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何要签手术、输血、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2007年11月23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西院的李丽云母子死亡事件,恐怕读者还记忆犹新:其死因就是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使得能够挽救李丽云母子生命的剖宫产手术无法实施,导致两条生命逝去。
为何死者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书上签字呢?个中原因就是当事人对术前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和目的不了解。
实际上,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院诊疗活动中常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医疗文书之一,是医患双方服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医院方面,医生的职责要求必须向病人告知临床诊断结果、实施手术的原因、实施手术的具体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拒绝手术治疗可能导致的后果等。要通晓这些,这就要求医生在实施这个手术前,对病人的相关情况及手术方案进行全面地了解,同时熟知术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术后并发症等。然后,将这些内容用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通过病人及家属的签字达成书面“合同”。由此可见,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先要“通晓”手术的一切,然后才能让病人和家属“知情”,在向病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对医生的医疗行为也进行规范和约束。
就病家而言,手术知情同意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一种保护形式。因为在签订同意书同时,医生必须对这次手术做到“心中有数”,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和风险要有必需的应急预案。如术中大出血就要预备足够的血源等。
应该承认,多数医院设定的手术知情同意书都是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以手术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如术中麻醉并发症、大出血、急性心功能损伤、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诱发导致病情恶化、术后伤口感染、败血症、心肝脑肺肾等器官功能损伤等)等内容居多。而对手术医生怎样保障手术成功,最大程度降低手术风险,减轻病人痛苦等内容相对较少甚至缺失,这样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就像是“血淋淋”的“生死状”。难怪某些病人及家属疑心重重而不肯签字。如果能把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相关内容写得人性化一些,病人及家属或许能充分理解并乐意接受,也许会尽可能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肖志军拒绝签字的悲剧。
应该肯定,知情同意书上向病人交代的医疗意外及种种并发症,不是医生凭空杜撰的,而是无数病人的痛苦经历和付出生命的代价,由医生总结得出的。同时,签手术同意书不代表医生推卸责任,也不是医院设置的不平等条款,签署手术同意书应是病人完全自愿的一种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知情同意书中出现的“医生不能向您保证手术效果,一旦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表述,不能作为医院免责的依据,因为我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中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无效。
实际上,手术同意书的签署内容不管是多么地细化,也不能包罗万象,涵盖所有的风险,同意书中的并发症在大多数病人身上并不会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却是永恒的。关键在于医患双方是否能相互信任。任何一位医生都不会拿病人的生命当儿戏,医生让病人或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出发点不是推诿责任,而是为了取得对方的理解与积极配合,以便集合双方之力共同抗击疾病。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学科,在人类对抗疾病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未知。在手术、输血及其他特殊治疗疾病的同时,即使方法严谨、科学,一般情况都能取得良好预后,但对病人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伤害甚至更严重后果。如输血会引起程度不同的过敏反应甚至传播疾病等,如何做,需要病人自己抉择。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体现的是医患双方就治疗方式的选择上达成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