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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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政务监督 (9)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2日做出了成立国家监察部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国务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了监察厅、局。在少数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监察任务不繁重的边远县,虽然没有设立监察局,但与审计局合并设立了审计监察局,并配备了专管行政监察的负责人和专职的行政监察干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还根据需要,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设立了行政监察派出机构,即驻部门行政监察派出机构。这样,从纵向上看,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四级监察管理层次,即国家设立监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察厅(局),地、市、州、盟、县(区)、旗设立监察局。监察机关设置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和专业技术职务。从横向上看,从国务院所属工作部和直属单位到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都陆续设立了内部监察机构或由同级监察机关派驻了监察机构。

1993年初,为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党的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实行两个机关名称,一套工作机构,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国家监察部直属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既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但行政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次,行政监察的业务工作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其他行政机关,包括所在部门行政领导不得非法干涉。

再次,对于监察人员的调动、任免、升降等应当符合国家人事法规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必须征得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派出机构的局级监察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由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协商后负责办理。

最后,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确定对某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如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请示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由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裁定是否立案调查。

四、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职权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监察的主体,具体行使行政监察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实行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以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

监察的根本目的之一是帮助行政管理机关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国家经济合法权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因此,监督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是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2.防止监察对象腐败

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以保证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为政清廉,防止腐败。

受理申诉,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申诉、举报案件的范围:一是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举报;二是受理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批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有关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纪的举报;三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惩治腐败,严肃纪律,依法行政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是监察机关的天职,是行政监察的核心职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应按“分级管理、归口办案、各负其责”的要求开展工作。行政监察机关不直接处理监察对象的各种犯罪案件,但在检查或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犯法律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若有其他需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时,可以在进行政纪处分的同时,将有关证据和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并可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4.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协助其改进工作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除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外,还有协助监察对象更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的任务。因此,行政监察机关有建议性职责。其具体体现为:

(l)在监察过程中,就政纪、政风中出现的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对症下药,采取防范措施,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向有关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其接受。建议书的方式在我国对行政的法制监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3)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领导的助手,对行政决策过程还起到信息反馈作用。

通过对监察对象执行行政法律规范和上级指示、政策的情况的监督检查,为领导的下一步决策提供参考。

5.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监督机关,除了通过检查执行情况,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及惩戒违法违纪者,保证行政行为不偏离政策和法律的轨迹以外,还可通过开展政纪教育,支持行政合法行为,奖励遵纪守法突出者来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行政监察机关为了履行上述职责,还要有相应的职权,具体包括:

1.检查权

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监察机关领导人有权列席本级政府和被监察机关、单位的有关会议,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或介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有权查阅复制监察对象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等。检查权的运用主要是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为进一步行使其他监察权创造条件。

2.调查权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领导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报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情况;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情况;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责令被监察机关或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暂予扣留、封存可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可以按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职务或活动。这些权限也适用检查过程。调查权是为了弄清事实,为下一步监察处理提供依据。

3.建议权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视不同情况,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给予表彰或责令改进工作或给予党纪、法律制裁的建议。监察建议主要针对: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2)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3)录用、任命、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法纪处理的,有权向党的纪检部门和人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5)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建议决定机关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撤销决定的。

(6)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和忠实履行职责的或有显著贡献的行政领导,可建议所在政府或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的。

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被监察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监察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采纳或执行。如不能采纳或执行的,可向所在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报,请他们做出公正裁定。

4.处分权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处分权从监察制度发展过程看是一个由小到大,逐步扩大的过程。

根据1997年5月颁布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作出下列监察决定,行使处分权:

(1)违反政纪按照管辖权限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3)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于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于这些处分,监察机关也可以以监察建议提出。

此外,为了保证监察权的实施,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隐瞒真实情况,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拒绝对监察机关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如果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包庇陷害他人、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利或泄露国家机密的,所在监察机关可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实施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是本着依法监督的原则实施检查权力。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施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监察职能的法律依据。在国家生活中,宪法监督是最高层次的、最高权威的监督。宪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本源。它决定行政监察的内容、范围和发展方向。行政监察是宪法监督在行政部门实现内部监督的延伸和具体化。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规。法律依据宪法制定,同时又成为其他法规制定的依据。各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当行政监察机关履行具体职责,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情况时,这些监察对象所应遵循的有关法律就成为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时的依据。所有的检查、调查必须围绕并依据法律进行,脱离或违背法律的行为和活动都是不规范、缺乏权威的,也是无效的。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监察时必须以有关的法律为依据,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1997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是我国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监察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执行的必要措施。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监察对象实行全面监督检查时,这些行政法规也就应成为行政监察机关判断有关监督对象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监督检查得出的结论的依据也源于此。可见,行政法规也是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监察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机关依其法定权限所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法规一般泛指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在其法定自治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职能时,除了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依照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

六、实施行政监察的方式与程序

行政监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且有着一定的程序和方式。

(一)检查

检查的主要方式可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和巡视等,对被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还有专项检查。

检查程序,确定检查后,除特殊情况外,行政监察机关一般应在检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理和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交办的,或者通过信访、举报接待受理的,或者监察对象申诉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立案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否则即使问题重大,也不列为行政监察的立案范围。

(2)立案的问题必须有违纪事实存在,经初步调查核实后,违纪事实不存在的,不予立案。

(3)立案的问题必须是属于违反政纪的行为,如果只有违纪事实存在,但不属于违反政纪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不能立案。

(4)立案的问题必须是应该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政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就不应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