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其最基本的活动准则。个人独资企业首先要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设立和经营。由于本法只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组织方面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所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因而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的规定,不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遵守价格法的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搞价格欺诈;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遵守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不得坑蒙拐骗、逃债赖债;遵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和开采矿产资源,不得破坏自然资源;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遵守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主体在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由于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违约毁约、坑蒙拐骗等,因此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还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之所在,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内容,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本身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也不例外,在其从事经营活动、谋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必须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至少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其本身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根本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都必须体现的原则和必须具备的功能。
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来,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个方面的体现,已经包含在该总的原则之中了。但由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故本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不过,应当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税的实体规定应当统一在税法中作出,本法只就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出原则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纳入本法调整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根据其应税所得额的多少,分别缴纳33%、27%或18%的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本法实施后,有相当部分个体工商户要纳入本法调整范围,但他们过去只按应税所得额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就要增加较多的税收负担,由此造成有些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不愿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税收制度,应与我国整个税收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考虑,通过修改完善有关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而不宜在主要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本法中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只是原则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目前,财政、税务部门正在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发展现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着手研究解决其所得税负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将推进我国有关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快这一问题的解决。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措施。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或民事主体,其权益的具体内容不可能在本法中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主要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规定。
财产权益是个人独资企业最基本的权益,是投资者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和动机。本来,任何企业,无论是国有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也无论是公司制的、合伙的还是个人独资的,其合法所得的财产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律上往往只强调对公有财产尤其是国有财产的保护(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而忽视对个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以致侵占、挪用个人独资企业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强调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益虽然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原始财产,即投资人作为出资投向企业的财产。其出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等。二是积累财产,即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以后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这部分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其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个人独资企业除了财产权益以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还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权益:(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使用投资资金、设备,从事各种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确定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等;(三)有权依法招用、辞退职工和决定机构的设置;(四)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的用途;(五)有权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六)有权订立合同;(七)有权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八)有权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九)有权申请贷款;(十)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十一)有权拒绝非法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等等。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现代的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不是业主个人独自经营,而要招用职工,有的甚至招用相当数量的职工。这就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与职工的关系问题。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劳资关系矛盾突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安全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流于形式,虐待、侮辱职工等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本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当然,作为主要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组织的本法不可能对这些问题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则要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法》对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这些当然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招用职工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项经营自主权,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人事权,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招用职工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对劳动者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进行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的特别规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个人独资企业就业的职工也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依法结社权的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从业的职工,虽然其地位与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地位有所不同,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但他们仍然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样享有组织工会的神圣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个人独资企业工会是由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活动准则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员分散在各行各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不少党员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工作。这些党员应当象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党员一样,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享有党员的权利。因此,从根本上说,本条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是党的组织活动原则的体现。因此,为使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的权利得到保障,防止受到不应有的干预情况出现,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着实际的作用。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本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从本法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而形成的经营实体。一人为独,二人为合。这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数量上是“一个”、在性质上是“自然人”的界定,明显地将它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区别开来。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符号,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从法律上讲,它可以使选用该特定名称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使自己特定化,以便以自己的名义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防止误导顾客;从经营上讲,一个好的企业名称易为社会所接受,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和兴趣,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营业额,为企业带来很大好处。既然企业名称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其获得和使用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以下主要规定:(l)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2)个人独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得使用从属名称。确因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3)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使用者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它享有专用权。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是形成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要有出资人的相应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