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舒立观察:中国十年之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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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民生情怀(2)

从辽宁等地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结构调整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能表现得非常残酷,而仅仅依靠本地新成长起来的产业来解决再就业难度非常之大。恰如有识者已经指出的那样,面对这类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加快劳动力流动,而劳动力能否有效流动,又依赖于住房、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否到位。这就要求中国正在进行的各项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力度,能够形成比较完善的跨地区安排机制,并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和加快城市化进程。在任何情况下,兼顾全局、目光长远的改革举措,都会更有利于克服眼前的困难,也有利于未来的就业前景。

中国在经济调整和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再就业难题的确非常痛苦。尽可能妥善解决矛盾以减轻痛苦很有必要,中央的各项相应政策、政府支付的亿万资金,都体现了这种必要的努力,其精神就是兼顾公平和效率、发展和稳定。然而,缓解痛苦的同时,改革的手术还是要继续下去,而且要加快速度。除了继续并扩大市场化改革,我们其实别无选择。

-2002年第18期-

“祝均一案”警示社保转轨风险

社保弊案折射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所面临的困境。

2006年8月,上海社保局长祝均一被“双规”引发的舆论震荡,一直在海内外持续。官方消息已经表明,此案与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直接相关。目前,多方舆论集中于祝案的性质及人事冲击波;而我们以为,以此次震荡为契机,也到了对于社保体制改革进行再审视和再抉择的关键时刻。

“祝案”具体情节知之不详。然而,长达八年任职上海劳动和社保局局长,祝均一正是当地上百亿养老基金的掌管人,其犯案或多或少会对老百姓“救命钱”的安全性发生影响。特别是祝氏多年来一直被视为“社保专家”,据称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常有“创新”,追求“保值增值”的姿态极为进取。而“创新”有时与违规仅一步之遥,后者又极易成为腐败犯罪的温床。因此,在发现重大违规乃至涉嫌腐败的事实之后,纪检部门及时出手,对掌管社保基金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和必要惩处,都是必需的。

要紧的是,“祝案”就其性质而言或许相当严重,但事情本身并不新奇。中国在近年来建立社保体制的过程中,一直准备推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以期解决往昔由企业“现收现付”引致的巨大养老金支付缺口和激励不足等问题。然而,随着积累的增加,围绕社保基金的违规犯法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且大量发生在地方社保系统。相关违法违规案件从2001年以来便屡有报道,至2006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保局长会议和社保基金监督座谈会更传出消息,称近七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达160多亿元。这个数字,已经相当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累计节余总量的5%。可见问题之普遍!

如今,“祝均一案”爆发,显示这类违规滥权事件不仅发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而且发生在上海这类公认管理水平较高、社保基金较为充裕的大都市,令人备生忧患之心。更重要的是,与这种现象相并存,中国的养老金还存在过于分割、覆盖面狭窄、统筹赤字过大、个人账户过小及“空转”等现实困难。资金的短缺,使积累部分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增大,更成为基金主管者们高风险运作的借口;高风险运作的损失,又引致资金加倍短缺。如此循循相因,后果会相当严重。因此,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与有效使用,除了加强专业监管与纪律检查,还需要从完善制度着手,寻求降低转轨风险的治本之道。

养老保险制度专业性很强。幸有海内外专家学者们近一年来深入广泛的交流与探讨,寻求专业性的制度答案并不很困难。一如识者所指出,中国十余年来逐步建立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已经确立了三支柱模型(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和自愿养老金),这一模型仍应继续。但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到基金积累制遭遇的现实困境,可考虑改为记账式个人账户制(NDC,即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这是在瑞典等一些西方国家实施多年、行之有效,而且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制度优选方案。

尽述NDC之运作,需要引述大量专业性文献。简要说来,这一方式与基金积累制相似,仍以个人账户制为基础,使工作者现在的缴费和未来的养老金享受之间形成直接联系,正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劳动市场效率的正向激励。而两者的差异,在于基金积累制相当于私有的投资账户,缴费做实后由专项基金运作,未来投资收益取决运作成果;记账式账户更像银行账户,缴费后国家担保一定收益率和未来支付,养老金则集中使用于当期支付和购买资产。前者更倾向于分而治之,后者更适于全国统筹;前者极易形成风险偏好,后者可确保稳健诉求。

很显然,同样是按照市场机制引入个人账户,记账式个人账户(NDC)较之基金积累制,对中国更具现实可行性,更便于操作和管理,而且与当前正在创建中的养老体制完全可以有机衔接。这一选择,意味着因建立积累制而难免的当期支付“巨大缺口”不复存在,也意味着“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引致的种种疑虑从此消失。

实行NDC,当然也需要许多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大量信息记录和财务核算;也包括以立法形式制定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养老金规则,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金管理系统。此外,由于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已经是一个现实,因此,退休年龄应严禁提前,并考虑逐步推后,按国外通行做法延至65岁。这对于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广覆盖至关重要。总之,社保体制改革很难,“祝均一案”在上海发生,再次折射转轨风险之巨。当此,NDC或许正是柳暗花明之路。莫若再作考量,然后当断则断。

-2006年第16期-

社保改革的真正难点

要从观念层面厘清社保基金的产权主体,结束地方政府强势介入、集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局面。

显然应拜赐2006年秋天的“社保案”冲击,2007年伊始,上海市关于社保的两项措施都成了新闻:其一是《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二是上海市即将组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中国社保体系危机频现的今天,上海的两项举措虽算不得重大创新,却提醒我们对社保体制改革之本进行再思考。

《办法》于2006年10月30日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类似的全国性法规是1999年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下称《制度》)。相隔七年,两相比较,发现差异并不很大。除《办法》规定纳入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的“养命钱”概念更宽泛,有关基金预决算、筹集和支付,基金结余管理,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等内容,均与七年前出台的《制度》几同。至于上海即将成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则从2001年始就在全国推广,当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此颁布了两项命令,各地随即展开行动,至2005年年底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上海在2006年经历了社保风波之后,痛定思痛,有意亡羊补牢,确实值得肯定;但上海市有关行动多年来居然在27个省份之后,却是新闻的另一面。

其实,无论“监督委员会”还是“基金管理办法”,都并不意味着治本,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多年来一直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但违规违法事件连年不断。近期国内关于社保基金管理之弊有许多深入讨论,综合其中识者观点可以得知,当前除弊兴利正是百端待举,但关键还是要从观念层面厘清社保基金的产权主体,结束地方政府强势介入、集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局面。

中国自1991年养老保险改革起步,已逐步形成了强制性的基本养老基金(包含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企业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为特征的“三支柱”型社保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尊重参保者的产权极为重要,但现实中对个人产权的漠视却无处不在。

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1993年提出、1997年在全国推开的“个人账户制”,政策动因是借其个人产权性质增加缴费积极性,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养老制度。但多年来种种原因使个人账户长期空转,政府挪用个人账户填补当期统筹支付缺口习惯成自然。由是政府已从统筹基金的代理人扩张至个人账户范畴,已经成了基本养老金的实际主人;而个人作为产权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本应行使的外部监督也就荡然无存。

此外,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个人产权性质亦无可置疑。由于这部分补充养老金并不用于当代支付,先天具有投资和保值需求,本可按职工及企业的自身意愿进行市场化管理,由所有者自由选择年金的投资和管理机构。但许多地方政府在控制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也牢牢控制了年金的管理权。例如,上海社保局于2002年同时设立了社保中心和年金中心两大事业机构,后者掌控了几乎上海所有企业的年金。在2006年“上海社保案”爆发后外界方始看清,政府统管的企业年金长期以来与基本养老基金形同一体,相互混用,挤占挪用、盲目投资无处不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中央部门从2004年起先后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确定了年金运营信托模式的市场化框架,规定了年金主要运营主体的职责和资质。2006年9月,在“上海社保案”爆发后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34号文)。这些政策措施都是为了在年金的投资、管理中引进各类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建立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打破长期以来政府社保部门大权独揽的局面。按34号文规定,2007年年底是政府移交年金管理权的大限。

但是,至少在政府年金中心规模最大的上海,年金管理市场化的进步并不显著。据上述1月17日的新华社消息同时披露,上海一个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筹建工作已开始启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选择在沪金融机构中有实力、有信誉的单位及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出资,单独组建一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法定职责,并整体接收原来由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这一机构有望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组建,实现企业年金的整体移交”——现在还无法窥知“新中心”的进一步细节安排,不过官方报道显示的做法,显然与中央主管部门主张由企业自主选择年金管理主体的做法并不一样。政府不愿放弃控制权的意向则相当昭然。

这就是16年来中国社保机制改革的艰辛所在:尽管有好的制度设计,尽管市场化的力量正在逐步增大,但政府并不甘心在本该退出的领域退出或退后。在改革带来的各种利益较量中,最主要的较量是政府和市场的较量。而只要强大的、具有先天垄断特性的政府权力继续横亘于市场竞争之中,则推进包括社保体制改革在内的一切改革便又难上加难。

-2007年第2期-

“三农”首重民生

丢掉“便宜”幻想,打破历史循环,致力全面改革,方是正路。

农历春节假期刚过,新华社就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这是从2004年起,连续第六个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自1978年年底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11个“一号文件”锁定“三农”,足见在中国改革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之重、之难。

2009年“一号文件”出台的背景,较往年更为复杂。世界经济已陷入一场既深且广的衰退之中。在工业化国家“去杠杆化”的大趋势下,中国和亚洲国家依靠外需形成的高增长难以为继。在中国国内,短期经济维稳需要与中长期的结构调整压力相叠加,农民工就业困难和农民收入持续提高的困难相缠绕,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力量相交汇。中国特色的“三农”问题,也因之面临新的挑战。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之中何者为重?这个多年来在政策面争论不休的问题,今年其实有了明确的答案:既然广大农村是未来中国内需增长最强有力的“发动机”,农村消费蕴涵无穷潜力,则农民问题成为“三农”问题之首已是必然的政策取向,农村政策的新思维需要实现从重生产向重民生的转变。

以时点收入情况看,农村人均收入不及城镇人均收入1/3,农村消费水平也仅为城镇消费水平1/3。从纵向看,城乡收入与消费支出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从改革开放发轫到整个20世纪80年代,城乡消费水平对比平均为2.5∶1。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6年,这一比例则变为3.58∶1,显示出农村收入和消费相对比例下降之势。这既是城乡差距的写照,也是中国经济分配不平等的体现。显然,提高农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迫在眉睫,缩小城乡差距任务尤为艰巨。农村改革成败与否,直接关乎农民最终能否分享中国经济改革的成果,出发点和落脚点均为使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为此,一系列关键领域制度变革和创新应当提上日程:

第一当是放开价格。长期以来,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实行管制政策,对农产品贸易实施干预政策,剥夺了农民充分享受价格上涨好处的权利。尽管政府给予农民的补贴已经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但补贴再巨也难以解决数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题。结果,在粮食连续增收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增幅依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提高速度。

第二是放开户籍管制。减少农民数量,允许愿意并有能力成为新市民的农民进城,既可以加快城市化步伐,也可以增加农村人均要素拥有量,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民人均收入。面对目前农民工失业的严峻考验,急功近利的做法是令其“扎根”在农村或“离土不离乡”,以换取城市的社会稳定。实质上,这是将农民工简单作为稳定经济的“蓄水池”。失业的农民工返乡,减轻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却使农民工承担了经济放慢的苦果,民生问题不进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