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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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敬畏之心(2)

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牢记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反映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场所;在这里实行的是依照法律规定、会议决定问题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集体、多数有权、个人、少数无权的规则在起作用。因此,在人大依法履职过程中,特别强调民主,民主审议事项,民主决定问题,从立法、监督到选举、任免,无一不是在民主的本意上按照民主规则办事。同时,人大既强调多数决定问题,也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障少数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注意吸收少数人的意见。因此,充分发扬民主,既是人大履职的基本规则,也是人大履职的基本经验。而民主是否得到发扬,发扬得是否充分又成为人大工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民主说到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制度就是党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牢记法律是人大工作的灵魂,法律规则是人大工作的基本依据,法言法语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履职行为和公务活动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法律。同时,在地方还有依据上位法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还有规范各种会议和工作的程序性规则等。离开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可能开展工作。而且,人大依法办事,不是装样子,不是摆姿态,不是搞形式,不是走过场,而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地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这三句话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人大工作经验的结晶,称得上是三句真言。但它不是相互隔绝孤立的三句话,而是一个密不可分、三位一体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党的领导是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扬民主(也即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质和核心,依法办事(往大里说也即依法治国)是行为准则。可以说,这个三位一体的经验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规定,说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实践中发育和总结出来的这个三位一体的经验或原则,成为中国共产党在2002年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政治模式的经典宣示。

十六大报告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而又进一步解释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里说的三者有机统一的要素与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三位一体经验的要素是完全一致的。从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紧密的逻辑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与逻辑总是一致的。我们还可以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找到它们的紧密的历史联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是这样说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段话可以说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最初表达方式。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经验,到十五大的表述,再到十六大的表述之间的历史线索。这种人大基本经验和民主政治基本原则之间的历史与逻辑的紧密联系,既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形成三者有机统一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同时也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对于这样一个作为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制度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理应怀有敬畏之心。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发展的历史新高

让我们先从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府组织形式发展史的角度做些考察。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议会的虚伪性、清谈性进行过许多批判。但是,他们并不一般地否认代议制的作用和意义,倒是充分肯定了它的历史进步和未来意义。简单说,就是代议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可以用,无产阶级也可以用。但是,需要进行改造。1871年,法国巴黎爆发了无产阶级革命,起义中的工人阶级在战火中创建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马克思以敏锐的政治眼光对事件进行了同步跟进式的系列评论,这就是后来形成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书中有他对于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的考察与设想,其中有一段最有代表性的话是这样说的:“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多数当然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和公社委员一样,都应当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法官也应当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并且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可由公社里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46-647页。可以说,马克思设想的作为与资产阶级代议制形式或政权组织形式相区别的无产阶级代议制形式或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议行合一,而不是三权分立。马克思关于议行合一的思想也有他的理论源头,那就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一些论述。但是历史上的巴黎公社只存在了几十天,它关于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践是不充分的。

把马克思的设想付诸实践的是列宁组织实施的苏维埃政权。十月革命后,列宁是完全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构建俄罗斯社会主义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在1924年宪法中,苏维埃政权的决定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自己的执行机关即人民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直接领导或指挥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多兼任人民委员(相当于各部首脑)。这里虽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之间有些朦胧的区分,但在实质上是一个议行合一的模式,而且上层下层一致。到1936年的苏联宪法中,这种议行合一的模式有所变化。即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层面议事和执行相对分开,设立了有明确含义议事机关即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有明确含义的行政机关即部长会议,后者对前者负责。但在加盟共和国以下各层仍然是实行议行合一,不单独设立政府机构。从形式上说,这一阶段的苏联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在特点上是上分下合,即在议和行的关系上,上层是分开的,下层是合一的。这一阶段以上分下合为特征的苏维埃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比起前一阶段的完全的议行合一来,应当说是一种改革。

列宁就无产阶级组织政权的实践说过这样一段话:“巴黎公社在这条道路上走了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一步,苏维埃政权走了第二步。”《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5页。前面曾经说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1979年以前,是仿照的改革以后的苏联苏维埃模式设计和建设的。但自1979年我国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确立之后,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我们沿着改革的方向继续往前走了,建立了从上到下议事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明确分开的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步使得我们的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比之以往的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具有许多新的特点,甚至是具有根本性质的特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可以说,1979年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上走出了第三步。

让我们再从近现代民主代议制发展史的角度做些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