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美国行政改革研究
12290300000045

第45章 美国行政改革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3)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行政改革,其实质是在探索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换句话说,政府公共行政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适应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带来的挑战。当然,我国的信息技术的成熟程度相对于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来说,要低得多。但同处于信息技术的时代,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若干对策应该具有相似性(目前,中国学术界出现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概念。笔者认为,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必然带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如果用“知识经济”的概念来说,美国等工业化国家8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就是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信息技术时代要求逐步改变政府的组织结构与行为模式

在信息技术时代,公民要求得到高质量、多样化、快速高效的公共服务;要求将官僚组织变为更富灵活性与参与性的“学习性组织”;可围绕某一具体任务组成跨部门、跨系统的协作性组织;可用竞争型的合同制管理来部分代替官僚制管理;可用以绩效预算体制来代替传统的预算体制,来提高公共项目的质量;适当引入项目主办制,提高决策执行的效率;可引入公务员管理的灵活机制,提倡公务员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企业家行为。

信息技术时代要求政府职能应该以政府科学技术及教育职能为中心来进行有机配置。

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以社会的需要为基础。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必须服从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时代的政府职能应以推动知识创新为价值导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加速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和职业为支柱。知识经济时代在客观上要求政府突出其科技教育职能,为整个国家和知识创新提供一个直接的推动力量与宽松环境。

政府职能应该以政府科学技术及教育职能为中心来进行有机配置。政府职能一般分为政治与行政管理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科学技术及教育职能、地方行政职能。

中国的政府职能也不例外。这五项政府职能都重要,但在信息技术时代,政府的科学技术及教育职能尤为重要。其他几项政府职能应该以政府科学技术及教育职能为中心来进行有机配置。

政府的政治与行政管理职能:政府的政治与行政管理机构应该为经济的发展服务;其机构设置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运转成本应该尽可能的低廉;来自于社会的政府提取应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在服务于社会,投资于经济发展之前,被政府官员消耗殆尽。简言之,为政府的政治与行政架构付出的成本越低,一个国家越有实力(财力与精力)投资于科技与教育的发展。

政府经济职能:政府应该改变计划经济的模式,改革投资的行政审批体制;真正减少政府配置资源的份额,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应及早在国内放开对电信业等垄断行业的管制,因为对电信业等垄断业的政府管制已经阻碍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步伐,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政府应在财政、金融政策方面有针对性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应为高新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规则环境(法律规则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基础条件。

政府社会职能:社会福利职能是社会职能的核心。政府社会福利职能的有效实施是建立社会安全网的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现代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社会福利是要进入商品成本的,是需相应的政府支出的。所以说,政府社会福利职能的配置有个“度”的问题,否则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当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之时,美国及欧洲国家均在千方百计地压缩社会福利,其实,理由很简单,他们在摆脱社会福利的“过度”负荷,而集中精力于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决策与执行分开是提高决策质量与执行效率的关键

这是工业化国家机构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工业化国家政府管理的发展史上,立法部门的决策职能与行政部门的执行职能的分离,可谓决策与执行的第一次分离;随着这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行政过程中又出现了决策与执行的第二次分离。

从目前看,行政过程中决策与执行的第二次分离主要有两条路径:美国的公私合作模式与英国的建立执行局(法定机构)模式。

公私合作模式指的是,政府决策,私营部门参与执行决策的模式;英国建立执行局(法定机构)模式指的是政府核心部门制定政策,执行性机构来执行政策的模式。公共部门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执行机构并同它们签订正式的合同,允许它们在人力和财务管理上有较大的管理灵活性,但要求它们对后果负有较大的责任。瑞典和其它一些北欧国家长期以来都把内阁各部同具有特殊目标的机构(可称为执行性机构,或法定机构)区别开来。90年代的英国近273的公务员已经转到100多个法定机构——执行局。澳大利亚、丹麦、爱尔兰、瑞典、新加坡、牙买加等国在80-90年代有类似英国的实践。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大规模地利用私营部门的力量来参与执行政府决策。从未来的发展着眼,国外成立法定机构的作法对我们的行政改革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论证上述观点。

第一,法定机构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有着独特功能优势。

1、法定机构的界定

法定机构是指一种类型的机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上可以把其内涵概括为:指按照一定的程序设立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构部门序列内(但可以归口政府部门管理),又承担具体的执行性职能的行政机构。属于中介组织的一种。法定机构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依法设立、承担具体执行性职能、业务相对独立。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在政府正式序列内,属政府部门,而法定机构一般不在政府序列。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构由政府财政拨款,法定机构则可采取政府拨款、补贴、收费等形式。

无主管部门的法定机构的首席官员只对政府首脑负责,有主管部门的法定机构的首席官员只对部门首长负责,其它部门或部门内的其他业务司局与法定机构没有领导和指导关系。法定机构不具备决策权。法定机构的设立、变更都需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则不一定。

在内部管理等方面,法定机构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自主性。

2、法定机构的功能优势

法定机构的组织性质与组织特点决定了它有自己的若干职能特点与职能优势。

首先,它可以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压缩政府规模。

在现代社会之中,一方面,公民要求政府越小越好;一方面公民对政府功能输出的需求丝毫没有减少,如,要求政府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等,但政府又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规模,组建集技术性、专业性、监管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法定机构,是解决这对矛盾的一种有效办法。法定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序列,工作人员不全是公务员,有多渠道的经费来源,政府对其依法管理,因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组织形式。法定机构执行的是政府的职能,执行核心部门制定的政策。另外,法定机构具有依法成立与废止的特点,有利于政府对其发展的规模与方向进行有效的调控,从而避免政府部门发展日久,容易形成尾大不掉的部门利益之格局。

其次,与决策机构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内在的监督机制。

法定机构担着大量的行政性事务,掌握着相当一批财政资源,掌握相当一批处理公共事务的信息资源。根据干多少事就有多少权的原则,法定机构实际拥有较大的权力。

这就引起法定机构与决策机构之间权力的一种很微妙的互动作用。决策机构规模较小,权力相对弱化,这驱动了决策机构有内在的动力去监督约束法定机构。当然,这种决策机构对法定机构的制约不排除其他监督机制的作用,相反,它这种监督可以起到催化剂一样的作用,它可以强化其他监督机制的力量。这种效果已经被中国海南省洋浦管理局建立法定机构的实践所证明。

第二,法定机构可能成为政府职能转移,人员分流的一个重要组织依托。

目前,英国有68%的公务员在法定机构中工作。我国的政府职能要转移到社会中去,但我国的中介组织不发达,素质不高是个不争的事实,与其转移到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如转移到法定机构这一特殊的中介组织(当然需要组建)。

美国是法定机构的故乡。独立机构是美国的法定机构,它独立于内阁部,直接对总统负责。它的建立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政治与行政两分法思想的影响。立法机构与政治家制定政策,公务员执行政策。独立机构适应了行政现代化对高效率的追求,推动了美国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欧洲许多国家在二战后着手建立独立行政法人。

其主要目的同美国当初建立独立机构的目的有一致之处,即政事分开,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建立的执行局、荷兰建立的特别管理局、丹麦建立的契约局与美国建立独立机构的用意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又增添了转移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人员分流的新目的。

特别是对英国来说,创立执行局这种法定机构为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创造了条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在独立行政法人的基础上,又创立了执行局,它相当于行政事务公法人和实施管理的公法人。英国法定机构成为英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的依托,成为机构人员精简分流的去处,成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府管理的中心环节。

英国政府各部一度存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不分的状况,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各部部长有效地履行民主责任,同时也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率。针对这一弊端,英国政府开始实行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职能分开,在部里建立执行局,专门负责行政事务的执行,而部长则只负责核心决策事务,不再对日常操作性的决定负责。

1988年2月18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宣布批准《改善政府管理的下几步措施》,创立执行局的改革正式开始。

第一个执行局是1988年8月1日创立的车辆检查局。最大的执行局为社会保障部的福利救济局,雇佣64,000名公务员。最小的为米尔顿会议中心,只有25人。

1.框架文件

规定执行局的任务、目标和使命,执行局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和权限,执行局在人事管理和预算管理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框架文件每年由部长和首席执行官协商确定,特别是就年度预算和工作指标部分认真磋商、谈判,既保证有相当程度的工作压力,又不致于协商太难而无法实现。框架文件实质上是首席执行官在部长面前立下的年度军令状。首席执行官要对年度工作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任。执行局与原来所属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首席执行官要向所属部的部长汇报工作,但在日常管理中享有很大自主权限和独立性。

2.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为执行局的首脑和负责人,通过公开竞争招聘产生,级别通常为副次官,3级公务员。

可能由高级公务员担任,也可能由私营公司高级主管担任。首席执行官应聘时要与部长签订为期4年的任职合同,合同到期,如果称职可以续签,如果不称职,则解聘。所以首席执行官面临具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作为对丧失就业稳定性的补偿,首席执行官的工资报酬较高,并且在框架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与传统高级公务员默默无闻、保持低姿态的作风相反,首席执行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要答复议员的书面质疑,接受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执行机构中除首席执行官外,其他公务员不必签合同,他们的地位和身份仍是公务员,但工资报酬取决于工作绩效,不再是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动力。

3.其他

执行局每年年终都要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除敏感内容外,执行局还要公布下一年度计划,所以管理透明度比较高。

办公地点:执行局可以自行决定办公地点。

就业服务局是较大的执行机构,有42000公务员,为降低租房开支,该局已将总部从伦敦迁到设菲尔德市,只在伦敦保留几十人的办事机构,负责同就业与教育部的联系。42000人中,有80%在全国各地的1100多家就业介绍所工作,总部只有1800名公务员。

内阁部的政策制定者与执行局首席执行官以及公共服务承包者的关系线条是:内阁部部长——执行局首席执行官——承包商。

执行局成为吸纳公务员的主要组织,执行局为精简内阁部门的人员和简化政府职能创造了条件。截至1995年底,共有97个执行局吸纳了27.7万中央政府公务员,占英国所有公务员的68%。等改革任务完成后,将有79%的公务员在新建执行局里工作。大约有21%~的公务员在执行局之外的组织工作,其中1106与执行活动有关,10%则构成各部政策核心。这就为精简内阁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执行局提高了政策执行的效率。从改革效果角度来看,英国政府执行局,其最明显的结果是建立了大量的负责日常管理的半自治性的执行局。中央部门得到精简,精简后中央各个部门的政策制定任务与执行局的日常管理运作分开。这些执行局相对独立,在政府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框架内运作。这些执行局的首席执行官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职位向全社会开放,竞争录用。一但录用,也不意味着终身录用,而只是临时雇佣。于是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开始走向联邦化,核心层负责政策制定,日趋增多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执行局大力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在公共服务领域引进竞争,以合同出租的形式选择公共服务的最佳提供者,确保纳税人的公共资金取得最大价值。政府公务员更加注意成本效益问题,高级文官更加富有创新和企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