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舒立观察:中国十年之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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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治天平(3)

发生在沈从文故乡湘西凤凰县的塌桥之灾,无疑正是近来最为业界关注的国内灾难性事件。截至本刊2007年8月17日周五晚发稿,此案死亡人数已达47人,死者均系现场农民工,其情状惨烈之至。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均在事发之初即作出重要批示,表达了特别的关切之情。全国数十家媒体及时赶往凤凰县采访报道,向公众实时传递事件真相。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在这样一个严峻的时刻,在惨案现场附近,竟然发生了多家媒体记者在当地县城一家招待所正常采访时被殴致伤的严重事件。据信,动手打人者系当地政府人员。虽然此事已通过互联网为公众所知,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打人者受到相应处罚、当地政府官员向受害人公开道歉的消息。更有甚者,遭到殴打的五名记者分别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和《经济观察报》,而湘西宣传官员事后仅在小范围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致以“歉意”,且宣称其他媒体进行采访属于“违规”,“非法采访人身安全不受保护”。

对于这种言行,惊愕之余只能以“太过荒谬”概之。“8·13”事故是2007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也是桥梁施工中发生的少有的坍塌伤亡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必须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已赴凤凰调查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语)。只要对生命存有真诚关怀,只要不想让这样的惨剧重演,公众必然而且也完全有权利了解事故的真相,知悉事件的进展,探索事件的原因。为公众知情权,新闻记者必须尽职尽责地进行采访。如果说在事故现场采访时尚需考虑排险本身的技术性需要,五名记者在县城一家招待所对遇难者家属进行采访,其正当性就更加无可置疑。

进一步说,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角度看,任何一个人都有权了解事关公众利益的信息,这其中当然包括专业于此的记者。被采访者如果不是与该信息相关的身负职责的人,可以拒绝采访;被采访人如果是与该公共事件相关的当事人或者具体负责的政府事务官,原本有义务向公众主动提供信息;如果在现行状态下需要遵循事务官职业道德,不能擅自提供信息,则可以合理说明情况,因为信息可能需要政府官员去发布。但不论哪种情况,采访者当然有权提问。在任何法律法规的层面,“非法采访”一说都难以成立。

当前壅塞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的最流行做法之一,是以质疑记者作为采访者的“真实身份”为名,对采访活动进行阻挠。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采访者之所作所为。如果此人以采访之名诈取钱财或违法行事,则无论是否属职业记者,来自何等尊显的新闻单位,均应绳之以法。但如果非职业记者仅以记者名义了解某事的真相,他或她与被采访人之间只是形成某种道德关系,并在他或她与被假冒的媒体之间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当由司法去解决。任何情形下,此事均不可由任何人用暴力去校正。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人身安全是公民最低限度的权利。身为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均有保护之责。岂能面对记者人身权遭遇侵犯的现实,公然推卸责任,甚至视为当然?是非其实相当清楚。需要反思的是,近年来记者被打事件何以频频发生?回首往昔的惨剧,我们可以看到,对记者而言,其动机可能成为被打理由,其证件可能成为被打理由,甚至其所在媒体的官方权威度也可能成为被打理由。至惨重者,则其人可能被打致死致残,而行凶人往往能够以种种借口得到当地官方不同程度的荫护。新闻记者几乎成了高风险职业。这种情形在昭显少数地方政府官员对于舆论监督的恐惧之情的同时,更表明其法治意识之淡漠。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之时,保护记者的权益应当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基层政府的基本共识和坚决行动。

应当承认,在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记者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方可体现社会信息的透明度,体现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承受度和成熟度,因此体现社会的和谐度。国内外的历史都已证明,记者这个职业特殊但并无特权。一方面,新闻工作者承载着现代社会特殊责任,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重要角色,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另一方面,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其实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保护记者的这些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从凤凰塌桥记者被殴事件中痛定思痛,我们更应重申这个基本道理。

-2007年第17期-

“毒奶粉事件”:政府该做的和不该做的

在不应缺位时缺位,在不应越位时越位。鉴往知来,从何做起?

国人尚沉浸在成功举办奥运会的喜悦之中,三鹿“毒奶粉事件”不期而至。事件曝光后,政府反应相当迅速,制度层面的调整亦在展开:从对受害婴幼儿免费治疗,到全面检测乳制品质量并公之于众;从终止施行八年之久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到企业负责人刑拘以及地方政府和质检部门首脑去职,种种举措可谓坚决而且颇具透明度。

然而,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同时,我们更关注的还是让悲剧不再重演的制度建设。应当承认,此次三鹿及众多乳品企业的问题波及面广,后果严重,直接可见的原因固然是企业未能把好产品质量关,说得更重些,还涉及社会责任的缺失。但显著的制度原因,则在于政府没有当好“守夜人”。中国的乳制品行业是改革起步较早、竞争较为充分的开放性行业,但因乳制品的安全直接关乎公众生命健康,需要通过事前的恰当监管对生产者加以约束,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

如今,政府失灵、监管失察引致问题爆发。危机当头时应急式、运动式的监管风暴实出无奈,更重要的还是以此事件为契机,大步推进体制变革,从根本上分清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唯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让孩子和大人都喝到“放心奶”;也唯有如此,才能让这起上万婴儿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代价的悲剧事件,成为走向未来的新起点,真正建立起食品业“中国制造”的信誉。

从此次“三鹿事件”分析,政府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呢?

对于前者,舆情已颇有共识:政府该做的是监管,而乳品质量的监管环节“政府缺位”是沉痛教训。不过,中国已经放弃往昔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牵涉到一套相当精巧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这包括监管者在产业链中的角色、位置;包括实现责权对称,坚持信息披露;包括如何监管监管者以防“监管俘获”和滥权;还包括如何掌握监管分寸防止过度监管;等等。当然,政府作用的内涵又远大于狭义的监管,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和保证公正执法自是题中应有之义。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事件中,监管体系“政府缺位”的缺口相当清晰。质检总局虽在2007年5月的宠物食品出口风波中已知三聚氰胺之祸,仍未在国内食品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检测标准,更未安排实施相应检测;此外,免检制度竟用于婴儿食品,且常年不作改进,都是严重的失职。而失职发生,正与过往责权极不对称的制度安排直接相关。

质检总局在2007年8月24日即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98号令),严令必须及时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而三鹿“毒奶粉”至迟在2008年7月中旬至8月初间已由甘肃省卫生厅和厂家分别认定并上报,但无人实施召回规定,三鹿亦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令不行禁不止的现状令人痛心疾首。

进一步说,恰如前一时期质检总局一司长“非正常死亡”事件曾引起对腐败的广泛质疑,“三鹿事件”进一步把“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提到公众面前,相应的制度修补成为紧迫任务。

“三鹿危机”事涉“政府缺位”,还容易使人忽视这一事件中“政府越位”的教训。二者并存,且越位使缺位的后果越发严重。在国家质检系统,免检制度与“中国名牌评选”并存,就是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典型例证。由政府评选名牌或以国家背景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其实质仍是用政府信用为企业背书,企业信用破产将严重损害政府的信誉,导致信任危机,影响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鹿事件”中还有一层显著“政府越位”,就是政府物价部门不应有的价格干预。中国乳品业已经成长为一个年产值超千亿元的大产业,但其原奶供应源头仍是奶农散养模式,价格信号因之更为重要。政府有关部门2008年年初提出对部分商品临时限价,奶制品即在其中;此次“三鹿事件”发生后,再次要求企业稳定奶制品价格。这些措施无疑会严重打乱价格信号,进而影响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生产者的行为。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最终是供求决定价格,而在原料求大于供和成本抬升的市况下,价格抬升本是趋势,人为压低价格的“政府越位”之举,极易导向生产者忽视产品质量或缩减产量,在监管缺位且自律缺失的情况下,则倾向于选择前者。当然,无论何种结果,最终对产业、对消费者都是更大损害。

值得总结的教训还有许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还应包括维护而不是干扰司法公正,鼓励而不是限制媒体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说,辨析“鹿”死谁手、实现鉴往知来的意义就更为重大。“三鹿事件”发生至今,我们已经从政府的行动中看到许多可喜的进步,显示着其修正自身角色的努力,也有理由期望更深刻的变化和更具实质性的亡羊补牢之举即将出现。中国改革30年走到今天,政府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正是步入改革“深水区”的大课题。

-2008年第20期-

从“扁案”看法治

一套人人平等的法治体系,正是防止及纠正“人治”弊端的良方。

200811月12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陈水扁家族海外洗钱案及“国务机要费”案取得重大突破,陈水扁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陈水扁由前“总统”沦落到“2630号”嫌犯,此消息震惊世界,登上了全球主要媒体的要闻栏。不过,两岸中国人对此案的观察,不应止于观赏陈水扁高举手铐呼口号、绝食、拒绝服药等一系列闹剧表演,更应趁此机会,深入思考此案对于两岸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自2006年以来,陈水扁及其家人涉嫌不法牟利的案件即在媒体曝光,不仅引致台岛民众瞩目,也在大陆百姓中引发回响。此后,这起在当时仅涉金1480多万新台币(约合44.85万美元)的事件,并未随陈水扁下台而“大事化小”及至“化了”。今年夏季,瑞士联邦检察署要求台湾当局协助调查陈家海外账户,一纸公文很快见诸媒体,案件亦一跃为数亿元新台币的大案。在检方侦办过程中,除了绵密复杂的政商勾结让人眼花缭乱,还衍生出“调查局长泄密渎职案”、“外交机密费案”等案中案,涉面之广令人惊心。纵使对高官腐败案并不生疏的大陆观察者,也为“扁案”恶劣的贪腐情节及其揭开的黑金政治内幕慨叹不已。

“扁案”可反思之处颇多。众所周知,所谓民主制度,包括三个关键性组成部分——选举、司法独立和以制衡为基础的监督。“扁案”显示,台湾的民主制度仍处于较早阶段,此案之发生,可谓当年选举结果及随之赋予的权力所无法预料的病变;其相当长时间的蔓延,则为台湾行政与监管机制失灵的警讯;而两年来此弊案从揭露到侦办步步突进的过程,当视为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的一次严肃实践和可贵演练。

眼下面对检方问讯,陈水扁以“政治案件多言无益”虚与委蛇、含沙射影,却又承诺“待到法院公开审理阶段,自会向台湾人民报告”,随之竟多以缄默权回应,其言行着实使人深切领教了一个政客的狡黠。随着案情审理的推进,两岸乃至全球具有理性思辨力的人士不难判断:当事人公平辩护的空间是否得到保障,办案的程序能否经得起公评,检审分立的角色是否清楚,广大民众对案情的知情权可曾被尊重。对于华人社会来说,当一名退职“总统”被押于普通囚室之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陈规已难寻踪迹。无人无党派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法治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