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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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政府采购 (13)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某些大宗商品交易中,由于商品的特性、货源变化、包装等因素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采购机构可以和供应商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的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采购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3)机动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通常的做法是超出或低于合同规定的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双方有协议者也可以在合同中予以具体规定。

(四)质量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第一,服务第二,价格排最后。如果所购物资及服务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所需要求,即使价格再低廉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采购合同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所购物资或项目的品质、规格和标准。

质量指的是标准和技术要求:它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对于有形资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资产、劳务和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讳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发。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作出细致、准确和清楚的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F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片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是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报酬…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

价格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规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有些政府采购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尤其是工程项日的采购中,价格的制定是较复杂的一项工作。在制定价格时应考虑的不确定性因素有:通货膨胀率高低的变化;选择国外货币时所遇到的汇率变化;合同签署后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的变化;工程项目中遇到的诸如工程量的计算等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对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供应商在制定价格时,往往会高估采购物资或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采购招标机构在制定价格时,有必要制定一个价格范围,尤其是确定标底。标底即制定的价格极限,可分最高价和最低价两种。

最低价的制定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以不合理的低价参加投标以获取合同,从而影响采购的质量;最高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采购的成本过高。

制定价格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固定价格法和滑动定价法。

(1)固定价格法是指在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成本变动因素、汇率的变化因素及工程项目中所有的费用之后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签署合同后无论情况发生什么变化都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固定价格法在物资采购时对采购招标方来说是相对有利的;但是对工程项目采购进行定价时,只有当整个工程的每个细节都比较清楚时才比较适合。

(2)滑动定价法是指在定价时不规定具体、实际的物资或工程项目价格,而是按某种安排来确定一个价格计算方法,在合同实施后计算出所购项目物资的价格。比如对物资的采购可以规定一个底价,在交货付款时按有关交货时的物价指数计算交货时应该支付的采购物资金额,或按交货时的实际价格支付。工程项目采购中,滑动定价法的具体做法可以是首先详细对整个工程按照工作性质分类,然后确定一个大致的工作量和每种工作的价格,在具体工程实施后再按预定的价格乘以实际工作量,得出最后应该支付的价格。这种办法在民用工程项目中十分普遍。当实际工作量无法确定时也可以先确定工程的细节项目及每个细节项目的价格,其最后的价格根据实际工作量来计算。这是上述方法的一种变通。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客观依据。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货物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采购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交款日期;运输政府采购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的履行期限是指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为如此,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1.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在货物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供应商送货的,在采购人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在运输政府采购合同中,从起运点到目的地均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而且具体。

2.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做法。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货物采购是交付标的物,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转账结算、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即使再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严格按约定履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如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①双方通过协商和解;②由第三人进行调解;③通过仲裁解决;④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1)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只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事先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须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但可以提起诉讼。

(2)涉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还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政府采购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

(3)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要把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地规定采用某种方法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协议条款的效力。

(十)特殊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它是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十一)其他条款

除上述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还应考虑包装、运输、保险、检验条款、索赔条款。

1.包装条款

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的包装本身就是商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包装对商品有着重要意义。除此之外,经过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和携带使用,而且不容易丢失或被盗,为各项工作提供了便利。因此,政府采购机构在合同中应做好包装条款的制定工作。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2.运输条款

采购机构在同供应商协商时,必须就货物的运输方式、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1)运输方式的选择。规定选择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小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还是国际联运方式进行运送货物。

(2)选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可以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也可以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信汇、电汇、票汇后某一时间装运,还可以笼统地规定近期装运。最后一种规定容易造成分歧,因此使用时要慎重。

(3)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要具体、明确地规定港名,注意装卸港的设施及条件,以及港名有无重名等问题。

(4)确定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一?般来说对供应商有利。

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中对有关分批装运和转船的做法和规定不一,因此在合同中应根据情况注明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

3。检验条款

检验指的是检查和验收,为了保证采购的物资和项目的品质、数量以及能按时交货,在合同中必须制定检验条款。

检验条款中应包括检验时间的规定,属于报价时由卖方提供样品的检验,须规定是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还是在履行合同正式交货时进行检验;检验地点的规定包括在生产地点进行检验,在指定仓库或交货地点进行检验,在买方使用地进行检验等规定;检查数量的规定,须明确是对商品物资全部进行检验,还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物资进行抽样检验。

4.保险条款

采购的物资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遭受到各种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应制定保险条款,对所需的物资进行保险。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首先要明确是由采购方还是由供应商购买保险。根据国际惯例,凡是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一般由供应商投保;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物资,由采购方办理保险。保险一般可分为海上保险和内地水陆运输保险。在保险条款中应规定购买何种险种,如全险、平安险、水渍险、内陆运输保险等以及保险金额、费用负担的规定等。

5.索赔条款

索赔是指货物从供应商转移到采购人手上时,由于人为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失的时候,采购方依据有关条款向有关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索赔一般在货物遭受损害时提出。货物遭受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数量短缺,如装货时出现少装,交货后发现货物短缺现象;破损,一般是指运输途中发生的破损,如包装不良、搬运不慎及货物受水渍等造成的损害;产品不符合规格;延期交货,因交货延期导致生产停顿或是其他方面的损失,也可以合同规定提出索赔。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结束后,招标方与中标承包方需要进行谈判和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订,没有特殊情况难以变更,因此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一种特别重要的地位。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谈判

政府采购合同的谈判,是招标方与中标商经过会谈、商讨、讨价还价,将双方在招标投标中达成的协议具体化或作某些增补或删改,对价格和所有合同条款进行法律认证,最终订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过程。

1.合同谈判的准备

合同谈判是招标方与投标方面对面的较量,其结果关系到合同条款是否对己方有利。因此在合同谈判之前双方都要救好充分的准备,做到心中有数,为合同谈判的成功奠定基础。

(1)合同谈判的思想准备。合同谈判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只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才能坚持立场,适当妥协,最终达到曰标.谈判前,投标商需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明确谈判的目标,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并相应地采取一定的谈判方式和谈判策略;确立谈判的基本原则和谈判态度。从而嘲绕着淡判目标的实现,确定哪些问题是必须坚持的,哪些问题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让步.以及让步的程度等;了解谈判对手的谈判意图,了解其谈判的减意与动机,从而在谈判中掌握主动。

(2)合同谈判的组织准备。在明确了淡判的目标并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后,中标商就要组织一个经验丰富的谈判班子进行具体的谈判准备和谈判工作,谈判班子需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

(3)合同谈判的资料准备。合同谈判需要有理有据,因此在谈判前必须准备好充足的资料。资料准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准备好原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准备好己方投标书中的报价、投标保函、项目方案等资料;②要准备好招标方索取的资料以及在充分估计招标方提出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准备好适当的资料论据;③准备好宣传和证明本公司能力的各种资料,使招标方确信中标商有完成工作的能力。

(4)谈判方案的准备。在具体会议开始前,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有关合同谈判的各种文件资料,拟定谈判提纲,同时要根据谈判的目标要求,准备几个不同的方案,还需要考虑其中哪个方案较好以及对方可能倾向于哪个方案。谈判中切忌只有一种方案;否则,当对方拒不接受时,可能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2.谈判中应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