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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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婚姻家庭——为爱撑起保护伞(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5.可撤销婚姻不能以诉求离婚了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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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郭达成(化名)经人介绍与方绮(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很快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同居。2009年春节前,双方准备登记结婚,方绮提出郭达成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否则不结婚。因郭达成无钱购房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郭达成提出分手。方绮却又索要分手费30万元,郭达成权衡轻重,被迫无奈,只好举债20万元买了一套住房,违心地同方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郭达成因意外地继承了一笔25万元的个人遗产,要拿20万元还债。但是,方绮却坚持说这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拿来还郭达成个人的婚前债务。郭达成实在忍无可忍,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方绮则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以离婚判决主张平分夫妻财产。法律会支持谁?

指点迷津

如经调查核实郭达成确因胁迫而与方绮结婚,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认定这桩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支持郭达成的撤销请求。至于郭达成继承婚后个人继承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方绮无权主张。其企图以离婚诉讼主张平分这笔遗产,依照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6.要离婚就一定要上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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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全国知名的画家,白某是自己父亲的好友的女儿,两人可以说是属于“娃娃亲”似的包办婚姻,婚后两人的追求不一样,带来了很多矛盾,于是便决定离婚。但是陈某不想因为离婚而闹得满城风雨,那么离婚的方式究竟有几种?可以不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吗?

指点迷津

夫妻双方如果要离婚,不一定都要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能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就离婚细节达不成共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7.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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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一名行为艺术家,柳某是某知名企业的白领,两人结婚已有3年。但妻子越发不堪忍受两人在生活上的差异,决定离婚,丈夫周某不同意,柳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丈夫在应诉时,不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

指点迷津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于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节。其中有一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主要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得不到夫妻另一方的原谅,因此通常会导致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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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六条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八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第九条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第十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第十三条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第十四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8.同居后分居可以判处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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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琴与宁霄(均系化名)两人2002年相识,3年后同居,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感情一般。2008年2月,宁霄远走他乡,两人分居至今。2009年9月,吕琴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宁霄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那么吕琴与宁霄两人于2005年开始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在法院未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会怎么处理?

指点迷津

吕琴与宁霄虽共同生活多年,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建立起合法的夫妻关系。后宁霄又出走至今未归,致使法庭在受理吕琴离婚诉讼前也无法补办结婚登记,法庭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吕琴与宁霄共同生活期间共有的财产,可依法作出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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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9.骗取离婚证书后再娶属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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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5岁的武红(化名)是某县农民,和丈夫徐唐(化名)于2005年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2008年两人因家庭矛盾曾一起到乡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离婚手续,经亲友劝解和好,离婚未成。2009年春节后,武红到深圳打工。一个月后,徐唐独自到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过半年,徐唐与女青年秦某在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亲友。那么徐唐的做法能构成重婚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徐唐在武红未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违反武红意愿采取非法手段在乡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离婚证,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要件,其离婚无效,徐唐非法“离婚”后又与被告人秦某“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徐唐构成重婚罪。而秦某是在见到离婚证的情况下与徐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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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妻子可否以丈夫嗜赌为由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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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和王新爱(均系化名)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和睦,生育一女。后来王新爱开始参与赌博,并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于敏多次劝告,都被其打,夫妻矛盾愈演愈烈,经常吵架。而王新爱我行我素,无可救药。甚至把家里5万元存款赌光,还卖完家里值钱的东西。万般无奈的于敏唯有提出离婚。那么妻子可否以丈夫嗜赌为由提出离婚?

指点迷津

王新爱有赌博的恶习,妻子多次劝告,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令妻子失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若夫妻协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若协商不下,于敏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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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1.女方产下死婴一年内男方仍不能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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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丹红与陈建(均系化名)由于家里催得紧,于是就闪婚了。由于结婚较草率,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使得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后来,陈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姜丹红已有身孕,遂驳回陈建诉讼请求。同年12月,姜丹红产下一女婴,但女婴因呼吸道窒息而死亡。此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次年年初,陈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仍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陈建很是不解,那么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呢?

指点迷津

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与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身体和精神都需要照顾,出生后的婴儿也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心。且女方产下死婴,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法院驳回陈建的诉讼请示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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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妇女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婴儿死亡的,男方仍然不得提出离婚,以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32.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经对方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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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高官,与妻子王某结婚5年了,婚姻关系不太好。妻子王某一直想要离婚,但是碍于吴某是军人的身份,其离婚的要求一直不能实现。王某要离婚,事先要征得吴某的同意吗?

指点迷津

王某要离婚,需要征得吴某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如果不同意,是无法离婚的。即使军人的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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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3.妻子虐待公婆,丈夫能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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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云(化名)与妻子任晴(化名)结婚后,家中就一直不得安宁。任晴对公婆总是非打即骂,即使是一点生活小事也吵得天翻地覆。为此,展云与任晴经常吵架。展云欲提出离婚,但任晴说,离婚是俩人的事,对公婆不孝不是提出离婚的理由,到法院起诉也不会受理。任晴的说法对吗?

指点迷津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人际关系。经常以打骂、抽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有病不给治和强迫进行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摧残迫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了虐待。婚姻法将虐待、遗弃老人视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妻子虐待公婆,会直接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展云的妻子任晴虐待公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义务并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展云以任晴虐待公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仅应受理,而且如果任晴不吸取教训,通过实际行动弥合补救取得展云的谅解,应依法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同时,如果任晴虐待老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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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