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包括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设施、政治行为等。政治思想作为直接、系统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根本和主导,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政治行为,引导着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和民主政治理论的性质。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向前发展。也就是说,从指导思想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所包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简洁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整体。它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制理念;坚持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努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推进国际政治生活朝着和平、发展、合作的轨道前进,共同构建和谐世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彻底解放等。
实践证明,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
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进一步提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也强调:“坚持政治文明的正确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03年2月27日第1版。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也集中体现了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与优势。这种民主政治的模式既与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又超越了过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新贡献。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当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的传统薄弱。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面对的国际背景也决定了我国社会各阶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要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集中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有能力正确处理、协调和兼顾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这个核心只能是中国共产党。不懂得党的领导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就不懂得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真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会迷失正确的方向。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国内外不同民主政治发展模式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顺利发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上的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归根结底都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解放前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人民能够当家作主,解放后唯一的使命也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自身的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社会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然而,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不仅要有切实可行的民主程序和民主规则,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缺一不可。没有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而只能是封建专制的律条;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而只会导致借民主之名行乱政之实,例如“文革”时期那样。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民主与法治理应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会危害党的领导、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与优势的集中体现。在当代,政党、民主、法治都是世界政治文明的基本范畴和题中应有之义。但在许多现代国家中,有政党、有民主、有法治,但却没有真正和谐统一的民主政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内在地有机统一起来,使得政党、民主、法治获得了和谐有序的统一形式。这一有机统一聚合了政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强大功能、人民在管理自己的事务中所焕发出来的自主精神、以及法治规范在现代社会所不可替代和逾越的重要作用。它所释放出的巨大能量是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乃至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所不可比拟的。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与优势,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正确处理政党、民主、法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或可选择参照的模式,是当代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巨大贡献。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安排
政治发展以一定的政治制度为依托,在现代民主国家通常以政党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式,确定和确保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体现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经过艰难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现在,全国人大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大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总(即人民代表大会)三分(即“一府两院”)、各司其职。这样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整体上掌握权力,不与任何机构分享权力的原则,避免了权力的疏离、分散,避免了权力分有者之间的推诿扯皮与争吵,同时又责权分明,便于监督,有益高效。这就兼顾了效率与监督两个方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这一政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如1989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科学规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我国的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聪明才智,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动荡,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又一重要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一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如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就提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1990年8月,江泽民在新疆视察工作时进一步提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从而将“两个离不开”的思想发展完善为“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这一总结概括,深刻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为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