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了惩罚的必要性后,我们就要考虑如何给孩子惩罚。在惩罚的问题上,现代中国父母最纠结的一个疑难是能不能打孩子。这个问题不仅让父母纠结也让教育家们争论不休。
西方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曾对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做了很多大样本的研究。但是结果并不一致。由于这些研究主要依赖个人的回顾作为主要数据,所以就很难对体罚的影响这一复杂的问题有明确的回答。但是研究者都同意体罚的教育结果是受一系列因素影响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体罚者是不是带有强烈的情绪。另外文化和孩子的个性因素也会对体罚的结果产生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也并不是一味地禁止家长体罚。在英语的谚语中也有一句:Spare the rod spoil the kid。直接翻译就是“如果你把棍子放起来不用了,你就把孩子宠坏了。”和中文的“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惊人的相似。
现在美国的法律只允许父母拍打(spanking)孩子的屁股,而不能用棍子打孩子。而对拍打的定义是:拍打别人的臀部造成其暂时的疼痛但没有身体的伤害。这样的定义本身就有矛盾之处,难道疼痛就不是一种伤害?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是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儿童不被虐待。如果体罚在孩子身上留下明显而长时间的痕迹,法律就要干涉,父母便有麻烦。这就比中国的法律严格得多。所以很多在美国的华人父母非常不习惯这样的规定,有时候还是忍不住要大动家法,也有不少惹上了官司。
我认识一个华人妈妈有一次对我说:“在这里我又不能搧他(耳光),所以我只能掐他屁股。”我马上制止她说:“你掐他屁股一定不要留下痕迹,否则如果你儿子告你,你就很麻烦。如果你真要惩罚他,根据美国法律你只能搧他屁股,而且不能太重了。”没想到这位妈妈几乎快要哭出来,摇着头说:“不行啊,这样打不解恨啊。”我觉得这位妈妈自己还是一个没长大的孩子。这样的家长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她体罚孩子不是为了教育,而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我觉得这样的体罚即使不留下痕迹也是虐待,需要被禁止。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可观察的行为,而不能依赖人的动机和意念。所以法律不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而是不得已的限制手段。
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是在1975年才得以通过的。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间内,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中,体罚孩子还是被提倡的。特别在基督教文化中,认为人生而带有原罪,需要用惩罚把孩子的意志打碎(break his will)。在基督教文化中,有一位母亲的地位如同中国文化中的孟母,她就是苏珊娜?韦斯利。和孟母一样,苏珊娜用严厉的教育智慧培养出两位出色的儿子,卫理公会派的创始人约翰?韦斯利和查理?韦斯利。在一封信中,苏珊娜教导儿子约翰?韦斯利应当这样做父母:
当孩子哭闹着要东西时,无论其要求大小,绝对不能有任何给予。不然你的教育就前功尽弃。让他做你所吩咐的事情,为了让他顺从,即使需要鞭打十次也是值得的。不要因为有人说这样做残忍而动摇,真正残忍的是你不这样做。趁现在把他的意志打碎,他的灵魂才能得以挽救。这样他或许会祝福你直到永远。
苏珊娜是位虔诚的基督徒,她这种严厉教育的理念和方法来自《圣经》中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论。若有原罪,我们必须用体罚吗?《圣经》中对体罚孩子有明确的论述吗?是的,在《圣经》的《箴言》一章中对这两个问题有非常明确的回答。
“杖打和责备,能增加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
“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
这三处经节都非常直白,如果你爱你的孩子,你就要通过杖打来管教。这样做不仅能拯救孩子的灵魂,也能增加孩子的智慧。