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合国库支付改革,建立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探讨制度可行性的方式和方法,吸取各地成功的经验与教训,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这项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制度虽然在执行时有一定的难度,但不要有任何畏难情绪,制度的规范是靠做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可以说困难只是暂时的现象,一旦严格执行形成定式后,推广起来就没有任何困难了。设立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规定所有采购项目在提出采购申请时,必须把项目预算款交付到指定的账户上,凭借收款凭证,监管部门才能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分步骤实施。
(3)调整付款审核制度。政府采购付款作为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来应该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这样一来才能从体制上理顺专款专用制度的实施基础。但目前只有很少的采购中心承担了这方面的义务,体制问题是政府采购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体制不顺就会浪费有限的采购资源。从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角度来说,应该由采购中心负责合同的审核与支付,未按此体制运行的要及时改正,返归正途,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付款过程,设置监管平台,保证权力控制,保证供应商的权利不被剥夺。
(第五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人管理
(第一节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含义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它具有独立性、服务性、营利性的特征。社会中介机构就其性质来说,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市场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服务性机构。大部分是营利性质的企业单位、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小部分中介机构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收取少量管理费,具有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机关在进行政府采购时涉及需要服务、协调、评价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也就是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但是它们必须具备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一)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含义与分类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然而,在该法中并未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作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各省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来制定各自的《资格认定办法》,造成标准与尺度缺乏统一性,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财政部于2006年3月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其中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给出了较为明晰的定义,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体系是采购管理监督机关、采购中介组织和资金支付部门三者分离的模式,形成了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其中,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为购买方与供货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沟通和交易的机制,既有效地降低了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政府腐败的可能性,同时也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中介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1)为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2)为调节政府采购商务纠纷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计量和质量检验机构等。
(3)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机构、计算中心等。
(4)提供信息咨询、管理预测的咨询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作用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采购的不足,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1)中介机构的行业法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于设立招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规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准则。
(2)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得以在公平、公正、公开中进行。在组织招标采购的过程中,中介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受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例如,招标机构要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相关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必须将采购意图向社会公开,在所有有意供货的供应商投标后,公开评标、定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确保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招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都要由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参与、决策,不受行政干扰。
(3)中介机构自身的工作职责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办理政府采购事务,指导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对不正确或违规、违法行为给予及时纠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使政府采购市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健康发展。
2.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政府采购工作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它涉及多个专业和领域,涉及社会各方的利益分配,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受诸如专业、技术、信息、社会身份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带来成本偏高和缺乏效率等问题,因此,由政府机构独立完成政府采购工作是不明智的。中介机构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所从事的服务恰恰能弥补政府的这些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特点上:
(1)服务的专业性很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产品、服务也越来越广泛,相应地,对采购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中介机构对其成员的文化素质都提高了要求,其成员大多具有较多的市场经济专业知识以及政策法规知识,拥有进行中介服务的现代技术手段,并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知识和经验,懂得谈判技术与技巧的运用,唯有如此,才能进行有效的中介服务活动。现代的中介机构与过去的“掮客”已不可同日而语,它以高智能、高技术服务于社会。
(2)服务的成本低。一方面,中介机构能够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决定市场交易成败和效率的关键因素,为了节约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各种专业中介组织才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运转成本较低,其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其建立机构初始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主要是用于购买电脑等现代化技术工具和租用办公场地,这部分成本相对较小;二是人力资源成本,中介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顾问、谈判、组织等服务性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凭借其员工自身的知识和掌握的信息来完成,这部分成本主要以员工的工资、福利的形式体现。
(3)服务的效率高。首先,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有丰富的知识,精于业务,善于管理,能够比较熟练地为中介双方提供服务,成功率高,产生的效益也比较高;其次,中介机构掌握着大量的专业市场信息资料,包括商品的价格、规格、质地、技术含量、成本、售后服务等,并能够根据上述信息资料的动态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
基于上述特点,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咨询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市场经验,这些都可以在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咨询等方面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如在信息服务方面,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分析,通过自己的信息或信息咨询网络,向采购机关和供应商提供有关的政府采购政策信息、采购商品市场信息等。
3.沟通、协调政府采购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政府采购市场,各种不同的经济主体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即供应商、采购单位和政府,它们有着各自的利益,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形成相互博弈的主体。当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也必将越来越广泛,要想使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形成一个有序、和谐的整体,必须在各种关系中进行协调。
在各种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单靠企业或政府是做不到的。政府除制定“游戏规则”和实施宏观调控外,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也不可能发挥这种作用。实际上,市场主体之间的多种联系都需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供应商、采购单位的协商、对话、谈判、利益协调来进行相互之间的分割与联系,进而取得各主体之间行为的组合和协调。也就是说,中介机构能够在比较和谐的情况下处理各方的关系,它既是企业的帮手,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呼声,为企业提供决策咨询;也是政府的助手,接受政府的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动,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即该机构的人员工资是由国家开支的,并且,它的运行和从事集中采购活动的费用都由财政承担,不需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取各种费用来维持。它的工作性质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该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受任何采购人和供应商左右,其工作目的是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以确保在采购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是通过收取采购人招标代理费来获取利润的,因此,难免会存在中介机构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动机,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的问题上难以平衡,很难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那样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所用供应商。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
2.属性不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性事业单位,它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但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2003年1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经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这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区别。国外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定义,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指出:从性质上说,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专门为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其中大部分是营利性质的企业单位、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准行政组织的属性。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二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3.职能不同
国办发[2003〕7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不仅仅是招标,还包括采购计划的落实、组织招标、制定采购操作规程、集中采购人员培训、催促合同履约、采购效益评估分析等。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哪一个环节做得不好都会影响整个招标结果。而招标代理机构则不具备这些职能,它和采购人之间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它只需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通过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特殊要求”为由规避集中采购而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说:“据我了解,有的部门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不惜花费高额的代理费用,这既不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也浪费了财政资金,应当坚决纠正。”
4.作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