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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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2)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以所有制、行业、部门、地域为标准来进行企业立法的(例如,按照所有制来划分,有关公有制企业制定了一个法律和两个条例:一是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是l990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三是19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三个法律:一是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是1986年《外资企业法》,三是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制定了两个条例:一是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是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了贯彻这些法律和法规,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登记管理条例:一是1988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调整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是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同时规定了有关登记管理的内容)。传统的立法模式,对确定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旧的经济体制、立法体制局限,也存在很多缺陷:

(1)这些传统的企业法本身存在旧体制的痕迹,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2)由于界定、划分市场主体形式的标准不尽科学,使市场主体形式繁杂又不规范,致使同一形态的企业,因所有制和部门、地域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并使所有制不同的市场主体合资、合作时缺乏应适用的法律,出现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断带。

(3)造成产权流动、投资选择困难。

(4)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打破以所有制、地域、部门为标准界定市场主体,既是企业立法本身的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1950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规定,私营企业有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组织形式。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约有130万家工商业组织,其中除万余家公司外,其余均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1956年的调查,当时私人经营的企业,采取独资、合伙和公司形式的分别占38%、53.8%和8.2%。后来,由于政策的变化,这些企业逐渐绝迹了。1979年以来,随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不断加大实施力度,私人投资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迅速增加,其规模也越来越大。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有44.22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36.78%(有限责任公司占51.76%,合伙企业占11.46%);从业人员1700万人,其中雇工1445万人。从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看,1997年和1998年底的企业户数分别比上年年末增长了8.l%和13.99%。另外到1998年底,在3200万户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们在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增加财政收入、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对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立法及日后制定民法典都有着十分深远、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是直接参与市场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力量。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切实加强市场主体建设。我国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为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合理构建市场主体框架,国家按照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将企业组织形式重新划分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使其逐步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作为与公司和合伙企业并行的市场主体形式之一。建设市场主体,必须在发展现代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2.有利于拓展投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设立程序简便,出资方式灵活,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管理便利等优点,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当前出口增长放慢、投资和消费需求不旺的形势下,更应该充分调动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增加民间投资。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近几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逐年增加,累计从1978年的210亿元,增至目前的近6万亿元,加上手持现金和其他资产,总数在8万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少人具有一定的投资办实业的经济能力,他们需要国家开辟多种新的投资渠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风险与收益相当,不失为他们投资的一种理想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3.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大量社会劳动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日趋形成,从而使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剥离出大批富余人员,或下岗,或厂内待业,或走向社会寻求新的就业渠道。据估计,全国仅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就达千万,有些地区一个城市的下岗人员就近百万,加上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使我国原本就负担很重的就业市场更是不堪重负。缓解这种压力,解决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需要通过有关政策和法律引导部分下岗和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简便、经营灵活、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的特点,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也为下岗失业者和新增就业者解决比较多的就业场所。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企业招工用工制度上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就业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行,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劳动者提供大量投资和就业渠道。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从而结束了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计划和市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关系的长期争论,使我国的改革步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重塑我国的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重塑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地位平等和规则的统一。平等最根本的要求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意味着同一种经济活动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则,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按照统一规则组织的主体必然是平等的,平等的主体之间自然可以实现资金或资产的相互流转和配置。而身份是平等的大敌,是市场主体不平等性的根源,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创制统一的法律规则,营造平等的市场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旧的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企业立法进行彻底改革。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具体化、系统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并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现代企业制度本质上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应是能够促使资源或资产自由流转、配置、组合的一套主体规则。因为企业既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又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要能为人们提供方便、安全、多种多样的资源结合方式;另一方面又能促使资产流动和重组。这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每一种企业资本形态、每一种企业形态都是对所有的投资主体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投资。同样,作为一种资本形态,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企业之间是没有身份差异的,是可以相互合作、合并、兼并、实现资产重组的。因此,如果说旧的企业制度的突出特征是身份性,那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则是资本性,可以说新的企业立法,就是要实现企业制度由身份到资本的转变。

由此,从政界到学术界,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彻底抛弃按出资者本人的性质、行业等为基准的企业分类和立法模式,代之以按投资方式及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法律特性为基准的分类和立法模式(所谓投资方式,即对某一企业的投资是一人还是多人,一人投资即为独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投资即为合资或合伙:所谓责任形式,即投资人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责任等三种责任形式),彻底结束同一形态企业因所有制不同或地区、行业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调整的局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重新建立我国的企业制度体系。由此开始了新的企业立法时期。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不久,即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揭开了新时期企业立法的序幕。《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撇开投资人的所有制性质,按照新的统一的企业法制规则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法。因此,公司法的制定为此后我国企业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是在这一企业立法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形式之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主体的重要一员,因此,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新的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中的一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上也有所体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在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作了说明,就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二是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一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结合,并按一定的规则调整内外部关系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从10余年个人独资企业恢复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各种关系的调整和生产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这类企业随意性较大,上月设立,下月消失;在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相互关系不顺;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坑蒙拐骗、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不鲜见。

因此,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主要有三类,即设立行为、经营行为和解散、清算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这三类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制度和规范,从而为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准则。

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个人独资企业重视不够,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利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有别于自然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无从界定。又如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招用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即使数额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也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现象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本法对于侵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这就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不履行合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把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和规模的逐步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提高。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既能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的要求,保证经济运转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达到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目标。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这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可能偏离我们立法的初衷。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规范与鼓励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