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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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公共服务体制(1)

中国就业体制改革

李祥伟一、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就业体制的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正值我国劳动力增长的高峰期,加上大量上山下乡知青返城,造成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达到传统的就业制度再也无力和无法包下去的地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不失时机地改革了劳动就业制度。从过去计划经济下统包统配的就业体制,到今天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经历了较长的演变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70年代末,由于城镇就业压力增大,“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受到严重挑战。1980年8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次年10月又做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了新时期解决就业问题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这一方针的提出,拓宽了我国城镇的就业门路,从过去主要依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单一渠道就业,转变为各种经济形式一起上的多渠道就业。主要做法是:由过去主要依靠国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就业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共同发展,并通过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扩大就业;由过去主要依靠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吸收劳动力,转变为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和消费品工业扩大就业;由过去消极等待国家招工安置转变为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其中一个创举是依靠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和待业人员的积极性,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过去单纯依靠调配手段组织管理就业转变为运用行政、经济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手段促进就业;城乡分割的就业格局开始松动。实践证明,“三结合”就业方针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贡献,就是推动了自谋职业的发展,一部分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的形式告别了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开了市场就业的先河。

第二阶段:推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固定工制度。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开始转入城市,明确了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项改革开始围绕国有企业展开。从劳动制度方面看,最大的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制度,造成劳动力能进不能出,不能流动。为此,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四项暂行规定。

四项规定的发布,给予了企业择优录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也给予了职工一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力。从劳动就业角度看,这是对传统就业制度的更深层次的冲击,矛头直指“进了国营门,就是国家人”的固定工制度。在实行了“新人新制度”之后,也对原有“固定工”实行的“老人老办法”进行了改革,先后进行了“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的改革。1992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国家不再下达用人计划,企业用人的数量、条件、方式及招用时间完全由自己决定。1994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明确了劳动就业的组织形式和实现途径,也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何建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从而把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下来。这一阶段的改革,由于已经触动了原有就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并且涉及几千万老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当时的改革并没有彻底解决“铁饭碗”的问题,未能形成能进能出的就业机制。

90年代以来,市场机制在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等就业的增量部分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城乡就业体制逐渐融合。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城镇形成了一条完全靠市场调节的就业渠道;广大农村从土地包产到户开始,对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限制开始解禁,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解决了近1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90年代以来几千万农民进城做工;甚至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中,也打破了统包统配的就业方式。国有企业及其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统包统配方式就业的职工,已成为原有就业制度的最后堡垒。

第三阶段: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90年代中期以后,一大批国有企业相继陷入困境,深层次问题显露出来,下岗职工问题凸现。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5月,中央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推出了一整套政策措施,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从总体上看,这一制度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1998~2003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达2818万人,其中1892万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一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从第二产业转到了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从7500万人减少到5000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既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同时对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第四阶段:向市场就业体制并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成功地实现了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软着陆”。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只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在完成这一历史性过渡,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更长远的目标就是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因此,中央文件提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为指导地方工作,劳动保障部于1999年提出通过三个阶段来实现这个目标。第一阶段为“双轨”阶段,即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有少部分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两种方式同时并存。第二阶段为“转轨”阶段,即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转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进入失业保险。对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直到其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出中心。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作为过渡性措施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其历史使命,企业新的减员从下岗、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向市场就业体制并轨工作。从当前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已进入“转轨”阶段,其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已陆续进入到“并轨”阶段,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正在陆续消亡,下岗职工绝大部分实现再就业,少数转为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下岗职工”这一概念正逐渐成为历史名词。

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就业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的逐步放开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放开经历了从内到外、由紧到松、从无序到规范、由歧视到公平的过程。

改革开放之初,中央文件仍强调要控制农业人口盲目流人大中城市,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其背景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农副产品供应不足,以及因大批知青返城造成的城市巨大就业压力。

从1984年开始,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

这一小小的城门开放是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变动的一个标志,它表明实行了30年的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开始松动。之后,政府又进一步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允许和鼓励农村劳动力的地区交流、城乡交流和贫困地区的劳务输出,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其背景是农村经济改革部分消除了农民自主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基本满足了农民进城所需的食品供应,以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大量需要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1989~1991年,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加强了对盲目流动的管理。其背景是由于此前一时期的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使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不适应的问题凸显,同时城市经济的收缩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

自1992年以来,国家政策从控制盲目流动到鼓励、引导和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有序流动,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另外,在此期间,由于城市下岗和失业问题较为严峻,虽然国家一直强调要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但一些省市却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及外来劳动力务工的规定和政策。

2000年以后,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政策发生了更为积极的变化,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赋予城乡统筹就业以新的具体的含义,即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流动所涉及的就业、保障、户籍、住房、小城镇建设等诸多方面的配套改革。特别是2001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明令要求取消针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暂住费、就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极大地冲击了过去设定的各种限制,大大减轻了进城劳动力的经济负担。2002年,中央进一步强调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要认真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纠正简单粗暴清退农民工的做法。200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要求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对户籍的管理制度逐渐松动,住房逐步走向商品化,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平等地面向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及职工,这些在客观上为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享受平等待遇创造了条件。

当前,对于农村就业问题。中国政府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农村就业容量,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逐步消除不利于城市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第一,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传统种植业以外的农业产业,扩大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特别是将发展乡镇企业作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目前,乡镇企业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经济总量,成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和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3668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4%,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1.36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7.8%。

第二,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2003年,中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地方流动就业的人数已超过9800万人,是1990年1500万人的6倍以上。

20世纪90年代后,农民离乡外出就业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政府对农民工进城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对农民进城就业加强引导和服务,建立了劳务协作制度、就业服务制度、重点监控制度等有效的管理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导向、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制定《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将在7年内对拟转移的6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用工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积极探索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途径,广东、福建、北京等主要劳务输入地区已经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向农民工延伸,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

德国的公共服务:卫生保健体制

托马斯·克鲁克德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宪法(基本法)的框架下,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并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为此,《联邦共和国社会法案》要求国家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始建于1883年,主要提供退休养老金、健康保险、事故保险、残疾人补贴、家庭扶助和就业保险。在以上各大类中还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财政资助,比如,孤儿或单亲儿童赡养费,战争受害者福利和育儿假等。

但是,人口老龄化产生的基金危机等问题,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要求政府对以往慷慨全面的社会福利体制实施重大改革。

德国社会保障体制可分为5个部分:健康保险;退休金保险;就业保险;事故保险;长期保健保险。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健康保险和卫生保健体制最新的改革情况。

德国的健康保险

联邦共和国实行社会和私人混合型的卫生保健体制,意在覆盖德国境内所有的居民。依靠大约600个“健康保险基金”组成的网络,德国网络基金中的会员费用主要是用来向会员提供相应的健康保健服务。法定健康保险体制中的就业会员有义务交纳一定的收入作为健康保险费用,挣较高收入的人可以个人缴纳更高的会费或像个体户那样购买私人保险,政府则为失业者和福利人员交纳法定的健康保险费用。

德国卫生保健体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