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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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其他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2)

(4)有无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5)有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无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有无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6)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7)是否按规定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8)是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三)劳动争议及其解决

1.劳动争议的概念

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即个人独资企业与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职工的劳动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个人独资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四种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协商。即劳动争议双方本着自愿互谅的精神,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按照过错的大小和损害的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自行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劳动争议的方法。

(2)企业调解。这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工会代表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的县、市、市辖区都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提出仲裁的一方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

(4)诉讼。个人独资企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2)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的。

7.个人独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缴纳;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银行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银行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指银行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结算、票据等金融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资金融通,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金融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个人独资企业在资金融通中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创建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贷管理

1.存款管理

(l)监督开户单位的现金是否送存银行,并存人不同帐户;(2)监督开户单位是否按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2.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法》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l)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并可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尉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信贷违法行为及其制裁

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信贷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不偿还贷款;用银行贷款垫交税款、管理费、其他非经营性开支;外借、出租银行帐户,转户、转借贷款;未通知银行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及方式,改变住所、经营场地;未通知银行,转让、出租、拍卖财产,处理抵押物品等。

对实施上述信贷违法行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采取以下制裁:

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加罚利息;强制扣收过期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停止发放新贷款;冻结银行帐户;取消银行帐户等。

(三)现金管理

是指银行依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对在银行开户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以及现金库存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1.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包括: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作为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审查现金使用范围;审查开户单位是否保障转帐结算凭证的支付能力;审查有无坐支现象;审查开户单位有无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有无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有无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有无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等。

2.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1)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