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公开化原则的促进外,传媒报道听证会对其他听证原则也能带来正面作用。不过相对于它在听证公开化里扮演的角色,传媒报道听证会的其他正面作用也是有限的,而且同时带来的负面作用可能会更大(见后)。无论如何,我们对这些有限的正面作用也会做一些简单介绍,以与后面论及的它们对这些原则带来的负面作用加以比较。
(1)促进公众参与:加温作用
有鉴于国内现有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导,公民自发要求的听证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不会太多,听证的民主化功能显然尚待改进。而传媒反复报道听证后,公众就会越来越重视听证活动,从而逐步主动要求召开某些他们特别关心的听证会,因此媒体对促进公众参与有着加温作用。
(2)促进公正平等:补充作用
听证会上虽然尽量追求不同意见间的平衡和公正,但假若有某种意见的代表没有出席,或会议上的意见完全地一边倒,公正化的听证理念还是难以达成。传媒报道听证会时却可以自行处理正反意见的比例,特别是适当地兼厘页少数人的意见,对于听证的公正化能起到补充作用。
(3)促进合法规范:监督作用
听证会虽然有章程规范,但这些规范在听证设立的初期尚未完全成型,让各方难以完全跟随这些章程处理听证问题。传媒的报道无形中在官:方规范之外就变成对于听证活动进行外在约束的一种非正式的民间规范,确保听证会不能草率了事,因此对于听证有着监督作用。
(4)促进理性抉择:核实作用
虽然听证举行者会邀请专家学者就听证当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专业知识,但专家们的会议发言、特别是会后的发言,仍难免受到会场内的技术限制,例如对准确的数字或精细的法律条文可能掌握不足。媒体的报道能够弥补这些技术性的不足,因为它们有充裕的时间复核听证会上各人的发言,并提供资料性的补充,因此传媒对于听证有核实作用,以便充分发挥听证的理性抉择功能。
(5)提高决策效率:代理作用
听证会举行当局有时需要做大量的文字准备及后期工作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而一旦它们能保证传媒对于听证活动进行报道,就可以把部分准备及善后工作交由传媒进行,省却内部处理文书方面的手续。例如各地人大在媒体刊登听证会广告,就已经成为惯例。因此传媒报道是对于听证举行单位的一种“代理”服务,能有效促进和确保听证的高效运作,实现公共决策的最大效益。
3.负面作用
传媒报道听证时,虽然充分发挥了举行听证的“公开化”原则,并对其他听证原则有所促进,但同时却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五种负面作用,可能与举行听证的其他五项原则等有所冲突。现分述如下:
(1)非民主化:“超级听证”
举行听证的原意之一就是决策民主,让公众全面参与公共决策的运作过程。然而,能直接参与听证会的公民始终属少数,他们的身份与代表性需要得到公众认可,才可让听证真正民主化。但是如果媒体报道听证时,曲解听证参加人的立场,或主观地对听证过程下强烈的价值判断,就会令民众对听证会的民主性、成效与过程产生质疑。这种听证会需要经过媒体的主观报道才可发挥民主化精神的现象,会让媒体成为另一个“超级听证”的会场,让传媒手握听证会的最后指挥权,违背民众自由参加听证的原有精神。
(2)非公正化:误导作用
听证会一向着重公正化,希望能在会中充分了解各方的利益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可是如果传媒本身的利益与举行听证的内容互有关联或冲突,传媒的报道就可能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例如媒体若集体支持听证当中的某一方,或直接对与会人的意见按自身利益予以评价,或故意只报道听证的部分内容,便可能使公众对听证会上的某方立场产生偏见。这样,各方意见虽然能在听证会内保持平衡,但经过传媒报道后却不一定能在社会上得到公正的对待。特别是正如新闻学者所观察,西方传媒“逐步集中在少数垄断集团手中,被少数势力强大的垄断集团所兼并和垄断.”它们报道中的非公正化现象,在国外已愈来愈严重。
(3)非规范化:泄密后果
听证会的章程希望为听证制订合理的规范,让听证的参加人与举行当局都重视这项程序,从而充分发挥它的效用。但传媒的报道却未必能符合听证的规范,例如不少媒体为了刺激销路,或寻求“独家新闻”,或制造“煽情新闻”来哗众取宠,从中可能会向公众泄露一些行政与立法过程的机密。听证的非规范化与泄密后果,可以使听证的跟进程序受到外界的干扰,使得公众对整个听证制度的运作产生怀疑,使听证制度不能在原来的规范中进行。
(4)非理性化:连锁效应(chain effect)
听证会希望它的参加者除了与听证的内容有切身关系外,对讨论事项也应有一定的研究,从而以理性化的听证辅佐行政与立法程序的目的。这项“理性化”原则是以单一案件为主体和基础的,但各地的各类听证会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却难以保持不同听证会之间的相互独立,反而会引起一种连锁效应。例如某听证会被媒体以主观手法报道后,其后举行的听证会、或同一地方举行的其他听证会的发起单位与参加人,都会受到从前听证报道的影响,在发表意见或主持听证时或会有所顾虑,不能做到纯理性化的发言与判断。
(5)非高效化:文牍主义(documentationism)
听证会希望能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保持自身运作的高效率,以便能高效决策。但媒体的报道,会迫使听证举行单位做出更多的回应措施;有些参与者也会因顾及在传媒面前的形象,而作不必要的表演,对会议的效率造成严重的损害。此外也有些传媒报道听证等会议时,不愿花时间调查研究,只要求举行当局发放各种资料来应付。如此种种,举行听证当局除了要满足与会者的需要、公众的知情权、善后文件,还要顾及传媒工作,负担甚重,造成了一种听证“文牍主义”,让听证会有流于形式化的危险。例如英国的保守民主派便认为“政府形式愈开放、愈是参与式的,政府效能就愈低”。
四、监管传媒的措施及其效用
有鉴于传媒报道听证时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国内外学者多认为各国政府有义务从中进行监督,“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不因为公众的了解权而受到破坏”。我国举行的听证会自然也应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适当的监管:监管的原则应是尽量控制传媒报道听证的上述负面作用,并把它的正面作用加以扩大。其中包括在听证会举行前、中、后等不同阶段对传媒进行的监管;当中每项措施都是针对降低上述五大负面影响和促进前述三项正面影响而设的。
1.听证前的监管:法律监管
各国传媒在听证会前的报道除了会受到“新闻法制”的监管,以限制滥用新闻自由和避免因过度广泛、不明确的自由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问题外,还受如下法律的监管:
(1)听证公开法(public hearing - opening law)
各国举行听证的章程大多有“必须公开举行”一项,但都附有不公开举行的条件。例如美国的阳光法便详列了十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包括:涉及国防机密、内部人事规章、被法律规定保密、商业秘密、刑事控诉、个人性质、调查性质、金融机密、妨碍行政计划、法律裁决等。美国众议院有关听证的议事规则第11条第2-g-2项便做出相应的规定,若听证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敏感资料或违背议事规则”则不得向公众公开;此外德国基本法第44条也列明在负责调查证人的听证会上,“公众可不被包括”。
这些条文事实上已包含了所有可能对政府运作带来不便的事项,我国的“听证法”可以加以仿效,列明各项不让传媒报道听证的情况,才可做到未雨绸缪。公开法的最大作用是可让媒体的定位清晰化,从而充分发挥传媒报道听证的三项正面影响,让媒体能集中发扬它的传播、教育和澄清作用。
(2)国家机密法(national secret act)与隐私权法(privacy right act)
除制定从属于听证的公开法外,世界各国笼统的机密法也可用于对传媒报道听证的监管。就算媒体报道听证的内容不属于有关法规列明的“不应公开”的事项,但报道手法暴露了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机关的运作机密或敏感工序,都是触犯国家机密法的,可被警告甚或被控告。此外各国也有隐私权法,可用于防止私人事务在听证会中被传媒公开,大概可看作是国家机密法向个人范畴的延伸。
这些机密法与隐私法的制定,可以避免泄密后果的出现。当媒体了解到它们的角色限制,便不会去提供不宜向公众公布的报道,使公众的注意力不会从听证会本身转移到隐私性的报道,使人们对听证会的关注继续停留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2.听证过程中的监管:执行监管
在举行听证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对传媒进行监管的方法是执行式监管,即在举行听证时才摒除不宜参与的媒体,或告知媒体不需要详加报道。
(1)官方许可机制(of-cial - approval mechanism)
官方许可机制是在听证会举行的过程中,由听证会的主办者对前来采访的媒体予以审核,不让与听证内容涉及的利益有冲突的媒体(如受相关财团影响的媒体)进场。举行听证的当局也可以按不同听证内容的要求,制定容许公众与传媒参与的限度,使听证不会盲目受它的公开原则控制。例如英国下议院的“厅内记者团制度”便是这一机制的版本之一:它准许传媒自由采访立法机关的运作,但厅内的记者必须按议会的要求,对需要保密的事项绝对保密。
无疑,被拒绝采访的媒体仍然可以借用其他信息来源,对听证会的内容加以报道,让该机制仍然不能杜绝传媒的“非公平化”的影响。但是,媒体缺少了现场报道的第一手资料,便已经让公众明白它们与该次听证有利益冲突,使传媒造成的这种不公平影响得到改善。而且,该机制也同时能够降低媒体主观报道听证时的公信力,让公众明白媒体的立场并不能盖过听证参加入的意见,从而减低传媒在“非民主化”方面造成的“超级听证”后遗症。
(2)采访层次机制(interview - grading mechanism)
由于各类听证会举办的次数会越来越多,传媒不可能对它们一律详加报道;而且媒体的过分报道也会造成如前述“超级听证”和“连锁效应”等问题,因此,举行听证的机关通常会考虑实行一项“采访层次机制”,把所举行的听证按照它们对社会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等级,按等级提示传媒做出不同程度的关注。例如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听证会可被评为最高等级,让各地的媒体都加以报道;只对地方层面有影响的听证会则可被评作较低等级,让媒体仅作有限的报道。
采访次第机制能减低传媒反复报道与地方民众无直接关系的听证,相对减低“非理性化”的连锁效应,从而突出重要的全国性听证应有的影响力,并让各方人士理性化地参与不同的听证会。
3.听证后的监管:制度监管
在听证会后,有关机构也可以依靠预先设立的制度来规范媒体报道,或对媒体的表现加以评估,让传媒了解客观报道听证的应有手法和意义。
(1)文档提供机制(documentary mechanism)
听证举办机构在向传媒提供文档时,可以设立一个“文档提供机制”,与“采访层次机制”相结合。例如最重要的听证会可以向传媒发布较多种类的相关文件,地方性的小型听证会则适量递减提供的资料。
文档提供机制可视作传播学上的“新闻信息源控制”的一个变种,让政府机关“封锁、淡化一些新闻或故意公开、突出另一些新闻”,以提示媒体对不同听证应该给予不同的重视,减低连锁效应的影响。此外,该机制也可以明确规定媒体可以获得的官方文件的种类与数量,从而减少“非高效化”文牍主义的危害。
(2)报道评审机制(reportirig - appraisal mechanism)
听证会的举办当局可以成立一个“报道评审机制”,以听证的六大功能定位为准绳,对不同媒体报道听证会时对上述功能的促进或损害加以记录。机制可采用“扣分制”,对屡犯的媒体加以扣分,最严重的可取消其报道权;按同一原则,表现良好的媒体则可予以适当表扬。例如,英国下议院便设有广播委员会、议会广播有限公司等机制,去管理传媒的相关报道。此外,西方民间也有“新闻评议制度”,以自律方式让新闻界紧守社会义务。
报道评审机制可以对各项传媒报道听证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有系统的监督,使整个听证系统的运作在举办单位的掌握之内,从而让传媒的正面功用得到全面发挥。
五、中国国情与媒体监管机制的注意事项
上述各项针对传媒报道听证的监管措施,纯粹是为了减低媒体对于听证可能造成的几大负面影响,并加强媒体在听证公开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它们都值得我们借鉴,但设计和运用好这些机制还需要我们结合中国国情。接下来,我们准备先了解中国传媒报道听证会的现状,再提出一些应用监管机制时的注意事项,以便这些措施能够合乎中国的国情。
1.中国媒体报道听证会的现状特色
我国新闻媒体对听证会的报道与听证会本身都只有几年的经验,暂时还难以构成关于听证的明显报道风格。就已有的中国媒体关于听证会的报道现状,我们试图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分析以下三个特色:
(1)技术层面:摸索阶段
在技术层面上,我国传媒的听证报道暂时仍属于“摸索阶段”。因为它们对于听证的价值和内容还没有完全理解,对一个成功的听证会的概念还未形成,它们的相关报道自然较为保守,以复述主办单位的观点为主,而较少就会议的成果予以独到的评论。只有当听证会在国内更为普及,传媒工作者充分了解世界各地的听证经验和听证制度应有的意义和举行方式后,传媒报道听证的技术水平才能有所提高,能够对听证实践发表更多的有价值评论。
(2)内容层面:表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