人的身份经常被遗忘? ?结果开始与方法脱钩,而经济科学经常被方法所迷惑。”【253】

需着重指出的是,对国家总产值的关注并不是普遍存在的。联合国本身也对此进行了许多有力批评。在194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联合国强调,如果发展是为增强大多数人类的安全感和增加福利,分配发展所得利润就因此具有了重要性。【254】1951年,一个联合国专家小组认为增加新就业机会是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一步讨论了社会公平(特别是土地改革)是成功发展的必要条件。【255】然而该文献对国家积累以及增长的着重关注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发展的第一个十年。

许多欠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令人印象深刻。但有一件事也逐渐明朗,那就是经济发展和发展本身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降低失业、不充分就业和贫困状况。正如一位观察员在后来所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项经济行为指标)和人口受教育指标(文化程度)以及健康(平均寿命、婴儿死亡率)之间并没有很强的联系。”【256】

这一结果是对后来对“人的安全”思考重要讨论的扩展。其中一个维度是对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持续增长的关注,这反映出了人们的普遍观点,即投资资金的匮乏是发展的一项重要阻碍。联合国第一个发展十年规划建议从根本上减少军用开销,从而能够有足够的资金使欠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成倍增长。【257】第二,即是发展中人的维度被日益关注。秘书长乌·桑特(U T hant)于1961年评论道,提高生活条件和巩固人们满足自身愿望的能力是发展的关键方面。【258】第三,也是更实际的方面,一些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问题作为发展的维度给予了持续关注,因为只有通过持续增加就业,发展的利益才得以惠及精英阶层以外的更广泛人口。【259】这与对作为发展性援助目标之一的收入分配方面的持续关注相联系。第四,对人力资本的发展所产生的更大兴趣。这伴随着对发展和人权之间关系的讨论。

这些趋向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发展的第二个十年中延续并得以加强。这时,人们强烈质疑这样的假设——经济增长意味着人口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标准提高。在这十年期间,国际发展问题委员会(布兰特委员会)重提了裁军和发展的联系,它在一项为期20年的“马歇尔计划”中提议,把资源从根本上转移到发展中世界上来,并呼吁做一个全球计划来确保食物来源充足。【260】

该进程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提出了将更多国有资源用作改善贫困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这与对基本需求日益增长的关注有关。【261】对贫困和基本需求的考虑使人们越来越关注贫困地区以及土地改革的需求。它还扩展了妇女在发展中角色的讨论,鼓励对发展和人权之间联系的进一步探讨,并引发了对公民社会授权问题的深入思考。

虽然这更有力地反映了发展是为了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基本观点,但将关注点转向贫困规划和基本需求并没有受到普遍欢迎。许多受助者抵制它,因为它有可能干扰国内事务,并分散对其他优先政策如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的注意。一些人认为富有的国家使用这些基本需求的概念是为了减少发展性援助。【262】

即便有这些障碍,由于一系列处理贫困问题和给予贫困人民掌控自身生活能力的社会目标被执行,发展的逐步人性化进程步入了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第三个十年发展期)。【263】传统的目标如增长、储蓄和投资在平均寿命和婴儿死亡率、就业和受教育程度等领域得到更细致的补充。不仅如此,在联合国体系以外也出现了对发展和安全之间联系的增长性关注。布兰特委员会呼吁对安全重新定义,超越军队层面而考虑如何提升国家间和平关系的基础条件。这意味着在军事问题之外需同时探讨非军事问题。正如这一部分开头所引用的话,委员会强调了贫困与冲突之间的联系。它指出海外发展性援助只等于全球军队开销的5%,也重提了对裁军和发展之间联系的思考。【264】

在这十年中,对发展和环境退化关系的关注持续增长,布兰特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采用使这一关注达到顶峰,它将发展需求和未来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委员会认为今天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人类未出生的后代为代价。【265】其成员强调了足可支撑可持续发展关键部分的穷人的需要,发展中的公平,就业作为根本需求,食物以及个体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委员会同时接受了国防开支使急需能源从发展企业中转移出去的观念:“军备竞赛——在世界的所有地方——抢先占用了那些本可以被更好地用来减少安全威胁的资源,这些安全威胁来源于环境的冲突以及由于普遍贫困所引发的仇恨。”更重要的是,布兰特委员会清楚地阐释了经济发展安全化议题,着重指出“不安全的真正来源也包含了不可持续发展”。【266】

发展的思考和实践方面的衔接总是受到质疑,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它是70年代石油危机以及随之涌现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产物。发达国家的经济不景气导致了初级产品出口需求的下降。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提高了发展中国家进口制造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这十年里发展中国家贸易戏剧性地下滑。这使得他们更难以偿还20世纪70年代由于银行寻求循环石油美元储备而产生的债务。

作为回应,当发展理论家们忙于建设性地经营他们的领域以加强人性发展趋势的时候,各个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IFI)将发展实践回归到以国家为中心的关注点上来,强调国家总产值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制度改革。这些改革被用于拓展个体经济行为的空间,减少公共部门在经济行为中的作用,并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全球经济的大门。与之相关的出口停滞、公共部门中对安全网络和贫困规划资金的减少,带来了人均收入的经常性减少,给那些由于新自由主义改革项目而被边缘化了的人群带来了消极影响。导致这些因素加剧的原因是,财政压力以及发达世界逐年增长的国防支出使国民生产总值(GNP)用于发展性援助的比例降低。

虽然发展实践中的困难以及华盛顿舆论的侵扰依旧存在,但我们还是看到了20世纪60—80年代期间发展思考演变的意义所在,它脱离了传统的国家中心增长为主导根源的观念。【267】在这一进程中联合国的作用显而易见,这在我们同仁的一系列对发展思考的演变研究中已被充分阐释。

就我们看来,这种演变的意义在于:

(1)尽管有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插曲,但发展中对人的维度的关注不断增长,特别是在冷战后期。虽然程度较为微弱,但国际关系中对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认识还是得到了扩展。

(2)发展和安全之间的本质联系。发展和安全相互联系的观念已被逐步接受。发展被视做是安全的基础,不发达则是不稳定的基本因素。然而,这两个概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截然不同的。这一时期很少出现努力来论证发展(从某方面讲,指整体经济状况)是安全概念的一部分。

(3)通过呼吁裁军来支持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裁军被认为可以通过支持全球能源的转移来帮助贫困国家的经济发展。布兰特委员会在这方面成为第四章所提及的《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的鼻祖。

(4)演进中的发展理论规范和国家行为之间的清晰鸿沟。在冷战后期,发达国家用于发展性援助的GNP比例减少。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捐赠行为更多地被新自由主义舆论所控制,这一舆论贬低了那些赞成减少公共部门开销和容易接受的经济改革,以用来扩大私有经济行为、全球贸易和投资空间的人类发展指向的意义。换句话说,虽然许多发展文献的思想演进都是针对有关发展的人道主义论述,但这对捐赠国和主要国际机构产生的影响却非常小。

结论

冷战时代已经显示出许多后来出现的“人的安全”理念的征兆。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相比,个体安全需求在联合国内部和外部都得到了更充分的探讨。个体保护的重要规范被建立起来,以应对滥用国家机构、战争罪、战争中(国家之间以及非国际化)的公民待遇以及跨边境流民等问题。不仅如此,之前的既存规范已经都被普适化,随着国际社会的扩大而传遍全球。适用于欧洲人而非其他人的种种标准观念基本消失。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规范性考虑的基本逻辑开始转向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认识,以及转向对人之为人、人不是工具、人被有尊严地对待这一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的认识。

在探讨其关于认同的核心价值方面,有关民族的自决、民族解放和种族主义的具体规范与“人的安全”理念有着密切联系。另外,与国家层面的考虑相反,发展的议程也从个体需求和保护其经济福利的目的出发进行了许多活动,尽管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复苏使这一趋势陷入了困境。

无论怎样,冷战时期出现的“人的安全”倾向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国际社会在履行人权规范方面的发展机制显然还很脆弱,其中西欧是个例外,在那里,鉴于其国内司法机构的特点,国际机制并不很必要。即便是当人权被过分侵犯的时候,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联合国或者国际社会机构来进行保护。经其成员国同意,联合国对军队力量的使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在调停、监控和观察等传统任务上。国家干涉即便是对“人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因为他们威胁到了国际秩序而被广泛责难。

这也是一个反对规范的力量得以增长的时期,尤其是在不干涉和国家主权方面。其结果是自相矛盾的。可能会通过削弱国家主权来实现“人的安全”的新规范,与被广泛接纳的主权观念相抗衡,主权观念高度认同主权司法权,最大程度降低了合法干涉国家国内事务的可能性。

造成这种紧张局势的原因显而易见。冷战时期的敌对状态对安理会有效回应“人的安全”问题的能力产生了重大而消极的影响。为了维持他们自己在其影响势力范围之内的地位,超级大国有更多的理由来抵制国际组织基于“人的安全”普遍规范而进行的活动,以避免对他们造成的潜在侵扰。而联合国大会中第三世界行为主体的出现,使刚刚获得的削减国家主权的努力受到强烈质疑。超级大国希望对这些新进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欲求,减少了人的安全领域普适规范的发展前景,而且这些规范的应用可能威胁到新进国家的权利。最终,尽管冷战时期为跨国公民社会行为主体的出现做了很多铺垫工作,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发展关于“人的安全”规范方面也做了其他很多努力,但两极对立和在安全观中占支配地位的现实主义观念,都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安全体系中质疑国家特权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