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节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伊始,就担负起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特殊社会职能。但是律师不是也不应该是仅仅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他还必须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一位美国学者威廉。H.西蒙认为;“律师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在保卫社会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法制工作者,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①日本律师协会编著的《日本律师业务手册》②认为,律师应当基于这种“拥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来开展法庭活动,……因此,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诸措施来说,也要求律师从国民的立场加以研究,有时还应当批评它。
在现代司法中,公正仍是一个永恒的主题,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经过平等不偏且公平之听审。”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该公约的第14条第3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公民权利公约规定的司法准则,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公约》制定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某一方面的准则。其中关于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公正审判和救济的权利宣言草案》等。这些法律文书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制订是:“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原因。①(载于第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那么在司法活动中,律师应如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呢?律师进入诉讼不可避免地要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发生联系。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辩护使法院能够听取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两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隋况,作出正确的判决,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通过辩护,促使有罪的犯罪行为人认罪服法。通过辩护,律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价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及时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同时代理律师还能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及时教育当事人“守法讲理”,不至于提出不合法、无道理的主张和要求,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公正解决。
律师在诉讼中,尊崇法律制度,尊敬司法人员,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司法人员行为的正直性,促进司法公正,也是律师的职责。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在执业前,都要进行宣誓,其宣誓的誓词多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意大利律师宣誓使用的誓词是:“我宣誓,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我一定公正无私,认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职责”(1953年11月27日法令第12条)。比利时律师宣誓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比利时国王,遵守比利时宪法和法律,尊重法院和政府,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公平和正义”(司法法典第429条)。
希腊律师宣誓的誓词与国家公务员宣誓的誓词相同:“我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认真履行我的职责”(国家公务员法第59条)。法国1982年6月15日第82~506号法律规定的誓词是:“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卢森堡、荷兰等国,律师宣誓的誓词是:“我宣誓:决不失去对法院的尊重”。
不仅律师执业的宣誓、律师的职业道德里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负有责任,同时律师在诉讼中的不当行为会受到纪律惩戒并承担责任风险。此外,还有可能会受到司法上的制裁。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当律师在诉辩状或其他文件上签字并将之提交法院存档或依据这些文件在法庭上为其客户辩护时,该律师以此行为向法院作了如下保证:(1)提交材料不是为了不当目的,比如捣乱或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增加不必要的费用。(2)文件材料中所提出的法律论点,是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或是以延伸、更改或撤销现行法律的重要理由或创立新法的重要理由为依据的。(3)“有证据可以证实”其对事实的陈述,或经调查后方可为证据所证实,并且,(4)对对方提出事实的否认有证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为缺乏信息或信念可对这些事实进行否认。违反上述规定应受罚款制裁。
(第二节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
(一)律师应尊重法院及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