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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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政府机构 (3)

(1)明确了对党的领导的认识,明确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人民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生活。(2)澄清了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党在对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文化、社会工作领导中,必须正确处理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从各方面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等群众组织主动负责地进行工作。(3)提出党政分开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观点。(4)认清了党政不分的病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于党。不是政府或其他国家政权组织集了党的权,管了党的事,而是党集了国家政权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权,包揽了它们的事。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的领导,不是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2.在党政分开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通过宪法和党章来体现党政分开的精神。《八二宪法》修改了《七五宪法》

中关于党政关系的内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促进了独立的、较有权威的政权工作系统的形成。同时还规定,各个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也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2)在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逐步解决党政不分问题。农村中政社分开和各级乡政权的建立,使农村中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状况有所改变。在企业,厂长负责制的实行,突破了长期存在的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体制,迈出了基层党政分开的步伐。(3)逐步减少了党政领导人交叉任职,树立了政府机构权威。规定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

这些在党政分开方面的有益的探索,对今后我们进一步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节 政府机构的设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又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从政治内容来看,宪法是政治制度的法律化,它不仅规定了政权的组织形式,也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宪法既是对已存在的政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又是关于社会未来发展趋向和社会政治理想的宣言。因此,就其性质而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其范围而言,宪法是社会现实及其理想的总章程;就其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作为国家法和政治法的宪法,是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府建立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一、现行宪法与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0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以主持修改《七八宪法》。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民讨论。

1982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

根据《八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大每年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一次,举行会议时,得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主持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在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乡、民族乡、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下的指导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教科文卫体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有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的需要,经国家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一种或几种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八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与《八二宪法》配套的法律。到目前以《八二宪法》为核心的关于中国政府机构设置和组织程序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

《八二宪法》是建国以来较好的一部宪法。它既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又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未来发展的前景。总起来说,《八二宪法》既是一部比较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又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要继续坚持下去;但也要看到,我国政府机构设置在结构、职能、效率及管理水平上还存在着很多有待改革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革。1998年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这个改革方案,我国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机构改革的目标,与《八二宪法》所强调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二、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政府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按人民群众的意愿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政府机关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相信群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去完成各项任务;其次,表现为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制定成为政策、法律或决定,并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和修正;第三,表现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切实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我国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例如: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律的草案交付人民讨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人民来信来访,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和建议,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活动及其各种形式的会议,都是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坚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机关组织活动的一条重要原则。当然,政府机关在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中,也要教育群众、启发群众,正确地领导和引导群众切实地起到监督作用,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决定了我国的政府机构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民主集中制,或者说民主的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会成为专断;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会成为绝对民主和无政府主义。民主集中制就是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我国政府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的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有权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3)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这里所说的责任制是指:第一,政府机关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政府机关和人民之间的责任。在我国的政府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向人民负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在行政机关中,下级对上级负责。第二,政府机关内部的领导责任制,其中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责任制,二是个人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又称首长负责制,是指某一国家机关由一个首长负责,虽然也设有若干副职,但首长对问题有决定权,在处理问题时,不进行表决,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虽设有副职,但只是协助正职工作,不是集体领导体制;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各部委也相应地实行部长或主任负责制。另外,在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也相应地实行省长负责制和县长负责制。

集体责任制又称集体负责制或合议制,即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作出决定,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都依照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集体责任制。

我国的权力机关一般实行集体责任制,而在权力的执行机关则实行个人负责制。

但不论哪一种责任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这是因为在个人负责制下虽然不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也不进行表决,但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都要通过集体讨论。由于从对政策执行和具体问题决策时的效率的考虑,在权力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社会主义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