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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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5)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是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7.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明。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六)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没有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仅是办理登记备案,从而简化了登记手续,即“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2)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第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l)变更登记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①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是投资人委托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等。例如,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等。

③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登记机关审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后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2.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终止营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其注册号,缴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解散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②个人独资企业本身解散;③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本身解散;④分支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2)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包括:①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清算报告;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还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程序。

投资人或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是指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清算报告之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终止。

十、登记费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

按照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年度检验费为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个人独资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个人独资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另外,根据1999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十一、企业登记代理

(一)登记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登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其法律效果由委托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委托人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代理人是指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体办事人员是机构所属专职业务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越来越多地颁布了大量而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为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等活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就显得越发重要,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中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根据情况,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有关登记事宜,这有利于企业配合登记机关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遵循的原则和业务范围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企业登记代理业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的始终,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到办理各项登记申请,都存在于代理关系之中。根据《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1)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2)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3)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4)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1)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资格取得和从业要求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经考核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十二、档案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管理概述

1.档案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个人独资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档案管理的原则

(1)谁登记谁建档。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2)一户一档。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3.档案管理的作用

(1)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是企业开业、变更以及经营活动的历史记录,能够反映企业设立、变更及经营状况和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2)是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运用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中反映的变化和问题,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3)是上级登记机关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登记机关也可利用档案检查自身的审核工作,做到有案可查。

(4)便于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提供查询服务。

(5)便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1.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的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1)开业登记材料。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部门审批文件;其他有关文件等。

(2)其他登记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营业执照;其他有关登记材料等。

(3)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包括年度检验报告书;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其他监督管理材料等。

(4)其他材料。包括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等。

2.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的建立

(1)文件的收集与接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

(2)档案的整理。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3)编码。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

(4)分类立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其他材料目录,并按同样的分类对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

(5)编制检索工具。填写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检索系统。注销登记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

(三)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的保管

(1)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2)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3)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应有专门装具。

(4)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算,并作记录。

(5)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四)个人独资企业档案的利用

(1)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同意后方可利用。复制的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2)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利用者在查询档案时,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毁、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3)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个人独资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

(4)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