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的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这是我们党全面总结执政经验,根据当今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党衰亡的沉痛教训做出的科学判断,是向全党发出的庄严号召。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体制和制度创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
(第一节改革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对于防治腐败的现实紧迫性)
一、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
腐败是世界性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腐败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如一些拉美国家总统严重腐败案,秘鲁的藤森、玻利维亚的桑切斯、哥斯达黎加的卡尔德隆等,相继落人权力与金钱铸成的陷阱。在监督制度森严的美国,政治任命官员腐败的问题也是屡见不鲜的,如前白宫办公厅副主任迈克尔·迪弗通过向白宫施加影响为某些国家谋求利益并从中受贿,被判处违反政府道德罪。在欧洲,法国的若干政要陷入政治佣金问题的窘境,英国王室的过度奢侈引起人民的不满,俄罗斯黑社会性质的官僚阶层腐败更是令人瞠目,俄国家紧急情况部高级官员加耶涅夫竟是一个敲诈犯罪集团的首领。澳大利亚总督彼得·霍林沃思的性丑闻,南非妇女联盟领袖温妮的诈骗和盗窃,印度前总理拉奥行贿受贿,印度尼西亚国会议长阿克巴尔·丹绒私吞公款,日本的金元政治,韩国数任总统以及高官的群体腐败,都表现了全球政坛和特权阶层腐败问题的严重性。甚至连北欧这样一向以廉洁著称的国家如瑞典,也发生了酒业管理局官员群体受贿事件。不仅如此,腐败还污染了商界如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丑闻,玷污了体育界如国际奥委会委员鲍勃·哈桑、金云龙的受贿案,侵入了学术界如美国著名科学家舍恩公然捏造科技数据,贪污受贿和腐化的风气四处弥漫。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公约确信,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对世界各国的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要求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中国共产党把始终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反对腐败作为自己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重情况,加大了防治腐败的力度,特别是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目标之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相当严峻。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是不可动摇的。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目标,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表明了对世界反腐败斗争的庄严责任,中国一定能够为全球反腐败事业作出重要的贡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加强自身建设人手,把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克服工作中的弊端,作为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研究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不完善与反腐败的关系,要从分析社会和经济转型期我国腐败现象的特点人手。从现阶段腐败的表现形式上看,传统社会的腐败形式与现代社会的腐败形式共存。腐败现象既有传统社会的腐败的某些形式,如利用公共权力直接牟取私利,不需要进行交换;又有现代社会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即权力进入市场寻租,进行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或者叫权力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从腐败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直接的权力腐败形式逐渐减少,间接的权力腐败形式逐步增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以及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制度和待遇制度决定,党政官员不会成为“大款”,“大款”一般也不会成为党政官员。某些官员和“大款”为满足不法需求,就要进行职业、群体、资源之间的交换,引发交换式腐败。如成克杰、胡长清收受贿赂的渠道就是间接的腐败形式。它不是直接的以权谋私,而是通过某种中间环节(成克杰的中间环节就是他的情妇李平,胡长清的中间环节就是他的那些所谓大款朋友)。由于转型期具有不稳定性、变动性,掌握着各种资源的人们之间寻求一种相互认同与支持,权与钱、名与利等相互渗透、联手,官员傍大款、大款傍官员的行为被一些人奉为信条,使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从腐败现象的程度看,我国当前仍然处在“易发”、“高发”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腐败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蔓延。从查办案件的数量看,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万多件,处分近67万人,其中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37492人;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万多件,处分84万多人,其中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37790人,后5年立案数和受处分的人数均有增长。二是腐败涉案金额增大。改革开放初期,违纪上万元的还很少,1983年,原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因贪污受贿折款达5.8万元而被送上断头台。现在,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上亿元的案件也不罕见。
特别是近年来,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之多,团伙犯罪规模之大,涉案金额之巨,令人触目惊心。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干部逾300人,案值逾400亿元。三是腐败行为趋于顽固。主要表现为同样形式的腐败禁而不绝、纠而复生,顶风作案现象严重。有些地方、行业、单位,腐败案件连续不断,河南三任交通厅长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前腐后继”就是典型的例证。四是犯罪职级不断升高。近两年来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平均每天超过10人,地厅级干部平均每天约1人。十六大以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又有若干名省部级干部因腐败问题落马。一些高官如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因罪恶深重被处以极刑。五是腐败发生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范围越来越大,并且具有很强的发散性和渗透性。腐败现象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干部人事腐败、司法腐败等腐败现象已经引起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体制性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一把手”腐败
近年来,“一把手”腐败现象突出,出现了一批高官的腐败案件。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国家电力公司董事长高严、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和曾任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田凤山等等,都是“一把手”。“一把手”腐败在腐败案件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据湖北省纪委的一份材料,2001年以来,省纪委自办案件44件,其中涉及“一把手”的案件就有23件,占52.2%。现实表明,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的“一把手”一旦出了问题,负面影响巨大,往往导致群体腐败,也被称为“窝案现象”或“一窝黑现象”。如王怀忠腐败案。王怀忠在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大款”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其所作所为,对阜阳党政领导干部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与王怀忠同期的阜阳市长肖作新,阜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韩希鹏,均因严重的腐败问题落马。
查办王怀忠牵出阜阳地区一批腐败分子。沈阳的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涉及的沈阳市局级以上干部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9人。上梁不正下梁歪,原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具有严重的腐败问题,影响了一批领导干部,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刘丰、副市长蓝甫等均被走私“大亨”赖昌星拉下水,成为厦门远华集团走私贩私的保护伞。再如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孙楚寅案,牵扯到该市相关单位及县市“一把手”30余人,厅级干部11人。2003年底开始查处的原黑龙江省省长田凤山和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腐败案,涉及的省市县级领导干部更是数量惊人,引发了强烈的社会震动,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由于“一把手”位高权重,如果“一把手”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滥用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那些腐败的“一把手”往往将地方和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集于一身,演变为个人的权力,为所欲为,并实行家长制,与一些下属形成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使群体腐败呈不断上升趋势。在机制上,缺乏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组织人事腐败
组织人事腐败即吏治腐败,是权力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江泽民同志曾经严肃地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惩治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
当前,少数地方和部门组织人事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有的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随意降低用人标准和条件,在干部提拔问题上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有的官迷心窍,跑官骗官,买官卖官;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组织人事权力,以个人和家族亲情代替党性原则,大搞封建社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一套;在选人用人问题上,不是公道正派地用人和用公道正派的人,而是以个人的好恶作为用人的基本标准,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极大地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利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工作之机收受贿赂,泰安一度形成了以胡建学为首的“权力黑市”。原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利用手中的权力,卖官鬻爵,索贿受贿,收受绥棱县县长李刚30万元,将李提拔为县委书记;收受明水县县长吕岱14万元,将吕提为县委书记;收受原海伦市(县级)委副书记王学武5万元,将王提拔为青冈县县长,等等,达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周文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没有编制和增干指标的情况下,不经过考试、考核,私自签批或授意他人办理,将自己的儿子、女儿、儿媳、弟弟、侄子、妻妹等15名家属和亲戚录用为干部,并安排在政法、财税、社会保险、水利等重要或待遇较好的部门,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激起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愤慨。
(三)退休前腐败
退休前腐败带有一定的共性。上海市近年来查处的局级以上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59岁左右的人占70%。退休前腐败之所以比较普遍,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趁退休之前好好“享受”一下或“捞一把”,为自己留点“后路”。如临近退休之际,利用权力收受贿赂的云南省人事厅原副厅长束开泰,被判刑后有一段自白讲到,想到明年就要退休,而家庭收入甚微,便产生了利用职务捞一把的想法。因受贿等罪行被判刑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在狱中反省到,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虑到已经五十多岁了,要趁在职的时机充分享受,于是很快就堕落了。退休前腐败的目的,是怕退休后生活水准下降。这种“五十九”现象的背后与领导干部高额公款消费不无关系。第二,自以为退休前腐败,暴露的风险会相应减低。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阳德就认为:“总觉得从市委书记岗位上退下来,群众和组织不会再盯着我了,不必再左顾右盼。”正是由于存有这种侥幸心理,促使这样的一些人走上了犯罪道路。第三,心理不“平衡”。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总会计师罗京军在退休前贪污14.8万元,被送进监狱。他在狱中反省说:“我为党工作几十年,老老实实,不贪不沾,有人说我假正经,也有人说我傻,没有本事。想想也是,当了这么多年领导,家里连件值钱的东西也没有,不如趁在位之机捞一点。”退休前腐败现象警示我们:一要加强对即将退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使他们站好最后一班岗。二要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制度,对即将离任的领导干部从不同方面进行考核和审计,这样既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有效防范因制度不健全而产生侥幸心理导致的腐败行为发生。三要应当尽可能地作好老干部工作,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体制性腐败发生的基本原因
(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执政前,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以后,党的宗旨集中体现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代表人民执政,必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其中重要一条是进一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