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采购有利于促进商业公正,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政府采购通常是分散、零星进行的。政府采购权主要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有少数人知道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信息,也只有极少数企业与个人能及时从政府那里了解这种信息。对于众多的企业而言,既缺乏政府采购的知情渠道,又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竞争机会。政府采购实现制度化运作以后,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从而使所有企业都享有知情权,都可以依据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获得公正的商业机会。在世界许多国家,政府采购项目被认为是社会公众的采购项目,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而且必须使所有相关企业都拥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有些国家甚至把政府公开采购促进商业公正的作用,看得比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省政府采购资金更为重要。
(3)政府采购属于以政府为主体的商业行为,拥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兑现能力,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政府采购以政府为主体,既有法律规范,又在社会各方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因此,相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的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更高的商业信誉、更强的支付兑现能力、更畅通的申诉渠道,也更容易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因此,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全成熟,市场上不讲信誉、不守合同、拖欠货款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的这些特点,决定r政府必然是较为理想的贸易伙伴。
(4)政府采购制度化对企业提供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竞争能力。为了搞好政府采购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只有那些具有经营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市场资信度高的企业才能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资格。一旦投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有违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其资信度、取消投标资格等方式对供应商给予警告与惩罚。因此,政府采购中这种供应商的准入评价措施,在实践中,必然会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诚实经营,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另外,政府采购对于中标的供应商而言,还有一种重要的广告宣传作用。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中标,意味着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而通过媒体公布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更可以起到难得的广告传播效果。此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还可以通过投标行为和过程,了解市场行情,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即使不能中标,也可以对照中标单位,找出自身的不足,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奠定基础。
(二)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企业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积极参与,是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事实上,在政府采购运作中,只有众多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政府采购事业才有可能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首先,只有众多供应商的关注和参与,政府才有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其次,众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切实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方式与方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一旦供应商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者有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供应商可以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渠道揭露问题,提出抗议、申诉与索赔。,因此,供应商的监督,是对政府采购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以上分析表明,在政府采购事业中,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应该是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因此,发展和完善政府采购事业,需要政府与供应商双方共同的努力。政府采购机构应该充分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供应商也应该相信政府采购机构能够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为了共同的事业,需要加强双方的合作与交流。
(1)加强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问法律制度方面的交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必须学习和研究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方法,政府采购涉及的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学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才能依法做好投标、竞标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规范发展。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还处于初期阶段,虽然不少企业正在积极地学习和了解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与法规,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和供应商,或者不了解政府采购知识,或者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的商机,或者从原有的某些主观认识出发,对政府采购不信任等等。总之,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政府采购制度与法规还缺乏了解和信任,由此妨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普及与发展。因此,作为政府采购部门来说,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直接涉及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时,应该广泛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增加这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当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出台以后,政府采购机构则应该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咨询、培训渠道,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帮助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主要的法律和政策,解决具体操作中的政策与法规问题,增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并促使其提高竞争能力。
(2)加强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采购信息的交流。政府采购机构应该在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发布采购信息。为了减少政府采购部门的成本,对于政府部门的采购公告,一般都免费刊登。同时,各类企业和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应该积极关注政府采购的动向,甚至成立专门的部门,收集和整理政府采购信息,研究政府采购规模、‘数量、结构的变化,参加政府采购部门举办的各种产品展示会,就政府采购招标的要求交换看法,帮助政府采购部门提供新的产品信息,协助政府采购部门改进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值得说明的是,在现代科技高度友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企业间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创造了极好的条件。
(3)加强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就具体技术与过程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对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来说,还是对企业与供应商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化操作都是一项刚刚起步的新事业。因此,在一些具体操作技术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于供应商来说,除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以外,还应该研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技术、技巧,诸如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把握好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采购中的评标方式与评标标准,以及投标文件填写的要求,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出咨询。对于政府采购机构而言,为了更准确地确定政府部门的实际需求,提高采购质量,需要广泛与供应商联系,掌握最新的产品技术信息。特别是对于一些标的物不是十分明确或者技术十分复杂的采购项目,更应该多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或者更多地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增强政府采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加强政府与供应商之间就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与纠纷的沟通与交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购买行为,直接涉及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商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政府采购在采购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一些部门出于单方面的利益要求而出现意见分歧,严重的还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这些情况的出现,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政府或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甚至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在政府采购操作中,必须建立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良好的沟通桥梁。供应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敢于反映与申辩;政府则应该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申诉与纠纷仲裁机构,为供应商提供畅通的监督、申诉、抗议渠道;仲裁机构应重视供应商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并公正裁决。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保护供应商的正当利益,又能提高政府采购的信誉,最终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二、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与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必要性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投标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进行审查或登记的制度。政府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指标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资格。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及政府的利益不受损害,政府采购机构应该有及时、准确地了解供应商各种信息的畅通渠道,包括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资信程度等。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其客观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审查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任务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金额大、数量多,且事关采购的合法性,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作为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其行为和实际能力,则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结果。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概念十分广泛,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仅法人和相关组织可以是供应商,连自然人也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对于不同的供应商而言,其资质,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能力以及信誉度都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为确保政府采购的质量,政府采购机构有必要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要求,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2)资格审查是了解和评估供应商,制订招标计划与招标文件的重要手段。在制订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了解市场供应和供应商的情况。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了解到达到采购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与其所能提供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体价格、实力,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寻找政府采购的目标供应商,并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3)资格审查可以提高招标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具体的采购操作中,当发出采购信息和标书后,潜在供应商中准备前来参加招标和采购的可能有许多。如果招标机构对这些供应商一一评估,会大大增加招标采购的工作量,同时会增加招标的成本。经过资格要求和审查,可以淘汰部分不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使有资格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数目缩小到合理范围之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操作方面,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及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有特别的规定。
1.联合国《采购示范法》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第六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为参加采购过程,供应商必须在资格上符合采购人认为适合于特定采购过程的下列标准: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力;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结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进行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在采购过程开始之前(由颁布国规定一定时限)一定期间内该企业未被判犯有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其董事或企业主要成员也未被判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由行政部门勒令停业或被取消资格程序取消资格。
在不损害供应商保护其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权利的前提下,采购人可要求参加采购过程的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认为有用的适当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使采购人得以确信该供应商符合上述资格标准。
2.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第八条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要求参与采购程序的条件应限于那些与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方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及资格审查的证据。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商宽而对外国供应商严,不得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并应基于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和其内在采购人所在地的商业活动判定该供应商的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并对各供应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适当的考虑。当然,上述规定并不排除因破产或虚报而拒绝任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只要此种行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规定即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程序要求:
(1)参加采购程宁条件的公布应使有兴趣的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2)关于参与采购程序的条件应限于那些与保证J一家履行该合同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方面。,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及资格审查的证据。这些条件均不得在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应基于供应商的商业活动判定该供应商的资金、商务、技术能力.并对各供应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适当考虑。
(3)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和所需时间均不得用来阻止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入供应商名单,不得阻止供应商作为某一特定意向采购考虑的对象。对于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虽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