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高度警觉不等于现在就立即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打破常规、全线动员。“警钟”或“警报”在这里更多地是一种比喻,而非针对普通公民的紧急行动号令。除疫情凶猛的疫区外,当前之于甲型H1N1流感,政府和公众还必须做到“警而不惊”、“防而不乱”。应当看到,此次疫情至今并未出现全面爆发之势,这是个基本事实;更重要的是,人类此次实施的防疫抗疫举措,远比应对2003年SARS之疫更为主动,而主动性来源于透明、合作与科学精神——由于经年的不懈努力,更由于2003年SARS危机后更多共识的建立,许多国家的防病救灾体系均有所加强,各国联手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能力大幅提升,“全球流感项目”建立的监测框架也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在新型流感之患面前,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现在都有理由比过去更深具信心,更能够沉着应对、积极防控。
流感疫情爆发于全球经济危机之中,可谓祸不单行。如何处理好二者的轻重缓急,也是对国际社会的重大考验。经济继续恶化,势必削弱救灾财力、物力;疫情扩散,则无疑将对经济活动形成梗阻。若干研究机构试图评估此次流感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但因流感本身高度不确定,评估结果也自然依赖不同的疫情预设情景。国际社会目前可能的作为,恐怕只能是通力合作,全力防范其全球性爆发,并在制定防控措施时正视其经济成本。
当前,有些国家采取的防控举措受到质疑,甚至引发外交“口角”。解决这些问题也应诉诸科学。例如,对于隔离究竟能否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应不应该暂停从疫区进口猪肉制品,有无必要关闭边境、关闭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均应理性对待。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初衷,便包括防止疫情防控中的“不当干涉”。
与六年前应对SARS疫情的迟缓、被动、不透明形成了鲜明对照,中国政府此次采取的防控措施堪称及时、有力,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迅速建立,检验检疫、疫情监测、生产储备均认真细致。特别是政府高度重视疫情报告和信息公开,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并要求“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内外最新疫情信息”,这一切都令人欣慰。但也应看到,疫情威胁出现,再度挑战中国欠完善的地方医疗防疫体系,已经走上前台的医疗体系改革如何蓄势而发,会成为重要关注点。
流感与人类相伴已有漫漫2400年。仅在近一个世纪中,人类就抗击过三次大规模的、极具杀伤力的流感爆发——1918年的西班牙流感、1957年的亚洲流感和1968年的香港流感——为此付出了亿万生命的代价。虽然在与流感的长期抗争中,人类逐渐学会与之共存,但此次甲型H1N1流感汹汹而来,又是一次激战,而且很可能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唯此,“警而不惊”当为常态,这不仅是分寸,更是境界。
-2009年第10期-
群体性事件求解
需要有针对性地去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2008年6月28日是贵州“瓮安事件”一周年。恰在此时,湖北“石首事件”也告一段落。两起事件均因一起“非正常死亡”而起,中间都经历了验尸争议、冰棺储尸、聚众围棺等情节,显示出“历史惊人的相似”(马克思语)。不过,在“瓮安事件”中,政府处理及时、担责主动,颇得人心;而此次“石首事件”不仅未能汲取已有经验,反因地方政府麻木僵化,塞责彷徨,酿成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坏、出动警力最多的“群体性冲突”,使人抱憾之至。甚至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专题和“人民时评”上明示褒贬,足见人心向背与官方舆论在此并无分别。
其实,从“瓮安事件”到“石首事件”一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全国范围影响的就有十多起,包括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会宁警民冲突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等。各地政府在处理方式及能力上,较前些年有明显改进,但仍显示态度、水准、方式各异,经验和教训都需要总结。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国60周年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须缓释社会积怨,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做出更深入的检省与思考。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我们也看到了许多解决较好的实例。在不久前的广东韶关工人斗殴及稍早的重庆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当地省市政府能直面现实、顺应民意,在事件前期单一矛盾凸显之时,即通过对话与协商,及时妥善地平息了事端。在“瓮安事件”中,时至第五天,民众与官方的对立几近失控,已经出现局部暴力。贵州省省委书记则洞察因果,严肃地指出此次事件“表面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以此认识,较为果断地对当地相关主管领导做出处理,进而合理有效地平息了事件。
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还可以看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通道畅通。
法治建设在这一层面具有特殊意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当前法律体系下中国的警权远比成熟法治国家要大,警方和检方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谦虚谨慎,善用慎用权力,避免粗糙执法助燃民怨。从更广的视角看,目前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主要还是政治性解决,而社会最终需要法治健全这一最可靠的稳定器。此路漫漫,但可在应对具体社会事件时着力维护司法独立,并建立正当程序,确保冲突双方平等的控辩交流,进而推进法治建设以竟全功。这意味着始于足下且持之以恒的努力。
-2009年第14期-
怎样与工人对话
“通钢事件”说明,国有企业内部代表工人利益的机构(例如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如何脱离经营者控制,成为真正表达工人诉求的自主性组织,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化发生上万钢铁工人抗议企业改制的示威活动,民企派出的新任总经理在上任当天被殴致死。这不仅是近期最令人震惊的特大新闻,也是中国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最惨烈的事件。因为此事具“劳资冲突”的显著特征,众多评论纷纷指责主导通化钢铁集团(下称“通钢集团”)改制的吉林省国资委未能与工人充分对话沟通,更有媒体以“通钢改制有没有事前征求工会意见”为题著文,断言改制未与工会商量并获支持,是引发工人与政府及股东代表冲突的直接原因。
这些分析或许没有原则性错误,但远非完整也未触及根本。只要对悲剧发生的过程详加探究,不难发现,整个事件要复杂得多,其教训不仅属于通钢,属于吉林,也属于仍处在改制探索中的众多国有企业;其核心不在于所有者是否有必要与利益相关方工人对话,而在于如何对话与何时对话。从根本上说,就是双方能否建立起对话合作的长期有效机制;国有企业内部代表工人利益的机构(例如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如何脱离经营者控制,成为能够真正表达工人诉求的自主性组织。中国改革走到今天,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以“通钢事件”为例。通钢集团过去是“一股独大”的国企,企业管理层包括了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和工会,虽然机构林立,但其实是一元化的管理系统,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本身不具备独立自主表达意见的空间。在付出大量改制成本“减员增效”之后,通钢集团2005年11月实施了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改制,成为国有相对控股、民营企业持股1/3强的多元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也有民营企业派出人士加盟。但是,其工会和职代会仍沿用原有系统,掌控在国企管理者之手。
于是,出现了根本性矛盾:吉林省国资委和建龙集团作为主要股东,在企业展开重大战略调整和变革之际,并不具备及时了解工人诉求、获得工人合作的直接通道;劳资之间的利益协调,仍然通过传统国有体制下经营者一体化的机制进行;新老股东在企业的代理人出现矛盾,极易简单转嫁为工人与新股东及其代理人的矛盾;工人缺乏获得利益保障的安全感,对政府代表失去信任,对企业的进一步产权变迁心存疑虑,拒绝合作,甚至选择走向对抗。
在经济过热、钢铁行业鲜花着锦的前几年,矛盾仅表现为小摩擦;至2008年下半年经济变冷,底子就掉了出来。国资出资人和民营企业家作为大股东仍然“高高在上”,而老国企经营者早已具备“内部人控制”能力。冲突的爆发只是时间和契机问题。
目前颇遭非议的吉林通钢股权交易,其实是一宗“阳光交易”。7月22日,吉林省政府做出同意建龙增资控股的决定,国有出资人立即启动预案,希冀通过与通钢各级管理层及工人的“征求意见、疏导解释”,获得理解和支持。从当天下午到7月24日,各类会议陆续召开,宣讲材料应有尽有,“不裁员、不减薪、适时提薪”言之凿凿。然而,只要改革不能获得原国企经营者亦即“内部人”支持,股东们根本不具备与广大工人理性对话的通道,甚至无法取信于人。一切都太晚了。
回过头来看,7月24日的抗议活动从一开始就有暴烈特征,当天下午甚至出现建龙派出总经理受到搜查追打、扣为人质的恶性事件,众多工人围观无人劝止。劳资冲突之甚已是明证。从长远而论,盲动对抗只是断送了企业通过增资改制走上良性轨道的机会,最终受到伤害的正是靠钢铁城为生的通钢广大普通职工。
这是一个没有单一解的巨大悲剧。可以观察到的教训多维而且沉重,但有一点已经相当清晰:中国渐进式改革框架下的国企改制必须准备支付更大的成本,顾及多方的利益,形成具有制衡力的机制;以法治为基础,企业包括国企内部工人自主性组织的建立及其独立性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
-2009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