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是用以确定供货人和包销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通常,包销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包销商品的范围。包销商品可以是供货人经营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协议中要明确商品的范围,以及同一类商品的不同牌号和规格。(2)包销地区。所谓包销地区是包销人行使专营权的地理范围。
它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城市,也可以是一个甚至是几个国家,其大小的确定,除应考虑经销人的规模、经营能力及其销售网络外,还应考虑地区的政治区域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
(3)包销数量或金额。包销协议还应规定包销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销数量和金额,此项数量或金额的规定对协议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它也是卖方应供应的数量和金额。包销数额一般采用最低承购额的做法,规定一定时期内包销人应承购的数额下限,并明确包销数额的计算方法。(4)作价方法。经销商品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结算时以协议规定的固定价格为准。这种方法由于交易双方要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故采用较少。在大多数经销协议中是采用分批作价的方法,也可由双方定期地根据市场情况加以商定。(5)包销商的其他义务。在包销协议中除了规定包销商要承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外,还往往规定他要负责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和维护供货人权益等方面的事宜。(6)经销期限。即协议的有效期,可规定为签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干年。一般还要规定延期条款,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延期,也可规定在协议到期前若干天如没有发生终止协议的通知,则可延长一期。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应规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条款等一般交易条件,其规定方法与一般买卖合同大致相同。
2.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代理是进出口业务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贸易做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向他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总代理(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独家代理(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职权仅次于总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代理人不享有独家经营权)三种,若按行业性质和职责分类,又可分为销售代理、购货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诉讼代理等多种类型。
销售代理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理商品和地区;第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佣金的支付。除上述基本内容外,关于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的规定,与经销协议和一般买卖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3.寄售。寄售是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与货主结算货款。所以,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
寄售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并履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但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售出之前仍属寄售人。第二,寄售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然后再寻找买主,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第三,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寄售协议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订的法律文件。寄售协议中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协议性质、寄售地区、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作价方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还有保险、费用的负担及代销人的其他义务等。
在寄售协议中规定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时,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做法:第一,规定最低限价。代销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出售货物,否则,必须事先征得寄售人同意。第二,随行就市。代销人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况下出售寄售货物,寄售人不作限价。这种做法,代销人有较大的自主权。第三,销售前征得寄售人同意。代销人在得到买主的递价后,立即征求寄售人意见,寄售人确认同意后,才能出售货物。也有的是规定一定时期的销售价格,由代销人据以对外成交。第四,规定结算价格。货物售出后,双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代销人实际出售货物的价格,寄售人不予干涉。这种做法,代销人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寄售方式下,货款多数是在货物售出后收回。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通常采用记账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给寄售人,或者由寄售人用托收方式向代销人收款。
佣金是寄售人付给代销人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在佣金条款中,一般应规定佣金的计算基础、佣金率以及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等项内容。
4.拍卖。拍卖是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拍卖的特点是:第一,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拍卖开始前,买主可以查看货物,拍卖开始后,买主当场出价,公开竞买,拍卖主持人代表货主选择交易对象。成交后,买主即可付款提货。第二,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拍卖一般都是由拍卖行定期组织,集中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买卖某种特定商品。也有由货主临时组织的拍卖会。
第三,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上,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问题上,许多国家的买卖法都对拍卖有专业的特殊规定。此外,各个拍卖行又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
拍卖按出价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增价拍卖。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拍卖方式。拍卖人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顺序,宣布预定拍卖的货物的底价,由竞买者按规定的增价额度竞相加价,当主持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价格时,即以击槌方式宣布成交,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二是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法,是由拍卖人先宣布最高价,无人接受就逐渐降低叫价,直到有竞买者认为已降到可以接受的价格,并以规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时为止。减价拍卖成交速度快,常用于拍卖易腐和鲜活商品,如水果、花卉、蔬菜、鲜鱼等。
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公开竞买并当场成交。三是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法,具体做法是由拍卖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递交拍卖人,再由拍卖人选择条件最适合的达成交易。这种方式已失去了公开竞买的性质,采用这一方式,拍卖人不一定接受最高的递价,往往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5.招标和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与其他贸易方式相比,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其一,招标方式下,投标人是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进行的一次性报盘。这种报盘是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一旦投标人违约,招标人可要求得到补偿。其二,招标投标属于竞卖方式,即一个买方面对多个卖方。卖方之间的竞争使买方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采购商品的最佳质量。因此,在大宗物资的采购中,这一方式被广泛运用。
商品采购中的招标投标业务,基本上包括四个步骤: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签订合约。
(1)招标。国际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纸杂志上发布招标通告,将招标的意图公布于众,邀请有关企业和组织参加投标。非公开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招标人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而是根据以往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客户发出招标通知。
(2)投标。投标人首先要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之后,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逾期无效。投标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3)开标和评标。开标有公开开标和不公开开标两种方式。开标后,招标人进行权衡比较,选择最有利者为中标人。在现代国际招标义务中,中标与否不完全取决于报价的高低。
(4)签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之后,要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约定双方签约的时间和地点。中标人签约时要提交履约保证金,取代原投标保证金,用以担保中标人将遵照合同履行义务。
6.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均属于对销贸易的范畴,也是我国采用较多的对外贸易方式。
(1)易货贸易。易货贸易有狭义的易货和广义的易货之分。狭义的易货是纯粹的以货换货方式,不用货币支付。现代的易货贸易都是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即所谓广义易货。这种易货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记账易货贸易。其具体做法是一方用出口货物交换另一方的进口货物,双方都将货值记账,相互抵冲,不需使用现汇支付,一般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平衡(如有逆差,再用现汇或商品支付)。这种方式下,进口和出口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有先有后。
二是对开信用证方式。这是指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在信用证中规定,_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时方能生效。也可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第一张信用证先生效,但结汇后银行把款扣下,作为向对方开回头证的押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仍是以货换货,而非现货交易。
(2)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不用现汇支付,而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价款的一种贸易做法。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信贷关系,而后者没有。
在我国当前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偿付的标的不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是直接产品补偿。这种做法是一方进口国外的设备和技术后,用这些设备和技术生产出的产品来分期偿还价款。设备技术的进口方一般愿意采用这种方式。二是间接产品补偿。这是指设备进口方不是用上述直接产品,而是用其他产品偿付。这种做法有点类似反购,但它仍是在同一个补偿贸易合同中,而反购却是分别签订两个单独的合同。三是劳务补偿。这是将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相结合的做法,即由一方提供设备的同时,提供原材料,委托对方加工装配,另一方用加工费收入分期偿还价款。
7.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的总称。它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虽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但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并未发生转移,我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可以说对外加工装配这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对外加工装配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的进料加工方式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第一,前者(简称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即是成品接受者;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不负盈亏,只收取工缴费;而在进料加工中,我方是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是用以明确委托方和承接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加工装配合同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来料来件和成品的规定。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来料来件的质量、数量要求和到货时间。外商为了保证成品在国际市场的销路,对成品的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还必须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出发,妥善规定,以免交付成品时发生困难。(2)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又称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每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额。残次品率是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成品中的比率。这两个指标如定得过高,则委托方必然要增加成本,减少成品的收入;如定得过低,则承接方难以完成。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定。(3)关于工缴费结算的规定。工缴费是直接涉及合同双方利害关系的核心问题。来料加工业务中的工缴费结算办法有两种:一是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作价,由对方在我方交付成品后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我方支付加工费。二是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工缴费。采用这种方式,我方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以免垫付外汇。(4)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来料加工业务涉及两段运输: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承担有关的运输责任和费用。涉及的保险包括两段运输险以及货物加工期间存仓的财产险。从法律上讲,保险应归委托方负责。但从实际业务过程看,由承接方投保较为方便。此外,来料加工合同还应订立关于工业产权的保证、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预防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