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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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政府经济管理 (36)

对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的管理也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防止外商设备投资中的以此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报和出口中的低价出口、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现象发生,重点通过以下环节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审批机关监督合同执行、工商登记机关通过验资管理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商检机关对其投资的设备质量和价格进行检验和认定;税务机关根据市场公平价格调整其纳税额。

2、技术引进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对技术合作费的管理,确保公平合理;二是对技术转让协议期限和内容的管理,以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三)劳动管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管理。

企业可以根据其需要自行确定用工数量和标准以及招聘的时间和方式,但不得使用童工。一般要首先使用本地人员和本企业在职职工,经批准可以跨地区招聘,但不允许招聘境外(含港、澳,台)人员,对于特殊技能人员、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招聘。

企业有权辞退不合格员工和富余人员,但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企业不得辞退。由于企业原因辞退员工时,企业必须按照被辞退者在本企业的工龄支付补偿金,以保证其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职工有辞职权。对于员工以正当理由辞职企业应该同意,可以不发补偿金。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辞职者收取培训费。对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而要求辞职者,企业须按国家规定发给补偿金。

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上,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在工资分配和保险福利上,企业有权决定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权利和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员工签订集体合同。所有劳动合同签订后,都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签证。

(第七章 国有企业管理

在我国国有企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被放在公有经济的“摇篮”里,在全民所有制的体制之下,服从着国家统一的领导和执行着国家的计划,同时政府又保障着国有企业的巩同和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天然”地就和政府有着隶属关系。

作为计划经济的基础,在整个国家向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历程中,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该怎样由政府的“生产车间”,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方向迈进是我们这里所关注的。

(第一节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发展前途取决于其基本性质、历史地位和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从理论上深刻认识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确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的性质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中用生产力标准来判定:一种制度有效与否就看它是否适合生产力水平和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如果答案是肯定地,那么,这种制度就是有效率,这种制度的变迁就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变迁。所以,当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看到,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无法实现由于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大大提高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于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便成为必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便成为必然。同时,他们认为保证“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的前提就必须建立计划经济公有制基础上的国有企业。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并没有排除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制度,他们甚至还提出过向其他公有制形式(如社会所有制)发展的设想。但是,他们确实首先想到的是国有制,或者说,他们是把国有企业视为共产主义入口处最便于实行的公有制企业制度形式,因此,作为计划经济可靠的经济基础,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一般企业制度。按照这一理论,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大规模的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投资设立新企业形成和发展起来众多的国有企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水平地不断提高,我们越来越看到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低、结构多层次的基本国情存在,无法充分发挥计划经济原有的制度效率,况且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史也表明:实行市场经济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便成为中国富强与兴旺的必然制度选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怎样的国有制实现形式是最有效的呢?或者说,怎样地国有制实现形式能与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国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更不是计划经济的“附属物”,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有国有制、同样有国有企业作为国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然而,这种实现形式的性质是不同的。从理论上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所有制基础,中国20多年的体制转轨并未否定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的性质不会改变。

市场经济在实现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由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着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存在着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而这个主体首先应该归属不同的所有者。

由此可见作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实现主体,国有企业只能是一种特殊企业,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特殊功能的企业制度形式,而不可能像在计划经济中那样成为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制度。因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正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通过股权多元化的改革,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变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通过非国有企业的更快增长和一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两种方式,而使国有企业的比重下降到同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特殊功能相适应的水平,这成为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表现。对此,党的“十六大”对国有企业的性质给予了深刻的理论阐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二、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回顾国企改革历程,无非围绕着这样三个问题进行着理论地探讨和实际地践行:第一、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必须做到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第二、国家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中的体现能否影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形成。第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这里我们只回答第一个问题。

在国有企业性质里面已经谈过,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排除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制度。因此从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的性质不会改变,但是,绝对不是像计划经济时期囊括了国民经济中从卫星发射到饮食服务的几乎所有生产生活领域,实现“量”上的“统治地位”。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所要实现的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所要做得就是通过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使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着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也就是说,要以“质”--“优质”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确保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关于企业的定义可以从很多方面加以阐释,但是谁也无法否认“企业是一个获取利润(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国家能否通过建立国有企业为自己赚钱是一个没有结果的争论,但是,我认为一旦成为企业,不论它的所有权归属如何,一定会有盈利的目标在里面,否则就与政府部门毫无差异。当然在这里我们不是讨论国有企业的目标问题。或者说,国有企业建立的目标绝不仅仅在于赚取利润的多少,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经济中建立国有企业主要要发挥两个作用:

第一、实现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达到的,而且政府也难以用其他的间接干预手段来实现的某些社会政策目标。

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通过运用供求、价格、竞争、风险、利益等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当这只“看不见的手”被人们想象成“万能之手”时,上世纪30年代在西方爆发的“经济危机”让人们突然惊醒,于是,“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便大行其道,强调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干预作用,以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运行的消极作用。

我国在转轨改革过程中,如何将市场经济灵活自由与宏观调控下理性与目标化的二者结合起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是,无论怎样的结合方式都无法离开国有企业这个媒介。当市场做不了、做不好、不能做的事情出现的时候,政府就会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达到干预的目的。这在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有先例的。比如,在二次大战结束后,英、法、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战争中遭受严重创伤,经济亟待复兴,而私人资本又无力承担大规模投资,就只能由政府出面组织恢复性的经济建设活动。国有经济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1945年7月,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国家对煤炭、公共交通、邮电、钢铁、煤矿、煤气、电力、铁路、航空、运输等行业,以及英格兰银行和社会保障事业,实行了国有化或直接国家经营,使得国有经济成分占英国工业经济的比重达到了20%。

法国戴高乐政府1944。1946年颁布了一系列国有化法律,将一些国民经济中的关键性部门收归国有,此后法国国有化进程不断加快,国有企业不断发展,截至密特朗担任总统时,法国政府已拥有84家国家经营的国有企业,49家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并在800多家私营公司中占合股份。德国也有类似地“国有化”浪潮。总之,国有企业对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特别是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国家竞争力。

产业结构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它们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会发生变化。在一定时期内、那些具有基础性和主导性,能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结构完善和高级化的部门,构成产业结构的核心,或者说核心产业部门,这些部门是一国经济的制高点,谁控制了制高点,谁就控制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战略控制。

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是公有企业的最典型形式。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的比重远远高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尽管国有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的典型之一,但只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中非常特殊的一种类型。作为实现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还创造了另一种典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一些新型公有制实现形,而这些公有制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将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而且是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运行的。

总之,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和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

(第二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虽然每一个阶段的改革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但是从每个时期的改革主流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 - 1986年左右的“放权让利”阶段。

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企改革进入了放权让利阶段,其核心就是“放权”“让利”。“放权”就是给企业松绑,给企业下放一系列的权利,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权、以及产品的定价权等等。于是让企业拥有“自主权”。“让利”就是允许企业有一定的收入分配权,主要内容是:将原来企业的盈利全部上缴,国家对企业实行统一开支的“吃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变为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于是让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钱”。紧接着,国家先后推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以税收的方式将这种分配关系固定了下来。

放权让利的改革使企业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的活力被充分调动了起来。但是,随着企业激励机制的初见端倪,应该与之相匹配的约束机制却严重滞后,导致企业竞相攀比,引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消费热潮和投资热潮。由于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拉动,导致总需求带来的通货膨胀。更为可怕的是企业只管“小家”不管“大家”,竞相压低计划指标,竞相不完成财政的上缴任务。国家财政在1979、1980年出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近300亿的赤字。于是从强化对企业的约束机制,实现企业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1986年以后,国企改革进入了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1986~1992年的转换经营机制、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