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监督。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努力加强检察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以及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努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①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参加禁毒、禁赌等专项行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大查办大案要案力度,依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犯人权等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犯罪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增强预防实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中,重点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办理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②深化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司法。重点研究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健全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监督机制,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其他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受理和进行调查;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动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检察管理机制的建立,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完善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履行。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的决议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2)审判监督。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增强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的能力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①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审判工作的重点: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大对有组织犯罪、共同犯罪和财产型犯罪的惩罚力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伪造货币、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惩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惩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维护国防安全;依法惩处赌博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依法惩罚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睦。同时,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二是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维护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东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依法审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手段确保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强对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四是加强执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
②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人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选拔、培训人民陪审员,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再审的权利,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自觉地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虚心地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章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组织,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一节 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一、法律地位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表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且,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各级地方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组织和地方各级人大组织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占有法定的核心地位。
二、职权内容
国家法律赋予了各级权力机关多项重要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组织拥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四项主要权力。其中监督权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二节 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一、监督主体
监督主体是指行政监督权力的承担者和行使者。依照法律,国家权力机关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其监督权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承担和行使的,也就是说,在这里监督主体是国家各级人大组织。
从总体结构上看,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按照全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从中央到地方相应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从而也成为权力机关发挥行政监督职责的主体。
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及随着近几年来国家政权体系的演变,我国权力机关体系基本上可概括为五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代表大会。
(3)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代表大会。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人民代表大会。
(5)乡、民族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
不同层次的人大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发挥着行政监督的职能。
同时根据不同层次的人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在监督职能和监督方式上所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把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分为三个层次: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县以上各级地方权力机关。
(3)乡镇地方权力机关。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承担和行使着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而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这一工作又是由各级人大组织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共同完成的。
从内部结构来看,各级人大组织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都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的权力实体,有着各自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概括地说: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等要素所构成。
1.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由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依照法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民代表中选出、组成,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人大职权。
3.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尽管从法律角度看,专门委员会不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各种专门委员会正是为人大权力机关更好行使职权而设立的。在监督方面,各种专门委员会在各级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国家权力监督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
除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以外,各级人大还可根据需要成立非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常常是就某一问题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
4.人民代表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依法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种常设和临时的专门委员会也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是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因素。依照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监督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尽管代表个人不能直接行使这项权力,但在监督过程中,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依法进行视察、提出质询以及意见和批评,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的覆盖范围和监督权力的承受者。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对象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从法律上讲,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都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根据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身特点,其监督范围不可能直接深入到每一个具体部门和每一个工作人员。具体监督对象主要包括:
1.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体履行着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同时向各级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其监督。
2.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行政领导人员
依照法律,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由各级人大选出、任命的,同时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第三节 监督内容
人大组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
一、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制定国家宪法以及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因此,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依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第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是否符合本法规的原则。
二、对经济宏观调控工作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职责之一是对经济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对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计划是国家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对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则成为各级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进行监督
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步骤,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内容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则是各级权力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一项首要工作。
2.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