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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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房屋买卖、租赁与拆迁——安居才能乐业(6)

其三,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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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除夫妻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143.二手房未交付期间发生损失谁来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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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姐在今年6月20日将自己位于6楼的房屋卖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无任何瑕疵。7月6日暴雨造成房屋阳台水管漏水,墙面部分受损,经修理但没有修好。7月13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约定9月底交房。7月19日下雨,漏水情况越发严重,已经漏至5楼,并且造成该户居民财产损失。那么,房屋漏水的风险由谁承担?买家可否有权降低房价,或者从尾款(交房时最后支付的1万元)中扣除部分房款呢?5楼居民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指点迷津

与动产买卖中所有权自交付转移不同,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其买卖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并非以房屋交付与否为标准,而是以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标准。与此同时,对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我国相关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原则上说,不动产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准。过户前,风险由卖家承担;过户后,由买家承担。

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购房者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先行入住商品房,待到开发商手续齐备之后,统一办理小产证。这期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因商品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仍由开发商承担,对开发商来讲是有失公平的,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正是对先行交付的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所作的例外规定。

从本案来说,白小姐已经跟买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房屋引起他人的损害也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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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4.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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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舟的父亲的单位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在进行房改时,小舟的父亲自愿将房产过户到小舟名下,已经有3年了。但房子一直由父亲和继母一起住,现在小舟想搬回来住,方便小舟的孩子上学,但小舟父亲不肯,说小舟和他争房子住。那么,小舟到底有没有住这个房子的权利?现在开发商要拆迁该房,这房子是归小舟还是归小舟父亲,补偿怎么分配?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该房过户后其所有权已经属于小舟,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4项权能,因此,小舟有权住这个房子。而拆迁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小舟是该房的被拆迁人,至于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如何分配,由小舟以及家人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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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45.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是否应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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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承租某闲置土地,并自筹自建加工车间以度加工制造等设施共计760平方米,并对原土房(36平方米)进行了大修。后来,当地建委发布公告在该厂所在范围内进行拆迁。评估公司也进行评估,但一直没有告诉评估结果,该厂负责人多次找有关部门询问,但他们说评估报告是保密的。请问:该厂能知道评估结果吗?

指点迷津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该厂房属于该厂负责人自建,因此该厂的负责人是被拆迁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因此,评估报告保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该厂有权知道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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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146.拆迁时能否要求对房屋装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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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市郊买了一处房子,住了十几年。去年因儿子要结婚,便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花了几万元,但今年市政府说因道路建设要拆这处房子。老王能要求对房子的装修进行补偿吗?

指点迷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人和老王一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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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147.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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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电子公司动迁过程中,开发商一直不告知被拆迁人有关房屋拆迁评估、总价、施工等情况,并对他们进行了断水和断电。到年底时,该电子公司的房屋被强制拆迁。请问:该电子公司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对该电子公司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应经过下列法定程序:经拆迁公告后,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可申请行政裁决,如被拆迁人超过裁决规定拆迁期限未搬迁的,将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此外,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电子公司可以到其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责令其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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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入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拆迁造成承租人的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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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其房屋经营餐饮业,合同每年一签,到期可续签。签订合同后潘某开始装修房屋,共投资6万元,预计近期开业,可是在近日潘某听说此房要拆迁。请问:如果拆迁,潘某的损失谁来赔偿?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房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潘某如果不想解除租赁关系还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对于其装修损失,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并提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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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房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49.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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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芳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并由镇法律服务中心对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协议约定转让期限为40年,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该房屋将被拆迁,镇政府说把房屋转让费退给常芳,其余拆迁补偿款归政府所有,常芳认为补偿款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拆迁补偿款到底应该归谁?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案中,虽然常芳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而且已经履行,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镇政府。在本案中,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拆迁补偿款不能归常芳,而应当归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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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50.临街门面前的分摊面积是否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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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对被折迁人进行安置。张某有一间临街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3平方米,分摊面积为3.5平方米,共计56.5平方米。拆迁人只同意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请问:临街门面前的分摊面积是否应补偿?

指点迷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地产公司应当按56.5平方米对张某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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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