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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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政府经济管理 (24)

统收统支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采取的一种中央高度集权的办法。其具体做法是国家财政政策、法令、收支项目、范围、标准、办法等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逐级上缴中央,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逐级拨款,年终地方结余资金全部交还中央,国家的财政管理和财力支配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统收统支体制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实行的一种过渡体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8年)

相对统收统支体制来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集权色彩有所淡化,地方有一定的预算权力。这个体制的典型特征是:

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制度的前提下,按国家行政区划来划分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是一级政权,一级预算;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预算的收支支配权和管理权相对较小,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预算主体;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分工并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定各级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税种的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集中于中央,并由中央确定地方的收入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人库;由中央统一进行地区间的调剂,凡收大于支的地方,向中央财政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

1980年,在经济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我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转变的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不同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至今)

1.分税制的含义

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人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事,是按照一定时期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分税,是在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种,即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划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分管,是在分事和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设置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和金库机构,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和收入入库工作。

实行分税制必须配合以中央对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此来调节不同地区预算财力的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的最后统一。

2.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包干体制改变了统收统支体制下财权、财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已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是:财政包干制助长了地区经济封锁和重复建设,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财政包干办法使国家财力趋于分散,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包干办法种类较多,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不规范。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由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人。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实际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财政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以上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对收入的划分。近年来,根据分税制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收入划分又作了一些调整。如从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占50%,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后又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以及后来又调整为中央占97%,地方占3%;为了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配作必要调整,将其中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另外,所得税也实行分成,中央占60%,地方占40%。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国家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

税收返还的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以后逐年递增,即1993年中央将净上划中央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 3%。

(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按统一规定划分收入和支出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通常会产生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之间财政的横向和纵向不平衡的问题,所以,国家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个问题。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或财政平衡制度。转移支付有三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横向转移与纵向转移的混合模式。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效率原则;三是法制化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是分税制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保留了原体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实现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从1995年起,实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就是根据中央财政收入情况,中央每年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采用相对规范的做法,重点解决一些困难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各地享受新增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省区转移支付补助数=(该省区标准支出一该省区财力一该省区收入努力不足额)×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政策性转移支付额1996年进一步改进了这个办法,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因素,对标准支出测算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激励机制。通过调整转移支付增量和改进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向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但总的来看,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转移支付,它的主要意义不在于转移支付额度,而在于制度的转变,即开始由“基数法”向按客观因素计算的“标准收支法”的转变。

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

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的实践看,实现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其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建立了稳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渠道,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思路发生明显转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强化了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坚持财政平衡、注重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主性。

5.现行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由于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分税制改革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虽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但是,现行体制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还不够科学、规范

政府问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是在当时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上进行的,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支出范围。从大的方面看,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是在某些地方还不太明确,有些交叉不尽合理,比如一些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负担支出的事务.中央财政也在安排支出;反之,有些属于中央事权、应由中央财政负担支出的事务,地方财政也负担了一部分经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宪法对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一些具体事务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十分明了,特别是在经济性事务的划分上较为模糊。

(2)收入划分不尽合理

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收入范围的划分总的来说是合理的,但某些收入划分并不符合规范原则,比如,企业所得税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带有原包干体制的色彩,不符合政企分离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的联合也日益增多,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不仅越来越难以操作,也不利于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3)地方税收体系不够规范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除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外,其他大多属于零星的小额税种,而且各税之间缺乏内在的互补性,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够稳定。目前地方税的立法权和大多数地方税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在一段时间内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是必要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过分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很难准确地反映各地千差万别的经济状况和税源情况,很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对省的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与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对下级政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但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多数收入划为共享收入,作为一级政府的专享税种较少,有的地方财政还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些地方资金调度不落实。中央财政在核定地方资金调度比例时,曾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将资金调度比例逐级核定到县级,以保证县级财政资金周转需要,但这项规定执行不够彻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财政正常的资金需要。另外,尽管各地都采取了一定的财力均衡措施,但是,均衡方式不规范,均衡力度有限,各省辖区的地区间财力差异仍然较为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