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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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实现中国梦与财政体制改革(3)

其次,改革资源税结构。一是扩大资源征税范围。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二是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将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改为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再次,开征保护资源环境和鼓励节约的消费税。一是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总结起来,政府收入结构上费归税,在税收结构上,一是逐步降低向创业、投资和企业经营征收税的比重;二是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和人力资本的不断积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三是对财产开征税收,提高房产税、遗产税、财产赠予税等税的比率;四是考虑中国资源稀缺和环境容量拥挤的现实,调整和开征资源和环境税,并将其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上。真正形成一个税源合理、鼓励创业、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公平的税收结构。

在税收体制上需要的改革是:要从主要向企业及资本要素征税,改革为向企业及资本要素和劳动者的劳动要素征税并重;要从主要向生产和服务征税,改革为向行为(如节约或者浪费,保护或者污染行为)征税;要主要从企业往来环节征税,改革为在流通,甚至是零售环节征税;要从主要以企业为对象征税,改革为企业生产服务与居民家庭财富征税并重;要从目前的有法人帐户和现金流的渠道征税,改革为帐目征税和个人收入申报征税相结合。也需要居民身份、驾照、护照、收入记录、社会保险、银行帐户和往来、控制现金交易、房产登记、信用和纳税纪录、收入和财产监控、偷漏税举报和记录等一系列配套和互联的制度设计、建立和实施。

为了扭转只确保政府收入增长,不确保居民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增长,投资与消费失衡的趋势,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在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上限按照经济景气的不同,最好在GDP总额的30%以内为宜;并且适当降低目前较高的企业,特别是微型和中小企业的综合税费负担水平。因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造成的缺口,如前所述的,应当以调整税收结构的方式,即增加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销售税等税种的征收来弥补。

二、政府支出体制的改革(上)

中国梦有一个重要部分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即公共服务的获取,社会保障的完善,以及安全服务等。这些都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而政府支出体制也需要随之完善,这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的改革任务是,将政府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的比例降低,按照现代国家预算体制将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分开,支出结构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并且将发票报销制改革为预算拨付及事务核销制。

(一)预算体制与编制体制联动改革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 "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2003年3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讨论时说,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都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进黄宗羲定律怪圈。并郑重表示,共产党人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

2007年,政府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的比例,已经达到政府实际全部支出的44%,高于许多国家行政公务开支比例一倍以上。实际上,我们没有摆脱“财政养人→养人收费→收费养更多的人”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必须要将财政支出体制与编制体制改革联动,否则,单独的行政体制改革,或者财政体制改革,都会变成未来机构和人员的大膨胀,最后还是陷入“精简→膨胀→更难的再精简→更大程度的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

最重要的是,万费归税,行政、执法与收费罚款和部门利益相分离,政府的议事、行政、执行、执法等机构,一定是财政拨款供养;特别少量的处罚收入,直接进入国库,与行政、执行和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办公、工资、福利等利益绝对无关;设置和建立机构和增加供养人员,事先应当征询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无财政拨款的,党委不得动议研究建立机构和讨论任职领导,组织部不得提名和考察机构领导,编制部门不得给机构和人员编制,人事部门不得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政府不得供养无财政拨款的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以及政府与事业临时雇员。目前的问题是,政府许多行政、执行、执法等机构,如质监、交通行政、卫生防疫、城管、环保、海事、公路、人事、银监、保监等,甚至像公检法这样的机构,财政都不足额拨款;有的一点都不拨款,而是给收费的政策;许多机构虽然收支两条线,但是,潜规则上实行“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体制。于是,有的政府单位,财政不但不拨款,而且还要从中超收和分成一些;有的财政拨款一点,让它们收费和罚款补充其经费不足的差额。就是一个政府机构中,有吃财政拨款饭的人员,也有吃收费和罚款饭的人员;有的本来就是政府机构,为了收费和罚款,有意设置成行政性事业单位,让它们去收费。现在,几乎到了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机构不收费的,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时,在制定自己的部门条例时,绞尽脑汁巧立名目,设置收费和罚款条款,或者要么就是通过办班、考试敛财,要么通过发放资格、许可证等收费,要么通过已经收了贷款投资好几倍钱的公路来强行收费。公权和部门及公务人员私利相结合,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商业化和公司化,已经成了中国行政、执行和执法的重要特征。因此,不能再延续设机构、不给钱、给收费和罚款政策的模式,一定要在大部制改革的同时,清理和废除绝大部分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项目,废除财政“收支两条线”体制,将“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视为公权腐败来严格禁止和问责。

(二)财政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相分离

中国财政,过去在经济建设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下,把相当多的财力用于经济建设,非建设性的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不足,公共服务资源缺乏,大部分财力还没有用到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我国近年财政预算内支出中经济建设的比例为1/4左右,如果包括用各类预算外基金、土地收入和政府预算外变相借款筹资而形成的建设项目支出,建设支出的实际比例更高。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过多,也是宏观经济中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预算改革中,需要将中央财政发行债券收入,不再用于补充经常性预算,调整用途,并仅仅用于项目建设。如前所述,各级政府的建设项目用发行债券来筹集所需资金,一般性预算中只列付息项目。

二、政府支出体制的改革(中)

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和重大设备采购,一般有这样一些特征,表现为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量大;与日常行政公务开支相比,表现为非常规性,有的年度建设项目多,有的年度建设项目少,年度与年度之间开支不均衡;由于财政收入一般表现为稳定均衡增长性,而建设项目又是年度之间不均衡支出,如果将公共设施建设作为常规支出,则年度之间财政预算很难平衡。因此,需要将各级政府的建设预算和经常性预算分离。(1)政府所有的公共建设项目,都以发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单独编制本级建设项目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财政经常性预算中设置付息科目相对应,一个阶段的借债建设规模,受这一阶段财政付息能力的制约,对于中西部地区,财政在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其项目建设付息部分的支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其通行的做法是,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而其付息则列入政府预算,这样财政支出在年度之间就被均匀化了。(2)规范发债程序和机制。首先,需要建设的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财政部门提出预算和发债的动议,提交人大讨论。人大或者否决,或者予以通过。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在人大要进行各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听证会听证,听证会有权否决、修改和通过。一些特别重大的借款项目,还需要州或者市县镇的公民投票公决。其次,再由中立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政府的信用进行评级,包括政府的收入、债务、赤字等情况,政府未来的收入和还款能力预测,政府过去付息的行为等。以此给政府所发的债券以信用评级。再后由政府委托券商通过银行发行政府债券。(3)对于建设发债进行宏观控制。考虑到中国的共和制政体,地方政府的发债要由上级发改委审批。主要标准是,不能超过规定的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债务比例线和债务余额当年财政收入比例线,还要考虑未来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和付息能力。(4)规定建设项目前置论证和核准的程序、机制和时间。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前的各有关部门的论证和评价,需要前置,并按照论证内容的简易和复杂程度,规定法定的时间限制,以避免预算已经批准,但各部门论证和评价历经一到两年而不能开工建设的情况发生;有必要由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来归并、协调各部门的各种论证,使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以有利于建设预算的顺利和按时执行。

最后,中央一级由财政经常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产预算和建设项目预算,省县级政府主要是经常性预算和建设项目预算,合并形成一级政府的《预算法案》,依法编制、讨论、审批、执行和监督。

(三)建设公共服务型预算

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传统的财政体制带有生产建设和为计划经济服务的特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也要从生产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财政,从而在财政方面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

1.按照公共服务型财政和不同的预算确定预算科目

公共预算,应当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其项目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支出较大的项目应当是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低收入补助、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消防、治安等方面。因此,(1)需要按照执政为民和公共服务的理念设计一个公共服务型的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科目。预算科目要将政府行政部门的预算与本部门执行的事业等功能预算分开,避免行政管理费用挤占事业费用的情况发生;科目与国际上各国通行的公共财政科目接轨,便于反映政府公共服务的结构和程度;细化预算科目,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从功能上、性质上进行预算科目规范分类,建立多级预算科目体系,每项支出都要有相应的对应科目,把预算具体到部门、单位和项目。(2)一些科目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调整。如非税收入项目,包括一些政府基金,有的需要费改税,有的需要清理和废除。因此,还需要一些临时的过渡性科目。(3)取消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科目。如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科目,在项目建设预算与经常性预算分开和发债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联动改革后,需要从经常性预算中予以取消。(4)对社会保障、国有资产预算(或者国有资本金预算)、建设项目预算,按其需要,进行特殊的分类和设置专门的收支科目。这些特殊的预算与经常性预算有所区别,不能纳入经常性一般预算进行核算,需要按专业和功能,设置其科目。比如,如果国有资产预算,其收入有经营收益,支出有税金、上缴利润、划拨给社保的资金等项目。并且,按照资本经营编制预算,则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收益角度的不同,所设置的科目也不同。

2.压缩行政公务支出

据政协委员任玉岭计算,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我国仅预算内支出的行政管理费用已增长87倍。预算内的行政管理费占预算内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3年上升到19.03%,这个比重,比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分别高出16.65、14.84、13.97、12.53、11.93和9.13个百分点。实际上,这里还没有包括在预算外经费和地方土地收入中列支的行政公务开支。如果将这部分加上,中国各级党政行政司法等公务经费开支,可能要占到实际总支出的40%左右。

“十二五”期间,特别是从2011年到2020年的10年间,应当有一个中长期的硬性规划,即将党政及行政性事业的支出比例,从目前占政府实际全部支出的40%,到2020年时,压缩到18%左右。每年安排一个党政及行政性事业支出比例降低2%多一点的计划,并强制和切实执行,到2021年时,党政及行政事业经费占政府支出比例降低到意大利政府行政公务支出比例的水平。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

3.保证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快速和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