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虽已底定,然百事不能满意,缘凡事破坏易而建设难,即守成亦不易易,即政府虽立而邦基未巩,尚不能高枕无忧;况目下大局岌岌,除三五报纸外,无一人顾问其事。如此次政府奖赏功位勋章,皆属不应为而为,而窥其用意,仅求表面。今中华民国政策,无非除旧更新,前年革命起义,仿佛推倒一问腐败房屋,此后之事岂不更难?然房屋拆而重修,责在工人,而政治改革,则责在国民也。
前岁九月至今忽焉岁半,其于财政外交国民生计丝毫未有端倪,凡为国民,能不赧然?总之,政策不良,国民以建设政府为入手,建设政府全藉政党才识。若其他政党有建树之能力,则本党乐观成局,倘或放弃,则本党当尽力图维,此皆吾国民党员所应共负。试问国民党党员不救国民,国民尚有噍类乎?愿天下同志同胞时时存责任心也。
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
(一九一三年三月九日)本文录自1913年3月11日《民立报》之《苦口婆心医国手》。这里的标题是编者所加。
民国建设以来,已有二载。其进步与否,改良与否,以良心上判断,必曰:不然。当革命之时,我同盟会诸同志所竭尽心力,为国家破坏者,希望建设之改良也。今建设如是,其责不在政府而在国民,我同盟会所改组之国民党,尤为抱极重要之责任,盖断无破坏之后即放任而不过问之理。现在政府之内政、外交,果能如民意乎?果能较之前清有进步乎?吾愿为诸君决断曰:不如民意之政府,退步之政府。
今次在浙江杭州晤前教育总长范源濂君,范云,蒙事问题尚未解决,政府每日会议,所有磋商蒙事者,云“与俄开议乎?与俄不开议乎?”二语。夫俄蒙协约,万无听其迁延之理,尚何开议不开议之足云。由此可见,政府迄今并未尝与俄一开谈判也,各报所载,皆粉饰语耳。如此政府,是善食乎?余敢断言,中华民国之基础,极为动摇,皆现之恶政府所造成者也。今试述蒙事之历史。
当民国未统一时,革命纷乱,各国皆无举动。盖庚子前各强皆主分割,庚子后各强皆主保全,即门户开放,机会均等。领土保全之主义,此外交方针,各强靡不一致,此证之英日同盟,日美公文,日俄、日法、英俄等协约可明者也。故民国扰攘间,各强并无举动。时吾在北京,见四国银行团代表伊等极愿贷款与中国,且已垫款数百万镑,其条件亦极轻,不意三月间即有北京兵变之事,四国团即致函取消前条件另议。自后,内阁常倾覆,兵变迭起,而外人遂生觊觎之心矣。五月间,俄人致公文外交部,谓库伦独立,有害俄国生命财产,请与贵国合力,取销独立,惟加有此后贵国不设官、不殖民、不增兵三条件。讵外交部置之不答,俄使催之若干次,始终不理。迄十月问,而《俄蒙协约》告成。时日本桂太郎在满洲见俄外相,即关此事之协商。自后,英之于西藏亦发生干涉事件。现袁总统方以与英使朱尔典有私交,欲解决之,此万无效也。盖蒙事为藏事之先决问题,蒙事解决,则藏事将随之解决。若当俄人致公文于外交部时,即与之磋商,必不致协约发现也。此后之外交,宜以机会均等为机括而加以诚意,庶可生好结果。
内政方面尤不堪问,前清之道府制,竟然发现。至财政问题,关于民国基础,当去岁原议为一万万镑,合六万万两,以一万万两支持临时政府及善后诸费,余五万万两充作改良币制,整理交通,扩充中央银行,处理盐政,皆属于生利之事业。及内阁两次改组后而忽变为二千五百万镑,合二万万五千万两,主其议者,盖纯以为行政经费者;其条件尤为酷虐:一、盐政当用外人管理;二、公债当用外人管理,到期不还,盐政即归外人经营,如海关例。盐务为外债之唯一担保品,今欲订为外人管理,则不能再作他项抵押,将来之借款,更陷困难,且用途尽为不生利之事业。幸而未成,万一竟至成立,则国家之根本财政全为所破坏矣。
现正式国会将成立,所纷争之最要点为总统问题、宪法问题、地方问题。总统当为不负责任,由国务院负责,内阁制之精神,实为共和国之良好制也。国务院宜以完全政党组织之,混合、超然诸内阁之弊,既已发露,毋庸赘述。宪法问题,当然属于国会自订,毋庸纷扰。地方问题,则分其权之种类,而为中央、地方之区别,如外交、军政、司法、国家财政、国家产业及工程,自为中央集权,若教育、路政、卫生、地方之财政、工程、产业等,自属于地方分权,若警政等,自属于国家委任地方之权。凡此大纲既定,地方问题自迎刃而解。惟道府制,即观察使等官制,实为最腐败官制,万不能听其存在。
现在国家全体及国民自身,皆有一牢不可破之政见,曰“维持现状”。此语可谓糊涂不通已极。譬如一病人,已将危急,医者不进以疗病药,而仅以停留现在病状之药,可谓医生之责任已尽乎?且维持现状说兴,而前清之腐败官制,荒谬人物,皆一一出现,故维持现状不啻停止血脉之谓。吾人宜力促政府改良进步,方为正当之政见也。余如各项实业、交通、农林诸要政,不遑枚举。现时间已有五时,仅举一愚之言,贡诸同志。
驳某当局者
(一九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本文原载1913年3月12日《民立报》,题为《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这里的标题是编者所加。
某当局者谓各国保全政策,实各国互立协约,暗定界线,以免冲突,名为保全,实图侵略云云。此意何人不知之?余亦未尝谓保全为可恃,不过谓各国中实因种种关系,不能遽行侵略,故暂以保全为言,所以防一国之先下手。今吾国正宜利用此机,以修内政,且宜维持之,使多得一日,即多得一日之利,不可将此局自行破坏也。若俄蒙事,则实吾国不能维持此局,使俄人先下手之动机也。
某当局谓库约远在前清辛亥之夏,独立在冬季,宋于去年七八月进言,且仅及险象,并无办法云云。其言亦可笑。余并未尝言库约非前清辛亥夏事,亦未言独立非冬季事。余于去年之秋,只见日本桂太郎将赴俄国,余即往见赵智庵,谓恐有第三次《日俄协约》发生,其约必将以瓜分内外蒙古为目的,宜即时与日本提携,开诚相与,除去日人向来对袁总统之恶感,以免其与俄合,即库事或易解决。未久,余又见袁总统,言及外交事,余亦以此为言,并谓宜速解决库事,即俄人代要求之三款,可让步者,亦宜忍痛让之,否则将来即欲忍痛让步,以求解决,亦恐求之不得。袁总统时深然余言,其后并未见有何布置。日俄果有密约,俄人所代要求三款,且进而为攫库伦为其保护国之《俄库协约》,则实外交当局者因循苟且之咎也。
某当局谓库事实误于国民党,唐、孙、黄等皆以俄人方狡,俯就非计为言,一年来外交悉系该党员主持云云,实为诬陷之词。当唐内阁时代,余与少川屡言须速解决库事,其时以外交总长陆子兴未到任,故拟待其到后为之。及陆到,而唐内阁倒,尔后国民党皆未尝与于政府事。孙、黄等至北京,亦未尝言及库事当如何办法,询之袁总统当自知之。其馀国民党除余一人建言二次袁总统、赵智庵外,亦未尝有一人陈外交上之策略也。某当局者谓外交悉吾党主持,岂非诬陷我国民党耶?
某当局者谓唐绍仪于三月十三日任总理,而京津三月二日、三日兵变,宋乃谓唐之当国先于兵变,故六国要求乃酷云云。某当局亦未知当日实情。当余等偕唐君北上,乃在兵变之先。余等见项城时,唐君即以借款为言,谓已得四国银行团之允许,惟日俄二国加入事,尚待磋商。余当时曾力赞日俄加入。可见当时已有头绪。其后兵变既过,银行团乃忽持异议,唐君乃与比国商借,其后唐君至南京就总理任,乃在比款发生之后,某当局岂不知之耶?
某当局又谓统一后,南京要求三千万,嗣减至千万,其后比款七百万用途暗昧,故致银行团条件严酷云云,亦诬陷之词。当日要求款项,皆南京实在必须之款,未尝总共要求三千万或一千万,其后比款七百万亦非尽归南京支用。其南京所用者,皆有报销可稽,询之财政部档案可知,银行团亦未尝有比款用途暗昧之说帖。余当时在政府,每次说帖皆亲见之,未尝见有此说帖也。某当局又谓银行团所提条件,已经磋商,稍就范围,而国民党忽主张国民捐,议遂中止,及国民捐不成,要挟更甚,亦颇失实。银行团所提条件,初甚严酷,后乃渐渐减轻,遂乃有今日之顾问制度,何尝与国民捐有关系?当日交涉中止,乃因政府更换,又岂可归咎于国民捐乎?
某当局又谓余因争总理未遂,故发此怨愤无稽之言,亦可发噱。余始对于第一次内阁更换时,主张蔡君元培,二次主张黄君克强及赵君智庵,实未有自为之心。非不为也,实因余之资望能力皆不及诸人也。今世人往往有可怪之心理,谓人欲为总统或总理或国务员,即目为有野心,咸非笑之,岂知国家既为民国,则国民自应负责任,有人欲进而为国服务,负责任,乃反以争权利目之,视民国之职务与君主时代官爵相等,致令人人有推让之虚文,视国事如不相关,岂非无识之甚乎?袁总统欲为正式总统,然余最佩服,盖今日政府中有为国服务之责任心者惟一袁,吾人惟论其有此本事与否,不当论其不宜有此心。
其既为之,则只宜责备其为好总统而已。人之欲为总理、国务员者,亦当待以如是,方为合于民国时代之常轨。乃若妄以此语诬人,视为攻击好材料,则更不值一噱矣。至于正式政府之总理,应由国会推出,余更希望黄、唐二公之当选,其理由甚多,不具述。总之,余当日演说,皆平心论事,某当局者语多失实,余虽未见其全文,盖实有意闹党见者之所为也。
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
(一九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本文原载1913年3月23日《民立报》,署名教仁。徐血儿于文前加按语云:“此篇为宋先生在尚贤堂演说,对于分划中央行政、地方行政之大政见。演说前一日,由先生亲笔草就大纲。记者在侧,特向先生取得原稿,未即发表,而先生忽遭奸徒毒手逝世。兹特捡出原稿,刊登报端,以见先生大政见之一斑焉。”
一、中央与地方之区别
中央者,即中央政府,一国行政之最高机关也。地方者,即一区域内之行政主体,在中央政府之下而处理政务者也。地方行政主体,又因其成立不同,可分为二:一地方自治行政之主体,即地方官由中央委任者;一地方官治行政之主体,即地方自治团体,由地方人民公共组织之者。
地方自治团体,与联邦国之各邦不同。盖联邦国之各邦,虽属于中央之下,然中央政府实由各邦组成之,各邦则不由中央组织,国家主权实操于各邦,各邦同时并有其自主权。地方自治团体反是,其组织及成立全操之中央政府,地方惟有自治权而止,故两者性质不同也。
地方自治团体与其他公共团体不同。盖商会、农会、水利组合、自治会等,虽与地方自治团体同为公共团体,然地方自治团体以地域为要素之一,他团体则不以地域为要素,大抵或以职业或以人或以事相互关系而成者,故两者性质不同也。地方所以同时设地方官与地方自治团体者,盖一国行政,中央必不能无巨细皆直接处理之,不得不有分理之机关。然此分理之机关,苟不悉以属中央指挥,则与地方民意或不合,苟悉以由民意组织,则又与中央政策或难同,故同时设此二制,以必不可不与中央政策相同之事归之地方官,又以必不可不与民意相合之事归之地方自治团体也。
二、中国宜采之制度
中国地土广大,不能不分为数多之地方区域明矣。历代以来,皆无不然。前清分为各省府州厅县,亦系承前代遗意。惟以在今日之状况论之,区域似稍广阔,等级亦颇嫌复杂。民国建设以来,已取其府州厅制废之,只有二级制,实为得宜。惟区域犹未缩小,道制又将复设,官治自治,犹未划分,实为憾事。鄙意谓中国今日宜缩小省域,实行二级制,省下即直承以县,省县皆设地方官,掌官制行政,并同时设为自治团体,置议会、参议会,掌自治行政。县之外,大都市设府,当外国之市,直接于省。县之下设镇乡,即直接于县,皆为纯然之自治团体。此其大较也。至于地方官,则以中央任命为宜,惟目下情形,恐不能实行,当暂用民选也。
三、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之区别
一国政务,何者宜归中央,何者宜归地方,须以其政务之性质与施行便宜为标准。大抵对外的行政,多归之中央;对内的行政,多归之地方;消极的维持安宁之行政,多归之中央;积极的增进幸福之行政,多归之地方。至其审择分配,则尤当视其国内之情状而定之也。
行政之权,中央多且大者,谓之中央集权;地方官治多且大者,谓之地方分权;地方分权,或重在官治,或重在自治,本非所关,惟今日一般所谓地方分权者,大抵专指地方官治行政权之多且大者而言)。
吾人谓今日之中国,中央集权制固不宜,偏重地方官治之地方分权制亦不宜,谓宜折衷,以对外的消极的各政务归之中央,以对内的积极的各政务归之地方。其地方制中,则尤注重于地方自治一途,使人民直接参与施政,以重民权,如是庶合轻重适当之道也。
四、中国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条目
既如上述,则中国中央地方之行政之条目,可以划分矣。
(甲)中央行政。中央行政宜为统括的,兹只列举其重要者,其余除归之地方自治者外,一切中央皆有权施行之,且得委任于地方官,作为地方官治行政也。中央重要行政,中央皆如有立法权。其条目:
一外交;
一军政;
一国家财政;
一司法行政;
一重要产业行政(矿政、渔政、路政、拓植行政);
一国际商政(如通商、航海、移民行政);
一国营实业;
一国营交通业;
一国营工程;
一国立学校。
(乙)地方行政,分二种。
(一)地方官治行政。中央以法律、命令委任于地方官施行之,省县皆同。其条目:
一民政(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行政);
一产业行政(除归中央行政者外);
一教育行政。
(二)地方自治行政。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大抵相同,皆有立法权,并自施行之。其条目:
一地方财政(但募债须由中央认可);
一地方实业;
一地方交通业;
一地方工程;
一地方学校;
一地方慈善公益事业。
再,中央行政与地方官治行政,其经费皆宜由国家税支付,地方自治行政,其经费则宜由地方税支付。此原则也。
以上所列,果能见诸实行,则条理既明,系统亦定,一切行政,自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运用自如;复得强有力之政党内阁主持于上,决定国是,极力进行,结好邻国,以维持和平之现状,整理军政、财政,改良币制,开设有力中央银行,兴起实业,奖励输出,振兴国民教育,开发交通事业,不五年间,当有可观,十年以后,则国基确定,富强可期,东亚天地,永保和平,世界全体亦受利不浅矣。是在吾国民之自觉之而自为之耳。
在尚贤堂的演说
(一九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载1913年8月15日《申报》,题《宋钝初之议论》。据《申报》报道,3月13日下午在法租界尚贤堂开第二次宪法研究会,宋教仁应邀作了演说。演说前一天,宋教仁曾撰写演说提纲,后来由徐血儿发表在《民立报》上。本文为迟云飞所辑,收入本书时删去文中“宋君言”、“又言”、“宋君又谓”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