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按照考察角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宏观税负、中观税负和微观税负。宏观税负是指全社会总税收负担,它有三个衡量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国民收入税收率。国民收入是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者新创造价值的总和,国民收入只包括新创造的或最终进入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中间产品的价值,选用国民收入税收率可以准确衡量国民经济总体的税收水平,这一指标能够清晰地说明国家通过税收到底集中了多少国民收入。中观税负即某个地区、国民经济某个部门或某个税种的税收负担。微观税负是指纳税人个体,如单个企业、农民、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衡量微观税负的指标主要三个,即企业税收负担率、农业户税收负担率、个人税收负担率。
根据世界银行早在1983年对21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实行低税负的国家,在人均GDP、公共与私人消费、投资与就业、劳动生产率和出口增长率等方面的增长,均超过高税负的国家。其原因是低税负可以使储蓄、投资、工作与革新等都有比较高的税后收益,这种较高的收益,又刺激生产要素总供给的大幅度增加,从而,提高了社会总产出。这是宏观税负影响经济的基本传导机制。必须指出的是,低税负不等于国家税收的低收入,相反,低税可以促进经济高增长,使财政收入增加、政府财力增强、公共支出增加、公共产品丰富,最终使经济环境不断改善,形成良性循环。
2、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关于税收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迄今还没有任何一个理论模型能够正确反应出两者的数量变化。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一般采用定性研究方法。
一般认为,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影响。政府通过对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直接影响劳动供给。工资所得税直接导致劳动力的净工资率下降,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受税收影响,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降,为维持原来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人们不得不增加劳动、减少闲暇。替代效应是指受税收影响,劳动和闲暇这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即劳动的价格下降,闲暇的价格提高,从而导致劳动者减少劳动而增加闲暇。另外,对工资以外的其它“资本”征收所得税,对劳动力的供给能够产生间接影响。总之,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既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影响。
3、税收对个人储蓄的影响
这个影响是通过改变现在和未来消费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消费--储蓄关系方面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实现的。收入效应是指对储蓄征收利息税,就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使实际购买力下降,现实消费行为减少,提高了未来消费的相对价格。税收对储蓄的替代效应是指,征税将减少纳税人的实际税后收益,也会降低储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从而引起纳税人以消费替代储蓄。也就是说,收入效应会使储蓄增加,而替代效应会使储蓄下降。收入效应的大小取决于所得税的平均水平,替代效应的大小取决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的高低。由于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较高,并且他们的边际储蓄倾向也高,所以,对高收入者征税会阻碍其储蓄的增加。
但从目前的一些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储蓄对利率和利息所得税的敏感程度不高,税收对国民储蓄的总量影响不大。国民储蓄总量的变化,除受所得税影响外,还受其他税种影响,不同税种之间的影响效果有时可能是相反的。当然,税收以外的因素,也能影响储蓄总量。
4、税收对投资的影响
税收对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企业所得税通过影响投资的边际成本影响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投资税收抵免;第二,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的财务结构,影响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决策;第三,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本结构影响投资决策;第四,对投资中的技术进步产生影响。
(第二节 政府税收收入
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收入,首先表现为政府拥有课税权。税收收入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成员收取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是征收面最广、收入来源最稳定可靠的一种收入形式,也是国家最主要的收入形式。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体现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的特殊分配,同国家取得公共收入的其它方式相比,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三性”。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所谓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征收的,并非是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标准,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固定性是政府公共收入的需要,它既包括在征收时间上的连续性,也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定性。“税收三性”是政府税收区别于其他政府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也是鉴别一种公共收入是不是税收的基本尺度。
一、 税收构成要素
税收是由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和纳税环节等要素构成。
(一)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税收对象或税收客体,也就是说对什么东西征税。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指税收的最终出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
但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而税源则往往是纳税人的收入。
(二) 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以个人身份承担纳税义务的普通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与纳税人相关的两个概念。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组织或个人,它与纳税人有时不一致;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税款义务的组织,税务机关按规定向其支付代扣手续费。
(四)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的中心环节,其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负。它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课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即对同一个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寡只规定一个税率,具有计算简单、征收容易和鼓励先进等优点,其缺点是具有累退性质,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累进税率是指随课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征收比例的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其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课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其优缺点与比例税率恰恰相反。
定额税率即固定税率,是指按照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级定额税率三种。其优点是计算简单、易于征收,缺点是税负不合理,只适用于特殊税种。
(五)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运动中的课税对象,选定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流转过程一般分为生产、批发和零售三道环节。一个税种只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在两个环节征税的“而次课征制”;在各个环节都征税叫“多次课征制”或“道道征税”,如增值税。
(六)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纳税期限有两个含义:一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多少逐户核定;二是交纳税款的期限,一般规定按一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后七天内缴纳,其余的在结算期满五天内缴纳。
(七)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在税法中对某些特定情形所给予的照顾和激励。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按照优惠目的,可分为照顾性优惠(如困难性优、惠和社会性优惠)和激励性优惠(如对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优惠等);按照区域标准的地区优惠,如特区优惠等;按照行业标准的行业优惠,即对特定产业的优惠;按照课税对象不同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所给予的优惠,如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等。
二、税收制度
对税收制度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根据和工作规程,它包括税收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管理体制和其他税收办法等。另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按照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搭配。一般而言,税收制度是指后一种含义。
关于税收制度历史上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种主张。前者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由一个或少数几个税种组成,如单一的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后者认为,国家税收制度应由多个税类多个税种组成,它们可以互相搭配、相辅相成地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复合税收制度。
(一)税制结构
1、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税制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不同税类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层次是同一税类内部和不同税类的各个税种之间的联结关系;第三层次是各个税制要素的组合关系。
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受多种因素制约。首先,经济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最基本因素。发达国家经济水平高,具备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不具备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其次,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是影响税制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简化税制,如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就实行此种税制。经济结构包括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产业结构、部门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这些结构对税制结构有决定性作用,如以工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必然以工业为主要征收对象;经济特区、边远贫困地区同普通地区的税收就有较大差别。
第三,国家政策对税收制度设计有重大影响。国家政策包括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等,这些政策都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不同国家侧重点也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所得税既可以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也可以作为实现公平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发展本国经济,这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第四,社会经济综合管理水平也影响税制。管理水平越高,税收制度越能得到贯彻执行。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2、税制结构类型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税制结构类型。按照税种数量划分,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种。顾名思义,单一税制是指由一种税收构成的税制形式;复合税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税种构成的税制形式。现在世界各国都实行复合税制。复合税制可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划分的标志就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特征是同一征税权主体设置的税种中收入比重最高,主体税种决定一个税制结构的性质和主要功能。一般说来,税种可分为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全值流转税和增值税)、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等)、行为税四大类。这些税种中,有的可充当主体税种,有的则永远只能充当辅助税种。税收发展的历史表明,只有一般财产税、所得税和多阶段课征的流转税、关税以及增值税才能充当主体税种,这是由这些税种的性质决定的。从理论上讲,一个复合税制结构中可只有一个主体税种,也可有两个、三个甚至多个主体税种,因此,复合税制结构类型可划分为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多种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就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看,有个人所得税(含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法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全值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此外,如果按照不同税种在税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财政型、经济调节主导型和财政经济并重型结构;若按照税制管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税制结构。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二)税制模式
1、主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