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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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概述(3)

首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多提供服务。要认识到,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手段,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其发展才是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仅仅注重监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在管理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过度地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背离了监管的宗旨,出现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管、卡、压”甚至“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不利于扶持、鼓励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应致力于宏观上的监督和管理,广泛运用引导和指导的方法,将生产经营中具体事务的管理交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管理机关更多的为企业提供服务,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引导个人独资企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交易,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查处违法案件,为个人独资企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要特别重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问题。执法人员决不能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要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和责任,要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能借证照案费,吃拿卡要,更不能借年检之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讲究执法艺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消除不安定的隐患。不能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其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又不能忽视加强监管。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个人独资企业还将有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个人独资企业中违法违章行为较为普遍,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削弱,要继续改进和加强。要严格依法行政,克服执法的随意性。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执法,言出即法。更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曲解法律。

所以,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只有贯彻好加强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引导和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5.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中,要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发展对策,以促进个人独资企业更健康地发展。

分类指导,要求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管理中,不搞一刀切,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1)在农村,要把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与促进剩余劳动力转移、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实现脱贫致富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在城镇,要发挥人才、技术、信息优势,要把第三产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重点行业。要把握新技术革命的趋势,大力发展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性企业,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3)对于发展较快、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发展。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经营条件,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上规模、产品上档次、效益上水平。

(4)对于发展较慢、基础较差的地区,要放手发展,可“先放开,后规范”,进一步扩大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地区,要发挥个人独资企业的脱贫致富作用。

(5)要发挥个人独资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中的作用,鼓励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联营、合作、承包、租赁以及兼并、收购等。

(6)当前,要特别注意发挥个人独资企业在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为扩大就业渠道、改善居民生活、调整经济结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做好分类指导工作,要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新兴行业(如种植养殖业、医疗诊所、电话亭、私立学校以及大中城市的市内快递服务等)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6.综合执法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凭哪一个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实行综合执法,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等多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执法。同时,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各执法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允许越权执法,也不准相互推诿,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在贯彻综合执法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时,首先要充分发挥各执法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各执法主体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能动地开展工作,这里要特别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中的综合执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全面的,不仅包括企业的登记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还包括查处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本行业系统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在发挥各执法主体自身优势的前提下,要加强它们之间的协作配合,只有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才能产生合力,才能建立良好的执法体制。

(二)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要求

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1)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是适用法律准确;最后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合法。是指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案。首先,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自立标准,或是依据其他非法律的标准;其次,各监管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划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3)及时。是指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提高管理和办案效率。首先,监管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对人民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国家负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其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活动要遵守一定的时效期限,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办案期限。这里要注意,不能脱离正确、合法的要求,片面强调及时。

(4)合理、公正。是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观念,符合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目的。

六、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体制

我们这里讲的监管体制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体制,不包括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司法和仲裁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监督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活动中,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他们通过对企业登记和对市场的监管,有力地维护着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发布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2)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3)对证照的管理;(4)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5)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6)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7)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8)对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9)办理企业年检;(10)对合同的监管,查处合同欺诈行为;(11)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摊派;(12)对商标注册的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13)对广告的监管,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4)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是全面的,不分地区和行业,不分企业规模、行业性质,都有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专项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劳动保障、金融、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纳税、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信贷、价格、产品质量等某一项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国土资源、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本行业系统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投资、技术创新、生产协作等进行指导、咨询、监督和管理。由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本系统的情况,熟悉业务,因此,他们在对本系统的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七、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一)监督管理的方法

1.经济方法

是指运用经济杠杆(如价格、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济利益来影响其行为的一种方法。如物价、金融部门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信贷管理中就经常运用经济方法。

2.行政方法

是指管理机关依据其自身的权威和行政权力,运用行政命令、规定、指示等手段,指挥、控制、监督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这是管理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的管理方法。具体包括行政措施、行政指导、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调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各种手段的运用。

3.法律方法

是指运用法律、法规,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整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独资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监督管理的手段

1.行政措施

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凭借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管理对象所采取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效果的方法。如:设定义务;许可和免除;赋予和剥夺;认可和拒绝;确认和通知;受理等。

2.行政指导

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或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市场变化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基于法律或法律原则,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同意或协助下,以实现一定管理目的的行为。

3.监督检查

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询问、查看、核对和督促等形式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这对于发现和纠正个人独资企业实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4.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

这是由监督管理机关出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如合同的行政调解,劳动争议的仲裁等。

5.行政强制

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手段,限制个人独资企业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其履行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

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