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政府机构是否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者说没有直接、明确的标准。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在实践上确定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标准是根据这一规定间接推论出的: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工作机构,且其负责人必须由本级人大任免的机构,才能被确定为政府组成部门;除这个间接标准外,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少量机构当然具有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资格,《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设立审计部门,《监察法》
规定必须设立监察部门,因此这两个机构均是地方政府当然的组成部门。
由于除审计、监察部门之外,一个机构是否具有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资格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通过批准的方式认定的,而本级人大则根据上一级行政机构是否已经批准其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为根据,确定本级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以行使人大在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任免权上的职权,因此决定某一机构是否具有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地位的权力主要在上一级行政机构手中。上级行政机构通过对下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批准权、本级人大通过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权,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地方政府的结构、规模和人员构成。但另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无须对非组成部门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批准、本级人大无权对地方政府机构体系中不具有组成部门资格的首长行使任免权,因此地方行政机关在选任非政府组成部门首长时候,其所具有的任免权是相对自由的,几乎不受限制,显然这是目前地方政府制度方面的法律和政治、行政盲区。
(二)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
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若干机构。单一制中央集权的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方面基本上是模式化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几乎没有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又由于政社、政企、政府与个人的分离程度很低,造成了政府在目前社会中的超大、超强地位,因此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按照现行的机构设置规定,一般来说目前各省、自治区设有40个机构,直辖市、副省级市45个左右,地级市30个左右,县、县级市14—22个左右。
乡、民族乡、镇的机构设置形式各地不一,乡、民族乡、镇的直属机构一般称办公室、委员会或科,接受双重领导的、设立在乡镇的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一般称“所”,设立在乡镇的县、市政府的企事业机构一般称“站”。根据1993年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乡、民族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在15—45人左右。
由于各次机构改革方案所规定的政府机构设置的数量通常不能符合各个地方政府安置官员和开展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设立不受机构改革方案限制的“二级机构”或将行政机构转换为“事业单位”的方式来规避机构改革方案的限制,从而使实际的具有政府行政机构地位的机关数量要明显多于被正式列入机构序列的数量。因此在总体上说,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机构数量要多于一般的正式规定。
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最基层政府,具有重要的政治、行政功能(历来号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因此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本质上与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没有区别,基本上是与上级政府相对应设置的,但由于乡镇所辖人口较少、经济发展程度相对低下,其所实际拥有的资源较少等因素,因此设立在乡镇的机构在隶属关系、规模等方面与上级政府有明显的差别。如河南省开封市陈留镇设有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所、土地管理所、农经站、农技站、水利站、畜牧站、林业站、文化广播站、工商所、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电力所等机构,其中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所、土地管理所、农经站、农技站、水利站、畜牧站、林业站、文化广播站等机构属于镇管,其余机构属于县、镇双重管理,即县政府有关机构管理这些机构中实质性的人、财、物权,镇管理这些机构中设立的中共党组织,镇没有有效的手段对共管机构实施实质性地管理和控制。
四、地方政府的办公和会议制度
(一)政府领导人分工制度
以北京市为例,政府领导人分工如下: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兼管财政、监察、审计、规划、机构编制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管市政府全面工作,同时兼管财政、监察、审计、规划、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计委、体改委、商委、粮食局、物价局、统计局、人事局、监察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编办的工作;负责保持与各金融、证券监管、保险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家机关工委、市新闻办公室以及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联系。
负责科技、教育、侨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科委、教委、侨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联系科协、侨联。
负责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分管规划委(首规委办)、建委、市政管委(房改办)、规划局、交通局、环卫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人防办;负责联系地震局、邮政局、电信局。
负责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分管经委(国防科工办)、技术监督局、地质矿产局;负责联系华北电管局、北京供电局、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
负责文化、卫生、体育、民族、宗教、计划生育、精神文胡建设、综合整治和街道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民委(宗教局)、计生委、体委、文化局、文物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卫生局、政府参事室、文史研究馆;负责联系红十字会。
负责对外经贸、外事、港澳台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外经贸委、政府外办、台办、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对外友协、北京海关、北京商检局。
财政、税务、劳动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分管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审计局、民政局;负责联系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此外还有一个副市长担任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工作。
(二)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全体会议由本级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在实际政务活动中,地方政府的会议形式并不仅仅限于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以各种会议形式处理政务、行使地方政府权力的也不仅仅限于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也大量使用会议的形式行政。
以广西河池地区行署为例,地方政府的会议包括: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办公会议、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5种形式。
(1)行署工作会议
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行署专员或行署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地直各办、局的主任、局长或扩大到各县市长、乡镇长。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中共地委、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有关负责官员出席,和邀请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工会办事处、共青团地委、妇联、科协、文联、新闻单位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②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③讨论通过需要由行署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④通报地区内外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行署专员办公会
行署专员办公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由行署专员或行署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人员为行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地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中共地委、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以及法院、检察院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研究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影响到全局的重要事项;②讨论通过由地区行署制定和发布的规定;③讨论决定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的重要问题;④讨论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名单;⑤研究、协调涉及行署两个以上领导分管交叉认为需要提交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⑥研究落实地委决定的重大工作,以及人大工委、政协工委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⑦研究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
(3)行署办公会
行署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行署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行署专员、副专员确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中共地委、人大工委、政协工委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传达上级的有关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②通报中共地委会议精神及有关重要工作情况;③听取地区行署各办、局以及各县市政府的有关重要情况汇报;④讨论决定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请示地区行署批复的重要事项;⑤协调地直各部门、各县市请求解决的有关工作问题。
(4)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