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风与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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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入世与政风建设(1)

周大仁

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所说:“中国加入WTO协议的通过,对世贸组织142个成员及中国本身都是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这对于我们大家来说肯定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要实现双赢的局面,我们在加入WTO后,不仅要善抓机遇,而且要把挑战也变为机遇。这里的关键是加强政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政风,培育良好的行政环境。

加入WTO,必须加强政风建设

这里所说的政风,就是我国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作风,也就是公务人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表现出的态度和行为。它是党和政府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也关系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政风状况如何,可以显示政府的行政情况,显示政府的廉洁、效率和可信程度。因此,抓住了政风建设,就抓住了应对WTO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抓住了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切人点。

WTO的许多规则、协议都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公务人员在人世以后,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政风,这样才能经受人世的考验,才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形成好的投资、贸易环境,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

一是要树立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风气,坚决克服“虚”。一些政府公务人员热衷于哗众取宠,做表面文章,着眼于搞花架子,不埋头干实事。满足于以会议传达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过不完的节,剪不完的彩,开不完的会,就是实事无人办,问题没人解决,落实不了成为痼疾。

二是要树立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人群众的风气,坚决克服“浮”。一些政府公务人员作风漂浮,不深入实际,不深入基层,不深人群众,整天浮在上面迎来送往、赶会跑会。偶而有所谓调查研究,也是坐着车子跑,隔着玻璃看,一天跑几个县市,而且侍从陪同一大帮,前呼后拥,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名为调查,实为扰民,目的是为了报上有名,广播有声,电视有影,结果还是心中无全局,手中无典型,于事无补。有的办事拖拉,行为散漫,有好处挤着上,没好处互相推,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久拖不决。

三是要树立谦虚谨慎、深入细致、平等待人的风气,坚决克服“粗”。一些政府公务人员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作威作福,横行霸道,滥用权力,颐指气使,不是依法讲理,而是凭借权力抖狠,欺压群众。一些投资者反映,我们有的地方是“开门引资,关门宰客”,有的甚至“坑、蒙、拐、骗”,使外商叫苦不迭。

四是要树立听真话、讲真情、求真实的风气,坚决克服“假”。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上,搞“形象工程”虚假“政绩”,假情况、假数字、假经验、假典型,自己升了官,群众遭了殃。有的不讲信誉,说话不算数,不履行承诺,失信于人。

五是要树立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的风气,坚决克服“俗”。一些政府公务人员作风庸俗,拉拉扯扯,互相吹捧,找靠山,拉帮派,跑官要官。有的语言粗俗,满口脏话;有的花天酒地,吃喝玩乐,追求享乐,庸俗不堪。

六是要树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风气,坚决克服“贪”。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

有的见利忘义,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精神颓废,道德沦丧,贪图享乐,追求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

只有坚决克服虚、浮、粗、假、俗、贪这些不正之风,树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优良政风,我们在加入WTO后,就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达到双赢。

加入WTO。树立良好形象,关键是要采取过硬措施

第一,要转变观念,树立新的理念。要树立法制观念、变人治为法治。树立法律的权威,依法行政,按法律法规办事,而不能凭借权力,我行我素。要树立服务的理念,变领导为服务。政府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要克服高人一等的思想,树立公仆意识,为国际经贸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二,要建立制度,严格监督执行。办事有规范,行为有准则。政务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有了制度,一定要按制度办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超出制度之外的特殊人物。

第三,要完善民主,健全民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机制,拓宽民主渠道,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人民真正行使民主权力。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政府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积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少数人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第四,要强化领导,建立责任追究制。一方面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良好的政风,做广大公务员的表率和楷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违反政纪败坏政风的,要严肃查处,性质严重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发生重大问题,上级行政领导要引咎辞职。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机遇摆在我们面前,挑战也摆在我们面前。只要我们坚持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政风,我们就能趋利避害,变压力为动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单位: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

适应人世规则建立服务型政府

一、WTO规则对我国政府的挑战

郑文范随着我国的成功人世,一场新的经济革命已经开始,WTO对政府提出的不是产品和价格的挑战,而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或者说是WTO规则对我国政府规则的挑战。其表现为:

1.行政管制过多,不适应WTO的行政规导规则

在贸易争端解决途径上,WTO要求各国政府以规则型作用方式取代权力型作用方式,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换的连续性、自主性,迫使政府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走向规则化。这就是WTO的行政规导规则。

但目前我国行政管制还是过多,政府管制的范围太广,涉及各行各业,而且管制的立法不足,体系不全,多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法律依据,与国际通行的惯例相比具有很大差距,严重不适应WTO的行政规导规则。

2.缺乏建立行政公开机制,不适应WTO透明度规则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等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方和贸易经营者能够熟悉,而且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上述之规定。

但目前我国行政公开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政府行政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是行政垄断色彩依然很浓,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来维护垄断利益,排斥公平竞争。显然,这些都是不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和WTO透明度规则。

3.建立行政保障体系力度不够,不适应WTO多边保障规则

WTO规则尤其是其争端解决机制提醒我国加入WTO后要加强对市场及其主体的行政保障机制,以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激励国内市场总体参与国际竞争与发展。

目前我国建立应对WTO的行政保障体系力度不够。而一些政府部门却出现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随着市场化改革向垄断行业逐步深入,相关领域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4.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不适应WTO司法审查规则

WTO协议中要求司法审查的条款包括《反倾销协议》第13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27条以及《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等。这些规定将在广度和深度上突破或发展了我国现有的对行政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制度。目前我国行政审批事项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健全、周期长、交叉重复、自由裁量空间大等问题大量存在。由于对微观经济活动设置了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使体制性腐败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更难以适应WTO司法审查规则。

5.政企难以分开,不适应WTO行政服务规则

WTO行政服务规则要求温和、服务型的行政作用方式。政府将充当“服务”角色,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

但我国现行体制结构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过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政企难以分开,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服务规则的要求。

二、加强政府职能转变,适应WTO规则,建立服务型政府

目前我国政府急需在以下几方面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

1.放松行政管制,适应WTO的行政规导规则

为适应WTO的行政规导规则,当前一个重要问题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加强监管,放松行政管制。放松管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含义是完全撤消对受管制产业的各种价格、进入、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另一种含义是部分取消管制,即有些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被取消,而有些限制性规定被保留;或者原来较为严格、繁琐,苛刻的管制条款变得较为宽松开明,如在进入管制中,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我国放松行政管制可通过渐进性方式进行,即先取消个别、局部的管制,然后再逐步扩大战果,直至最后完全取消某个领域的行政管制。

为了适应WTO的行政规导规则,需要提高政府的谈判能力,为此可设立“贸易谈判代表”制度。贸易谈判代表由国务院直接任命与管理,超越具体部门的利益限制,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人世后与相关国家产生的贸易摩擦与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帮助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经济交往中争取所应享有的权利。

2.健全行政公开机制,适应WTO透明度规则

健全我国行政公开机制,其主要内容有: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在该领域每个成员在WTO生效后的2年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与该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相关的或影响其适用的普遍的所有相关措施的特别资料提供给其他成员国。设立咨询点,并确保使用公共通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条件的有关信息能为公众所知,强化了各成员方、市场经济主体彼此间的沟通,是政府服务行政的表现。为适应上述要求,我国应加速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取政府情报信息的途径、程序,政府不予公开的情报信息内容,政府公开情报信息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执行,保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修订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任何没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在国务院公报及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悉中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在有关外贸法律规定出台之前,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外,都要经公众评议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布实施。

(2)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WTO法律框架中对行政公开原则无论在公开的适用主体还是公开对象的保障上都提出比我国现有理论更高的要求,我国应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体现这些要求。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将行政公开原则具体细化为下列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等,以此揭开行政权力在运行中的神秘面纱,保证行政权力运作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3)履行通报义务。加入世贸组织后,通报义务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具有明显的服务性质。

(4)要建立企业咨询及投诉机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由中央政府设立法律咨询点,确保任何企业的法律问题都要在30天之内得到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司法审议方面,也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议体制,以确保法律裁决的独立性。

3.建立行政保障体系,适应WTO多边保障规则为适应WTO多边保障规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法规、措施上,应从只顾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国情况的视角,转变到放眼世界市场这一全球性的视野上来。各级政府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熟悉国际法和WTO的规则,掌握一些技巧性、技术性的手段,运用有关保障性条款,合法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以适应世界市场的要求和WTO的原则和规范。

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发展、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意味着社会风险的进一步增大,如果没有社会保障作为安全网,就难以消除后顾之忧,这势必会对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形成逆向效应。

因此,要求政府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

4.改革政府审批制度,适应WTO司法审查规则为改革政府审批制度,适应WTO司法审查规则的要求,当前要作以下一些工作:首先,要从源头抓起,逐步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体系。规定审批必须有审批设定权的机关依法设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实施,审批过程应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其次,凡能由市场调节的审批一律取消;对凡可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一律开放;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事后能有效监管的审批,一律改为核准备案制。最后,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转变政府审批的服务运作方式,明确审批过程公开化、规范化。实现阳光操作,建立一个依法行政、透明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新型政府审批制度。

5.实现政企分开,适应WTO行政服务规则

当前在适应WTO行政服务规则方面尤其要作好政企分开,这就要求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其下属企业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建立一种全新的政企关系,即政府努力从直接参与企业的微观管理中退出,转化到强化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创造环境上来。要放开企业人事权、资产管理权、资金缴拨权、非关键行业的特许经营许可权等,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