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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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秦汉文明的交通史背景(二)

大庭修认为,“由8支简连接而成的元康五年诏书册得以复原”,其意义除明确了居延汉简中存在着的又一册文书而外,还在于“明确了诏书按顺序向下级传达的情形,而且明确了诏书自发出后到至张掖郡边疆的时间”,而“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从简册关于围绕夏至的仪式的通常的内容,可以看到不能见于史书的日常的行政命令的传达方法”[日]大庭修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200~201、211页。。经御史大夫丙吉、丞相魏相、太常苏昌等制定的关于夏至更水火的文书,得到汉宣帝批准(“制曰:可”),于是逐级向下传达,“以闻布当用者”,令有关人员人人周知。我们可以看到逐级“下当用者”的情形;御史大夫——丞相——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属国农部都尉、少府县官——候城尉——尉候长。历经各级行政部门转递,由中央一直传布到河西边境戍防的基层军事组织,历时不过53天。自丞相令史颁下到抵达张掖,相距数千里,历时不过39天。

政务军务紧急时,驿传通信可以更为“神速”。王温舒任河内太守,上书长安二三日即得回复。《史记·酷吏列传》:王温舒迁为河内太守,“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部吏如居广平时方略,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奏行不过二三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河内皆怪其奏,以为神速”。 赵充国自金城申奏军事计划至汉宣帝批文颁下,往返不过7日。《汉书·赵充国传》:“六月戊申奏,七月甲寅玺书报从充国计焉。”《汉官仪》:“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

边塞更有飞报紧急军情的“发犇命警备”的制度,一旦有警,“驿骑持赤白囊”千里驰行京师,所持军报,称“犇命书”(《汉书·丙吉传》)。

孙毓棠曾经指出:“汉代人在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贡献是中央集权政府组织的完整,和行政效率之高。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得有良好的交通系统。因此汉政府每年在国用中提出很大的款项来办理全国的驿传,驿传制度增强了行政效率和中央政府坚强的统治力量。至东汉晚年,因为财政的力量不能再维持这交通系统,政府的统治力也就随着衰弱了下去。”孙毓棠:《汉代的交通》,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7卷2期。汉献帝初平五年正月已改元兴平,而《隶释》卷一《益州太守高眹修周公礼殿记》记述九月事仍用“初平”年号,洪适以为“天下方乱,道路拥隔,置邮到蜀稽晚也”。《隶续》卷三《建平郫县碑》也体现“与《周公礼殿碑》相类”的情形。新疆拜城《刘平国等作列亭诵》刻石也在改元两个月之后仍沿用旧年号。这些实例说明,“政府的统治力”和交通系统的效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交通作为基本行政条件的事实,还表现在某些政治结构的定名,本身就直接与交通有关。

《周礼·地官司徒·族师》说到规范化的基层政治结构的形式:“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以“联”作为“相及相共”“以役国事”的基层政治结构的称号,说明其行政机能的实现是以一定的交往关系为背景的。“联”通“连”。《说文·辵部》:“连,负车也。”段玉裁注:“负车者,人车而行,车在后,如负也。”“联、连为古今字,连、辇为古今字。”联,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名称,暗示其民户“相保相受”、“相及相共”,犹如共同合力车的关系。《周礼·天官冢宰·大宰》:“三日官联”,郑玄注:“‘联’读为‘连’,古书‘连’作‘联’。‘联’谓连事通职相佐助也。” 里,是很早就已形成的居民组织,秦汉时期正式成为对上级政府负责的基层行政单位。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籍。”整理小组译文:“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籍贯记在仓的簿籍上。”(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36、38页)《封诊式》中“有鞫”及“覆”题下:“可定名事里……”“告臣”题下:“其定名事里……”整理小组译文:“请确定其姓名、身分、籍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247~248、250~251、259~260页)《汉书·宣帝纪》:“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都指明身份籍贯的基本标志在于“里”。居延汉简也可见“鞫到定名县爵里年 ”(23946)、“●状辞皆曰名爵县里年姓官禄各如律皆□”(EPT68:34)等内容。可见“里”当时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据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驻军图》所标示,一里多则“百八户”,少者“十二户”,户数可以各不相等,然而都有交通道路相连结,而且大多间距相当。参见《马王堆汉墓帛书古地图》。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里”同时又是长度单位,而且长期以来一直作为最基本的路程计量标准的事实。《续汉书·百官志五》: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刘昭注补:

《风俗通》曰:“《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

“里者,止也。”“里”的本义,很可能确实是指交通道路上行进一段距离之后应当休止之处。此处聚居的民户所形成的行政组织,可能即因此命名为“里”。

与“里”相类似者,又有所谓“亭”。《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亭长负责治安、诉讼等事。然而“亭”之设置,原本亦与交通有关。《续汉书·百官志五》: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

刘昭注补引《风俗通》:

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

又引《汉官仪》:

亭长课徼巡……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

“邮”的设置,亦兼而“司奸盗”。《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平均每乡447亭,可知“十亭一乡”并非定制。亭长职任与交通有关,见于下引诸例:汉桓帝以安车聘在诏造康,“使者奉诏造康,康不得已,乃许诺。辞安车,自乘柴车,冒晨先使者发,至亭,亭长以韩征君当过,方发人牛修道桥。及见康柴车幅巾,以为田叟也,使夺其牛。康即释驾与之。有顷,使者至。夺牛翁乃征君也”(《后汉书·逸民列传·韩康》)。又如“世祖徇襄城,(傅)俊以县亭长迎军”(《后汉书·傅俊传》)。逢萌“给事县为亭长,时尉行过亭,萌候迎拜谒,既而掷楯叹曰:‘大丈夫安能为人役哉!’遂去之长安学”(《后汉书·逸民列传·逢萌》)。李贤注:“亭长主捕盗贼,故执楯也。”《汉书·王莽传中》记载:“大司空士夜过奉常亭,亭长苛之,告以官名,亭长醉曰:‘宁有符传邪?”士以马箠击亭长,亭长斩士,亡,郡县逐之。家上书,(王)莽曰:‘亭长奉公,勿逐。’”这一事例可以体现亭长管理交通兼负责地方治安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