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除按招标程序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对报价、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外,会碰到评标难点,这是随时会出现的问题。比如,①所有投标者技术规范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技术性能档次不同。价格有差异;②主要部分大致相同,但辅助设备差别很大;③投标者技术规范大大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是设备采购不同于一般货物采购,由于各自的设计、工艺与配置不同,其价格必然存在差别,有时最低价确定对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但招标机构的评价标准绝不能以最低价格作为最终判定权。
总之,评标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是关系到整个招标是否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结果是否能使用户得到最大效益的关键。由于招标内容的千差万别,设定一个统一的评标过程和办法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实际可选择招标方认为适宜的办法进行,但评标原则和中标原则不能变,因为招标的公正性要绝对维护。
(三)评标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评标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
1.商务评审内容商务评审的目的在于从成本、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估量授标给各投标人后的不同经济效果。参加商务评审的人员通常要有成本、财务方面的专家,有时还要有评估以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商务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进行对比分析,评价该报价是否可靠合理;
(2)投标报价构成是否合理;
(3)分析投标文件中所附资金流量表的合理性及其所列数字的依据;
(4)审查所有保函是否被接受;(5)进一步评审投标人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程度;(6)投标人对支付条件有何要求或给业主或采购人以何种优惠条件:
(7)分析投标人提出的财务和付款方面建议的合理性。
2.技术评审内容
技术评审内容的目的在于确认备选的中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以及其所提供的方案的可靠性。与资格评审不同的是,这种评审的重点在于评审投标人将怎样实施本招标项目。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书是否包括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技术文件,它们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说明和图纸是否一致;(2)实施进度计划是否符合业主或采购人的时间要求,这一计划是否科学和严谨;(3)投标人准备用哪些措施来保证实施进度;(4)如何控制和保证质量,这些措施是否可行;(5)如果投标人在正式投标时已列出拟与之合作或分包的公司名称,则这些合作伙伴或分包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保证项目的实施和顺利完成;(6)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技术上有何种保留或建议,这些保留是否影响技术性能和质量,其建议的可行性和技术经济价值如何。
总之,评际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内容相一致。除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因素,经综合考虑后,确定选取最低报价的投标。因此,通常并非以投标报价最低作为选取标准,而是将各种因素转换成货币值进行综合比较,并选取成本最经济的投标。
(四)评标程序
为了使复杂的评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评标机构应事前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工作规范,即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拟定评标工作大纲,确定评标准则和工作方法,并进行明确的分工,以使评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评标工作分两大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评,审查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规定的符合性及实质性的确认,将那些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与规定有实质性的保留或偏离的投标书剔除,不予评比;第二阶段是详细评标,对校正的投标报价算出评比标价,进行比较,排出名次。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邀请评比标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分别就技术方面、合同方面、进度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澄清业主提出的问题,将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并且在技术能力及财力各方面均符合标准的投标人。
1.初步评标
在正式评标前,招标机构要对所有的投标书进行初步审查。这一阶段的工作,首先是剔除那些不合格的标书,其次是检查标书中的计算错误或填写遗漏,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加以更正及补充。所有的更正及补充,都应由投标人书面确认。最后是将修正的标价按高低顺序排队,选中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3~4家进行详细评定,作为被选对象。
审查初评时,要涉及一些表格,应当分别将投标文件中需要审查的资料填入表中,以便审查。审查时将其与资格预审的资料进行对比。初步评标的内容及步骤如下:
(1)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是否有算术错误,若有则进行更正。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更改后,评标委员会要向投标人发出通知,告知情况,并取得投标人关于同意这项修改的确认。对于较大的错误,评标委员会视其性质,通知投标人亲自修改。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该委员会对投标算术错误的更正或拒绝改正,评标委员会将不再接受该项投标。
(3)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4)在详细评标之前,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以最低标为标准,剔除过高的报价。具体方法是,先找出两个最低标,将二者加权平均得出一个基数,再在此基数上规定适当的百分比,划出合理报价的范围。然后,将所有高出此基数一定百分比的投标全部排除。上述百分比定在多少合适,要看招标合同金额的大小和招标项目的价格等特点而定。
2.详细评标
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要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要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在评标时,当出现最低评标价远远高于标底或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时,应废除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选出的几家投标书还应进一步进行审查,对投标书要点逐一研究、摘录。对投标书中不恰当、不明确的地方及可能存在错误、疑问的标价,要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要分别写出澄清要点。对须澄清的问题,先约定时间与投标人口头交换意见,然后由投标人指派的代表签字或单位盖章后送交书面的澄清材料,作为终评的依据。但如前所述,这种澄清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评标方法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每一个招标项目因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具体内容方面也是不同的。这里的评标方法,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和手段,即评标以什么因素为基础进行。实践中,评标方法主要有四种:
1.打分法
采取这种方法,将评标要考虑的因素按重要程度不同,确定其占评标总分数的比重或权数;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分别对每一投标的各个部分进行评价、打分;将投标的各个部分的得分与其相应的权数相乘,得出各个部分相应的加权分值;各个部分相应的加权分值汇总,即计算出每一投标的得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候选人或中标投标人。
采用打分法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投标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交货期或竣工期,偏离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配件价格及售后服务,标的性能、质量,技术培训和服务等。其中,标的价格的分数权重在所有因素中占的比重最大,一般都占60%以上。
打分法的优点是综合考虑,能从难以用金额表示的各个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因此应用范围较广。缺点是难以十分准确和客观地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分值权数和每一性能应得的分值,有时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指标。
2.最低投标价法
这种方法将价格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重要因素,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果投标人未能在限期内进行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不作为中选投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作为中选投标。如果第二个最低投标也存在如上情况,则以此类推。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项目,如简单商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采购项目的评标。
3.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与最低投标价法的基本原则相同,都是将价格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重要因素,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两者的区别在于,最低投标价法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进行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以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价格计算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重新计算,计算出每一个投标的评标价格,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价格为基础进行评审,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选投标。
最低评标价法有其价格计算标准,即评标价格等于成本加利润。其中,利润为预先确定的投标人应得的合理利润,成本的计算则有其特定的计算口径。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与最低投标价法基本相同。
4.寿命周期成本法
采用这种方法,需要将今后的运行期内的各项后续费用折现并与投标报价合并考虑,并以此为基础,选择总成本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
在计算寿命周期成本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报价的基础上加上全部运行期内的各项后续费用,再扣除标的物净残值,得出寿命周期成本。其中,各年度的后续费用及标的物的净残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贴现率折算为净现值。寿命周期成本法适用于大型建筑构建物、大型成套设备等运行期内后续费用较高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价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组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上报采购机关。
三、决标
招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审后,由购货人或业主裁决中标人,这就是决标。决标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买方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的审查。决标后,购货人或业主立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其中标,并通知未中标人其未中标的结果,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买方将迅速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为了使决标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制定一些决标工作原则。比如:
(l)决标要公正、客观;
(2)能达到对买主最有利的目的,即不但价格低,而且工期短,买主承担的索赔、争议的风险最小等;
(3)对开标后投标人为竞争中标所提出的附加优惠条件一般不予考虑;
(4)要保证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技术的进步等。
在整个评标与决标过程中,评标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四、授予合同
前述程序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并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决标后,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洽谈签订采购合同。这里所说的洽谈,是指在签订合同前相互澄清一些非实质性的、技术性或商务性问题。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而且不得要求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义务,也不得有标后压低价格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具体的合同签订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合同文本寄给中标单位,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并退回;二是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人前来签订合同。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买方如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在与卖方协商前征得采购机关的同意。在合同履行中,买方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服务,经采购机关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正式生效,招标人凭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副本办理付款手续,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拨付货款,采购工作进入合同实施履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