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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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论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4)

总之,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这个人民行使权力的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对于地方、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完善和发展,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要牢,建设得好。”这个说法同样适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这里说的组织建设应当进一步加强,指的是以下情形: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进一步合理规范。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多少为宜,副主任职数设置,年龄匹配;如专职委员比例进一步扩大,最终以多少为宜。二是应该设立人大专委会的地方人大专委会的设置。地方各级人大设置多少、名称职责都应大体统一明确。目前是专委会和工委会并存的情况尚不少见,且数量不一,称谓不一,职责亦不一。三是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其规格、数量、名称也不统一,似应有省一级、市一级和区县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的指导性或原则性规定。四是人员编制应当进一步合理化,目前多数区县一级人大机关编制过紧,人手太少,许多必须做的工作难以到位,是个较大的问题。五是广义上说,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学历、知识、年龄结构尚须进一步合理化,素质能力水平应当进一步提升。

这几个问题应当引起地方党委进一步重视、研究和解决,同时也需要全国人大关注一下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诸多方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与分层级、分类别的原则性指导,否则,单靠地方一是该统一的无法统一,二是难解决的推动无力。这是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

同时,还有一些新的与组织建设有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监督法规定的重要法律监督形式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据笔者了解,这项工作在多数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尚未有效开展。其原因,一是缺乏机构编制,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做此事。二是缺少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这个问题不解决,此项监督终难顺利全面落实。

再有,为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提升总体监督水平和效果,是否可以考虑将现由政府内部设置的某些监督机构划归人大常委会所属,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审计部门在1931年瑞金中华全国苏维埃时期就曾是属于苏维埃的机构,这是我们自己老传统中就有的。如能划归人大及其常委会,显然在预算和财政方面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均能得到较大提升。

这个组织建设问题,是一个比认识提高更重要的问题。把组织建设健全了、理顺了、加强了,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更大效力,这是关系到人民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的一件大事。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

所谓工作方式,是指在一定政治方向指导下的,与一定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态度相联系的工作理念、工作格局(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规则)、工作方法、工作关系等方面的总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理念、工作格局、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包括机构运转方式、行使职权方式、代表工作方式等内容。从这一角度考察,无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做出努力。

由于涉及面过宽,这里只能作举例分析。例如在地方立法方式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现在存在的部门立法、管理立法等问题亟需改变,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格局中的被动地位亟需改变,现在应当考虑建立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的新格局,使部门立法向综合立法、管理性立法向约束性立法、实施性立法向创制性立法转变。这其中,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充分反映人民立法意愿和立法主张,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站在统筹立法全局的高度,综合运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立法前期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以确保立法的高质量、高效益。这里,人大常委会要有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意识,这个问题意识应当是使人大常委会取得地方立法主动权、主导权的核心问题。显然,目前我们的立法方式要向这种新方式转变,尚需作出努力。

再如完善监督方式问题。目前应用最经常的监督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进行执法检查。在这两种监督形式中,究竟如何选取监督项目,就是改进工作方式的一大问题。是选取那些不痛不痒的项目做,还是选取那些一针见血的项目做;是针对那些可以事半功倍的项目下工夫,还是挑些事倍功半的轻松项目做,都是代表一种工作方式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些措施,值得重视。他们选取的监督对象多是“一府两院”体制内具有监督功能的部门,如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如针对政府审计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就具有激发“一府两院”体制内监督活力的作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显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工作方式。

当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问题也是一个很宽、很广的问题。值得探索的东西也有很多。关于前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述职评议工作,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工作方式,有些地方仍在实行中,虽然有些具体细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似不宜一概否定。

(四)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质量和效益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的诸多方面之中,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质量和效益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几个重要方面更加有用有效。比如,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如何进一步增强监督效益等。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尚不够高,地方特色也不够鲜明,法律实施成本不低但效益却不大等问题;是基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方面,存在“水过地皮湿”,效果不明显的现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出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质量和效益问题。

这里结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有益探索提些建议。

在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开始了一些新的探索,这些探索主要表现在:一是进行立法前的立法项目论证,凡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在进入正式立法程序之前,必须经过人大有关专委会的立法项目论证,就是加强对立法(包括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的调研与论证,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入立法程序。这是避免部门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二是加强立法过程中多层次的沟通,如常委会与政府部门之间、人大法制办与政府法制办之间、人大主管领导与政府主管领导之间、人大主要领导与政府主要领导之间的沟通,以增强立法的综合性、协调性,从而提高立法共识。三是进行法规实施后的法规效益评估。即选择实施一段后的法规,由人大专委会和人大法制委进行某一项或某几项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包括预期效果与现实效果之间的比较,执法成本与执法效益之间的比较,执法主体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之间的比较,也包括法规有哪些应该也可以改进之处,从而使我们对自己的立法究竟如何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去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对6个立法项目进行了实验性论证,并对七年奥运立法进行了系统评估。应当说,这一探索对地方人大提高立法质量是会有所助益的。

在如何增强监督效益方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一个方针,那就是“做该做能做之事,把该做能做之事做得有用有效”。简单说就是“该做能做、有用有效”八个字。前四个字是讲从大量的应该做的事情当中选择人大目前能够做、有价值做,有可能做得较深较好的事情,这就是“做正确的事”,而不宜把面铺得很宽,做一些可能不深不透的事情。后四个字是讲把选准的事情做得有用有效,而不是做与不做一个样,或者“水过地皮湿”,既然选准了,那就不见成效决不收兵。这就是“把事做正确”。目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选择监督项目上大体是按这个原则进行的。这样一个原则应当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有帮助的。

当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向着提高质量、增强效益的目标迈进的空间还很大,可做的事情还很多,需要各级、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共同探索。而且,履职方面除了立法、监督,还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也都应向着提高履职质量、增强履职实效方面继续迈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地方人大20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刘政、程湘清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6尹世洪、朱开杨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杨海蛟主编:《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雷厚礼:《中国共产党执政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9俞可平主编:《中国政治发展30年》,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