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要闹上法庭是要花钱的,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等等。有些官司的赔付金额甚至还没有请律师花的钱多。
2005年11月29日的《郑州时讯》报道,郑州市民兰先生将郑州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缘于11月19日上午,兰先生乘坐K906空调公交车时,发现车上没有开空调,但是却收了两元的票钱。按照规定,不开空调时,只能收1元车费。当天晴间多云,郑州地区最高温度12℃至14℃,最低温度4℃左右。兰先生问:“为啥不开空调?”司机回答说:“水管没接上,天不太冷,还不到开空调的时候。”“那为啥还收2元钱?”“这是公司规定的。”“我既然掏了2元钱,你的空调公交车不开空调,这属于违约行为。”为此,郑州市民兰先生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了,要求该公司退还多收的1元“空调费”以及因此事而多花的5元交通费。11月28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但是事后没有新闻报道。
同样的事情还有,2009年11月9日上午,天津市民马先生将“中华第一猛男”侯耀华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侯耀华曾代言两种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销售产品的商场和侯耀华赔偿并向所有消费者道歉,法院已正式为该市民立案。据悉,马先生购买的由侯耀华代言的角燕G蛋白胶囊和黄金九号,这两种商品都在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的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之列。马先生说,想起电视上著名表演艺术家侯耀华在广告中介绍的该产品的种种功能和好处,出于对他的信任,于是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产品赠送朋友,还购买了侯耀华代言的另外一种商品“黄金九号”,送给家里有高血压的老人服用。
马先生说,几天前,中国广告协会宣布侯耀华代言的10条电视广告均属违法,其中就有自己购买的角燕G蛋白胶囊和黄金九号,他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要求商场退还购货款195元,并向商场另索赔3.15元。同时,他还在起诉书中要求侯耀华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消费者道歉。
以上这几个案件无论胜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都是亏本的。因为胜诉之后的诉讼费虽然由被告承担,但是自己的律师费、误工费等等的付出却超过了官司胜诉之后的赔偿。当然兰先生和马先生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获得赔偿,而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愿意打官司,而是愿意私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想讨回公道,而是因为他们讨回公道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希望得到权利被损害的赔偿。而如果提起诉讼,胜诉了还要付律师费,自己也会有误工费,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经济学上来说,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付出叫做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本。从本质上说,只要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人都是理性的,打官司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官司打赢了,自己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那还不如不打,而是选择私了。正如提出交易成本概论的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有关各方面总能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以变好,而且结果是有效率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会选择私了,而为何法庭都会询问纠纷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庭外和解的原因。
当然,私人解决方法并不是完全凑效。比如在北京某高档社区居住的周某因为养狗而得到了600元的收益(假设养狗可以使他得到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好处),但是他的狗总是乱叫,使他的外国邻居吉米承受了800元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吉米能够给周某700元的话,周某就会放弃养狗,两个人都会受益。但是因为吉米不会讲中文,而周某的英文也很差,两人无法进行沟通。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两个人中必有一人得雇一个翻译。但是请翻译最少的费用也得300元,两个人要付出的这部分交易成本高于各自所能接受的范围。所以,两个人就无法进行私了,也就是说,周某养狗这种对两人都不利的事情将继续存在。当然私人协商无效时,政府有时可以起作用。例如政府对养狗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中严格规定北京市普通市民养狗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重点限养区(市区)第一年登记费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费2000元。另外,对于家养宠物狗的数量、身高、防疫、系链、出入公共场所等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从理性人的角度分析,人们都会选择私了,而不是通过法律或者其他的手段解决问题。而有时私了并不能让双方都收益是因为在私了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比双方得到的收益大。总之,因为负外部性,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些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人们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
4.贩毒者与吸毒者,哪个更该受到严厉打击?
毒品的使用对社会和个人都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很多事情上也许存在分歧,但是在禁毒上却是一直在协同作战的,可是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禁毒并不能减少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
2009年6月17日,墨西哥联邦警察宣布,在墨西哥城郊外的一次缉毒行动中,抓获8名贩毒集团“米却肯家族”成员。9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经中国最高法院核准,疯狂制造冰毒12.36吨、非法牟利3100万元的“头号毒枭”刘招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2009年最轰动的缉毒事件。
非法毒品的使用,比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是毒品依赖会毁坏吸毒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二是吸毒上瘾的人往往进行抢劫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以得到吸毒所需要的钱。为了限制非法毒品的使用,世界各国政府都严厉打击与毒品有关的活动。美国政府每年都要花费几十亿美元来减少毒品的流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详细并严格规定了各种与毒品有关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被处以死刑。然而,禁毒的做法是增加还是减少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呢?
从经济学上来说,这是一种供需关系的问题。虽然禁毒的目的是减少毒品的使用,但它直接影响了毒品的卖者而不是买者。当政府禁止毒品进入国内并逮捕走私者时,这就增加了出售毒品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任何一种既定价格的毒品的供给量。因为供给量少了,而需求量并没有减少,这就导致了毒品的价格高涨,吸毒者为购买毒品必然就需要更多的货币来购买毒品,因受毒品价格上升影响而根除自己吸毒恶习的人很少。由此可以得知,毒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不会因为价格的上涨而下降。而需求量不变,价格一上涨,就会有更多的人为了利益而去贩毒,毒品的供给也就会达到一种新的平衡。但是无论如何,毒品的价格上涨了,吸毒者为了得到自己的毒品需求,就想要获得更多的金钱,一些已经以偷盗抢劫来维持吸毒习惯的瘾君子也就会变本加厉地去犯罪。而一些本来并没有进行偷抢行为的吸毒者,也会因为价格的突然上涨而不能支付足够的货币而走向犯罪。由此可见,禁毒的行为无形中导致了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增加。因此,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根本就不应当禁毒。他们以美国政府历史上禁酒赦令为例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920年1月17日0时,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因为酒精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喝醉酒的人会放纵自己的行为。因此,政府下达了禁酒令,并且是通过民主表决通过的。但是禁酒令下达之后,据统计,在美国,因喝酒而中毒、失明、残废、死亡的人数急剧增加。在禁酒令之前,美国的黑社会并不发达,而在禁酒令之后,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芝加哥黑社会集团开始发展壮大。禁酒的目的本是为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最终却加剧了酒精对人们的危害。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分析了美国禁毒以来的情况,发现与美国禁酒时期的情况几乎一样。他们发现,每年死于吸毒的人大量增加,而一个庞大的黑社会集团则靠贩毒发了大财。美国投入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来禁毒,但每年的吸毒人数依然上升,每年死于吸毒的人数也是逐年上升。所以,这些人就大胆地提议,不管什么有害的东西,让它们自由交易好了,统统合法,因为自由交易本身能够抑制有害的东西。德国政府甚至考虑干脆让吸毒合法化的问题。
其实一种商品的价格并不是单由供给一方面决定的,而是由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的。有了需求,才有供给。毒品这种非法贸易行为的存在也是如此。一方面有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才使贩毒的人因为看到有利可图而想要供给。所以说,想要禁毒,应该从需求上着手,而不是从供给上进行打击。也就是说,要禁毒,首先应该严厉打击吸毒。但是现在的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地打击禁毒,却不打击吸毒,至少对吸毒者的惩罚是不严厉的。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激励了吸毒者继续吸毒,而一些容易受人影响的人也会去吸毒。虽然对供给的打击严厉,但是需求市场越来越大,也就会有更多的人进入到毒品市场中来,所以就会出现越打击参与到毒品交易中的人越多的现象。
因为禁毒的这种不利影响,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毒品问题的方法。决策者们不应该通过减少毒品的供给,而应该通过禁毒教育的劝说政策努力减少对毒品的需求。因此,与禁毒相比,禁毒教育更能减少吸毒和与毒品相关的犯罪。
但是禁毒的支持者会认为,这项政策在长期与短期中的效应是不同的,因为需求弹性可能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在短期市场中,毒品的需求也许是缺乏弹性的,不会因为高价格而降低需求。而在长期中需求则会因为高价格而限制了青年中尝试吸毒的人数,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也会减少吸毒者的数量。因此进行毒品教育的宣传,才是真正能够减少吸毒者数量的原因,也才是能够减少与毒品相关的犯罪数量的有效方法。
5.应该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规定最低工资吗?
大学生找工作难,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难有高工资。很多人就呼吁有关部门为应届大学生就业规定最低工资,以此来保护大学生的经济权益。可是这种做法却得到了经济学家的一致反对。经济学家反对的依据是什么呢?
2009年的广州《新快报》报道了一则消息:某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去招聘,没想到应聘的大学毕业生开出了极低的条件,主管听得心酸,当场落泪。此则消息说的是一名大专生自报薪酬仅1000元,招聘主管为此落泪,认为对大学生薪金的打压,看似是谋取了一时之利,实则伤害了社会的自尊,伤害了科学兴国之义,自毁了企业发展的前景。这则消息在小范围内引起了反响。有人认为,政府为职工制定最低工资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如今大学生的工资水平与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与技能和他们为获得知识所付出的代价不相称,有必要制定大学生最低工资法。
而另一则消息称:2007年8月,美国参议院否决了一项提升最低工资法的法案。这一法案还引起了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的又一次争论。提出法案的民主党认为最低工资早就应该提高了,他们提出这一法案的目的在于保护低薪工人的权益。但是否决了此法案的共和党人则说,提高最低工资最终可能会打击那些民主党说需要帮助的低工资人士。乔治亚州共和党参议员伊萨克森说:“每次提升最低工资,都导致了这些人中的一些人失去工作。”
众所周知,对于同一件事,不同的经济学家会持不同的意见,甚至是相反的意见。所以才有人取笑说,经济学家是唯一可以两个人持相反意见却能共享诺贝尔奖的职业。但是经济学家也有达成共识的时候,至少他们一致认为最低工资法增加了年轻人和不熟练工人中的失业率,也就是乔治亚州议员所说的“提升最低工资”导致一些人失去工作。那么为什么旨在保护工人的最低工资法却导致了他们的情况更恶劣呢?
很多人认为,福利来自于完善的规定和法律。每当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就是要让政府规定,甚至立法,让最低生活水平有保障。但是从经济学上来说,人们的工资是由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中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的供需是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最低工资不是用法规来硬性规定的,而是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来决定的。
“最低工资法”是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制定这种法规的本意是好的,但是这种硬性规定却使低薪工人失业,低薪求职者再也找不到工作。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工人技术水平都在平均水平之上,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甚至根本没有技术与经验。而如果这时规定了最低工资。公司在招聘工人时的成本就会增加,这就使得他们首先必然会选择熟练工人,而不会去选择生手。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和不熟练的工人就会失业。
尽管最低工资法普遍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青睐,但是最低工资法的失败却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认为:为减轻贫困而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轻贫困起不了作用,而且还扭曲了资源配置。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最低工资法是政府人为干预劳动市场的一种方式,如果人为规定的最低工资高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均衡工资,就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结果反而会导致失业人数的增加。
此外,最低工资法的弊端还包括:许多事实上拿最低工资的工人,如学徒工、临时工、兼职工人、家庭仆人等未被包括在最低工资法内;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法在实践中也是个难题;还会鼓励资本替代劳动(企业会更有积极性采用节省劳动的新技术,比如用洗碗机替代洗碗工);还可能会导致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最低工资法是一种妨碍市场机制自发运转的行为,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