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革电力工业管理体制。这一时期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围绕三个主线展开:一是调整中央电力管理机构。197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水利电力部,成立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第二次)。1982年3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再次合并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成立水利电力部。1988年5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能源部,同时撤销水利电力部,将其电力工业管理职能并入能源部。1988年12月,成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源部,同时成立电力工业部(第三次)。二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在电力管理上的权利划分。1988年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20字方针和“因地、因网制宜”方针,以精简放权为基本取向,结合公司制改组,逐步给地方更多的电力管理权。到1990年,大区电业管理局被改组为联合电力公司,省电力工业局改组为省电力公司。其中,跨省的联合电力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省电力公司由能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行使所在地区电力行业管理职能。1993年成立电力工业部后,按照国务院对电力工业部的“政企职能分开,大力简政放权,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加强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要求,电力工业部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下放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重点支持办好五大跨省的电力集团,因此在维持能源部时代省级电力管理体制格局下,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电力管理权。三是与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调整职能划分,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条件。对区域电管局、省级电管局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组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部分电力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等。在上述机构和职能调整中,按照政企分开的方向逐步理清政企职责和组织结构,为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奠定基础。
2.第二阶段(1997-2002年):政企分开,试点探索
总体上看,第一阶段的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开放发电市场,调动地方和各类经济主体投资电厂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电力工业发展。1987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亿kw,从1988年开始每年新增发电装机容量都超过1 000万kw.1995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突破2亿kw。到1997年,全国性严重缺电局面基本得到缓解,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供了较宽松的市场环境。二是在电源领域打破了中央垄断经营格局,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推进政企分开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注入了强大动力。到1997年底,在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中,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占49%,地方和其他投资主体全资或控股的占51%,已成为电源领域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各类非国电独立电厂快速发展,对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等方面的改革要求日益迫切,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三是调整电力行业管理机构,推进公司制改组,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为政企分开创造组织条件。到1997年初,电力行业实行政企分开的各种条件已基本成熟,从而以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为标志,围绕实行政企分开和厂网分开等试点,展开第二阶段的电力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1997年1月,国家电力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经过1年多的双轨运行过渡,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人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国务院在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中批准设置电力司,内设综合处、规划投资处、经济运营处和农电处4个职能处,在中央政府层面实现了政企分开。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8)146号),提出“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1999年5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办发[1998] 146号文的要求,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对省级层面的政企分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00年,撤销了5个大区电业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市电力局,将政府电力管理职能分别移交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在省级层面实现了政企分开。
同时,继续贯彻“省为实体”方针,选择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区域电力集团改革试点,取向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设想,强化省级电力公司。试点内容是: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公司改组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改革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1999年3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分公司正式挂牌,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履行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部地区实施区域战略、市场分析、资产保值的监督职能,对东北电网依法行使调度和管理职能。
(2)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在发电领域已经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非国电拥有或控制的独立发电企业对打破国电垂直一体化垄断的呼声越来越高,迫切要求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和创造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环境。1998年电力行业实现了政企分开,而且随着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在当时也得以缓解,从而为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了较好的体制基础和市场环境。1999年初,按照国办发[1998] 146号文的要求,先期在上海、浙江、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6省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的6个省市在各自区域内探索建立电力市场并陆续投入试运营。2000年10月,鉴于按照“省为实体”方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己不适应新形势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存在有重大的方向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 69号),在肯定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决定对按国办发[1998]146号文已经展开的改革试点内容作必要的调整。明确规定:除按国办发[1998]146号文确定的6个省市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暂停执行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自行制订、实施的“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方式。已经进行试点的6个省(市)电力公司,在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前,可以继续在原试点电量的范围内进行竞价上网发电调度。特别强调,有关省为实体的试点暂不扩大,尚未进行的一律暂停。
(3)推进农电“两改一同价”。1999年1月,针对农电发展落后、管理混乱、人员过多、电价奇高的问题,国务院发出《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以“两改一同价”为主要内容,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推进农电体制改革。一是加大农网改造投资力度。1999年起分两期投入3 000多亿元对农网进行改造,资金来源分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其中国债资金按农网改造总投资的20%安排,其余的80%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除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国债资金为国家拨款无需偿还外,农网改造的投资则需要偿还。具体偿还方式是:将取消的0. 02元/kwh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农网还贷,个别电价水平较低的省、自治区、市经国家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实施方式有“一省一贷”和“一省两贷或多贷”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建设和还贷模式。二是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农电体制产生了质的飞跃。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立一县一公司的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县级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使县级供电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实体;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分三类改组县级供电企业,重塑农电微观主体,理顺与国家电网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将其改造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于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不能上划的,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人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③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全面推进“五统一”(统一电价、发票、抄表、核算、考核)和“三公开”(公开电量、电价、电费),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由县级供电企业直供直接抄表到户,有效抑制乱收费、乱加价。④整顿农电工队伍。对农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要求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三是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条件成熟的,可实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逐步扩大同网同价的适用范围。
实践证明,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很大成效,农网设施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极大改善,新的农电管理体制框架基本确立,管理关系初步理顺,微观主体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电电价显著降低,为深化农电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3.第三阶段(2002年-今):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002年全面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基于两个判断:首先,基本具备市场化改革的市场环境和体制基础。在市场方面,电力工业取得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电源生产能力相对充足,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体制方面,电力行业已经实现政企分开,电源领域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第二阶段的改革试点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其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有:①在电力市场供应能力相对充足后,国家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弊端凸现,大量非国电独立电厂迫切要求打破垄断,电网实行“三公”调度,营造平等准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②随着电力市场化进程深化,“省为实体”的优势逐步丧失而缺陷日益显现,省际间的市场壁垒越来越高,。严重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市场配置资源范围相对较小,难以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③电力行业监管缺位,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需要。按照国发[2002]5号文的要求,电力市场化改革围绕“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的目标,以重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培育区域电力市场和建立电力监管体系为主线逐步展开。主要内容有:
(1)实行厂网分开,重组国电资产,形成有利于竞争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2002年12月,完成了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分拆重组,新组建(改组)的11家电力企业宣告成立。包括:①组建两家电网公司,即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②组建5家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公司(独立发电企业),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由原华能改组成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③改组或组建4家辅业集团,即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至此,电力行业按“纵向分拆”模式基本实现了厂网分开,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关键性步伐。在国有电力资产重组过程中,鉴于:①为支持主辅分离重组,划转给设立的辅业集团公司920万kw的发电资产权益容量,在确定具体管理和分配办法之前,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②为支持电网建设、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国家电网公司暂时保留647万kw的发电资产权益容量,但要求在两年内出售变现,这也被称为“厂网分开遗留问题”。2007年5月,签署920万kw发电资产部分股权的转让协议,转让价较账面净资产溢价约56%,这部分资产按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置;2007年12月23日.647万kw发电资产转让给七大发电公司,并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权转让协议,647项目变现工作的主体任务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