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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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16)

更深入的理解,199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着丰富的制度内涵和道德基础。第一,它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结束了“内无分权制衡机制,外无人民对政府控制”的局面,从而打破了万能政府和国家的神话。它排除了传统政治文化中把官员视做具有集体身份的个人(即代表人民的抽象实体),承认由人组成的政府也存在种种局限性,由此重新勘定了政府权力以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人权为合法限度。对政府官员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他们守法的意向、自我克制和负责的美德及对合法的反对者的宽容,因此,它有效地促进了政府道德基础的重建。第二,通过“民告官”这种具体的诉讼形式确认了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分及与此相关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承认以个人的基本人权抗衡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独立平衡的法律人格意识和自由主义的人权保障观念由此得以彰显,传统的国家主义与公共利益至上观念让位于对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尊重和自身的合理节制。

(七)行政复议制度

1990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开始确立起来。1994年对《行政复议条例》做了修改。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的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虽然属于传统的内部行政法的范畴,但与《行政诉讼法》相互配套,是对《行政诉谗法》的一个补充。《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则由行政机关自行来决定,《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体现了行政权与审判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相互分工合作的宪法精神。

在行政复议制度之前,我国一直实行一种叫做信访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信访条例》,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八)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相对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不依法行政,就得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对我国的行政法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制定国家赔偿法是使行政当事人被行政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国家赔偿法使得国家和公民个人同处于平等地位,国家对自己行为也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使得国家走下神坛。

(九)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

1.早在1990年,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监察条例》,但这是国务院制定了一个由自己来监督自己的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其立法目的是“加强监督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法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包括:

对行政权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行使行政权的内容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对事的监督;另一种是对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即公务员进行监督,是对人的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宪法确立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制,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体制。

对公务员的监督,首先是对公务员的管理问题,这属于《公务员法》所调整的范围,其次是行政监察问题。

《行政监察法》属于传统的内部行政法范畴,基本上是行政权的内部自我监督,由于监察机关了解行政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熟悉和掌握监察对象的情况,所以比起其他的监督体制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高的监督效率。

2.《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十)公务员制度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吏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叫做干部人事制度。这种制度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在中国传统文化运作的背景下,使得一个人能否进入行政机关任职,以及是否晋升,完全取决于组织甚至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从而形成无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人事管理。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2005年《公务员法》通过。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行政法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凡进必考”成为公务员录用的主要途径。竞争上岗、年度考核,对于保证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存在行政裁量空间,公务员手中具体掌握裁量权,掌控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立行政责任与利益挂钩的机制,用制度的办法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一)政府采购制度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立法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从20世纪中叶开始,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政府等成为各国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世界上掀起的促进政府运作透明化的浪潮里,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的热点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公开化不仅使监督主体了解监督对象的日常行为,而且它还对监督对象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其遵纪守法、勤恳工作,从而有利于监督、遏制腐败。

1996年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此后,政务公开逐步进入推广阶段。中办、国办分别于1998年、200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人手,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公开。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广泛利用政务公开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指南、公开听证、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等各种形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从技术上为政务公开提供便利条件,国务院于1999年1月全面启动了政府上网工程,目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普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办、国办又于2005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形式载体、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出了规定,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还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规定。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查阅、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1999]23号)后,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此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其中,明确了六条依法行政的指导原则: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政府在不断完善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行政监督,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总体预案,初步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